代理貨幣發行

代理貨幣發行在單設銀行機構地區,專業銀行支行可受託設定保管庫,處理髮行基金的保管與調撥、貨幣發行與回籠工作。發行基金是尚未進入流通領域而保管的票幣,人民銀行應設定發行庫(總庫、省分庫、中心支庫、支庫等),專業銀行支行可受託設定保管庫,及時處理髮行基金的保管與調撥,貨幣發行與回籠工作。按規定所有發行庫(包括代行發行支庫職能的保管庫)應實行分級垂直領導,即下級庫接受上級庫領導,保管庫接受中心支庫領導。代理貨幣發行的帳務應單獨立帳,與銀行帳務嚴格分開核算。由於發行基金的保管與調撥所引起的增減變動並不涉及流通領域中票幣的增減變動,因此對發行帳務應單獨立帳核算,兼之帳務比較單純,記帳比較簡單,只有當發行與回籠貨幣時才會涉及發行帳務與銀行帳務,但應分開核算,不得混淆。如果發生涉及下級庫發行基金增減變動業務,除下級庫立帳帳算外,上級庫也要為下級庫立帳核算,以便及時了解全轄發行基金的變動情況。發行庫(保管庫)發行基金的保管與調撥、貨幣發行與回籠的變動情況需要逐級報告。對發行基金的保管與調撥變動情況要逐逐級匯總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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