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仁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為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有效防範森林火災,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結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實際,特制定以下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一、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15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二、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土邊、燒田埂、燒秸稈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生產性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設好防火隔離帶,準備必要的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2、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仁懷市林業局或者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3、進入國有奶子山林場、桅桿林場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仁懷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三、防火戒嚴期嚴禁在林區內或林區邊緣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用火。
四、防火期未經批准擅自在林區邊緣用火或隨意吸菸但未造損失的,每起處罰款50元。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及指揮人員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處50—100元的罰款。
六、引起森林火警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賠償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森林火災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執行),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人員,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紀律處分,觸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本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由仁懷市林業局及委託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