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仁懷市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
實施辦法的通知
仁府辦發〔2005〕118 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仁懷市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仁懷市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
實 施 意 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工作,不斷提高森林管護實施效果,根據《貴州省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仁懷市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
第三條 森林管護對象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依賴於上述林地生存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第四條 森林管護的主要內容是防止盜伐濫伐、森林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預防森林火災和防治森林病蟲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壞等。
第五條 各工程鄉鎮應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護林人員,各村(社區)應建立天保工程護林隊,並根據本《辦法》,擬定村(社區)天保工程森林管護《村規民約》,經村(居)民大會批准後
執行。
第二章 管護制度
第六條 天保工程區必須制定和完善巡山管護、督促檢查、
獎懲、資金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森林管護效果。
第七條 工程區森林管護實行雙向目標責任制。即市政府與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與村(居)民委員會簽訂目標責任狀,將森林火災、人畜破壞、病蟲害防治、盜伐、濫伐、毀林開荒、非法占用林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控制指標納入鄉鎮、村(社區)年度工作目標,作為政績考核內容。市林業局與鄉鎮林業站簽訂森林管護目標責任書。
第八條 在完成各項年度森林管護工作目標後,市林業局於每年12月底前,向遵義市林業綠化局和財政局及市政府報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工作總結。
第三章 管護措施
第九條 市林業局根據《細則》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仁懷市實施方案》,編制仁懷市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內容為:管護組織和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新建護林碑牌的數量、規格、地點;護林員的聘用人數和管護費的發放;管護契約的簽訂;管護工棚、瞭望台、護林站建設;辦公設備和防火機具及交通工具購置;檢查驗收;工程管理檔案的建立;管護經費的預算和管理等)。方案於每年元月底前報遵義市林業綠化局審批後實施。
第十條 森林管護對象必須落實到小斑,並用1:10000的地形圖現地勾繪,以鄉鎮為單位成圖,並填寫小斑調查表。原則上不同的地類應區劃為不同的小斑。在同一地類中,林分起源和森林分區不同,應區劃為不同的小斑。
第十一條 加強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基礎設施建設。凡是有森林管護任務的村,都應設立永久性護林碑牌(大小為1.5X1.5米至4X4米),並標明管護面積、範圍、主要樹種、林種、權屬、護林公約、管護責任單位等內容。在人為活動頻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積大的村應增加碑牌建立的數量。
第十二條 市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要建立健全森林管護檔案,固定專人負責,做到計畫投資、規劃設計、建設施工、檢查驗收等檔案(包括圖、文、表)齊全,管護人員建檔立卡,工程檔案管理規範化。同時,積極推廣套用天保工程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技術培訓,努力提高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的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各鄉鎮森林管護必須聘請護林員。護林員條件應具備: 1、政治思想好、覺悟高、遵紀守法;
2、熱愛林業,責任心強,誠信明理,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國中以上,身體健康。
4、年齡一般在35歲以下,原則上不聘用村幹部兼職作護林員,退伍軍人和林業專業畢業生優先聘用。
第十四條 根據管護森林的面積、分布、地形和管護難易程度劃定責任區,一般每個護林員管護森林3000—6000畝。防火季節和管護森林的重點地段可適當增加護林員數量。非防火季節和管護責任、制度、措施落實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減少護林員數量,國有林場的森林,應作為重點林區加大確定護林員人數。每個護林員的管護面積要相對集中連片,並有管護片塊示意圖。
第十五條 護林人員上崗前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推薦,或經公開報名考試,鄉鎮林業站和鄉鎮政府審查同意,以村(居)為單位張榜公布,最後報市林業局審批聘用。護林人員應填寫林業主管部門印製的基本情況卡片(包括姓名、年齡、職務、政治面貌、所在單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從事管護工作的時間、擬管護地塊的數量、面積、權屬、地名、小班號、所屬地類等),並依據履行管護責任情況的好壞,實行能上能下的聘用,解聘和辭退制度。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護林員應簽訂森林管護契約,契約一式5份(護林員、林業站、鄉鎮人民政府、市林業局、財政局各1份)。管護國有林的,由國有林場與護林人員簽訂森林管護契約,契約一式4份(護林員、管護實施單位、市林業局、財政局各1份)。森林管護契約的內容、格式由市林業局統一制定,一年一簽。
第十七條 護林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市林業局舉辦的培訓班,合格後發給由市林業局統一印製的護林員上崗證。護林員上崗時,須佩帶護林員上崗證等標誌。
第五章 管護職責
第十八條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全市森林管護工作,制定森林管護措施和獎懲制度,建立森林管護設施和查處各種破壞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依法加強林權林地管理,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編制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年度實施方案,分解下達各鄉鎮年度森林管護任務目標和投資計畫(與計畫、財政部門共同行文),及時劃撥管護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森林管護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林業站站長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落實管護責任區,推選護林員,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制止偷砍盜伐、亂砍濫伐、亂占林地、毀林開荒、非法占用林地、亂捕濫獵亂挖濫采野生動植物等違法行為;發生森林火災及時組織撲救;發生森林病蟲害及時組織防治;配合林業部門查處案件,落實鄉村幹部森林管護包保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 鄉鎮林業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管護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審查和監督管理護林人員、按照授權範圍,對農民自用材的採伐實行伐前、伐中、伐後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林業行政案件、組織撲滅森林火災;負責對森林病蟲害進行調查監測,組織指導防治工作;劃定森林管護責任區,編制本鄉鎮年度森林管護實施方案和森林管護責任區分布圖,將森林管護落實到山頭地塊和人頭上,建立健全森林管護資料檔案;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項森林管護設施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 護林人員職責
1、巡山護林,制止盜伐,濫伐行為,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 2、防火期內,巡查轄區內一切野外生產生活用火。發現森林火險立即組織民眾撲滅,並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打,遇險即報。
3、認真搞好森林病蟲害調查監測,發現森林病蟲害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採集標本送到林業站,並積極參與防治工作,每月按時向林業站報送調查監測情況。
4、協助監督農戶憑證採伐林木,搞好採伐過程的監督檢查。防止盜伐、濫伐森林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防止毀林開荒和人畜破壞新造林地,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部門指導下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5、在鄉鎮林業站的統一安排調度下開展工作,除完成護林工作外,還應完成鄉鎮林業站交辦的其他工作。護林員每月至少兩次向鄉鎮林業站匯報森林管護情況,鄉鎮林業站應作好記錄。
第六章 管護經費
第二十三條 森林管護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實行報賬制。市林業和財政部門對森林管護費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況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截留、擠占、挪用森林管護事業費或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林業和財政部門對森林管護資金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林業廳印發的《貴州省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黔財農[2001]10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護林人員工資由鄉鎮林業站造冊蓋章,經鄉鎮政府審核,報市林業局審核撥付。管護國有林的,由國有林場造冊蓋章,報市林業局審核後按季度撥付。對未簽訂森林管護契約和未經林業站(場)進行季度考核的護林人員,不得發放護林工資。
護林員工資造冊時,鄉鎮林業站必須檢查護林員巡山記錄,並附護林人員工作考核表(內容為巡山天數,有無火災、偷砍樹木、毀林開荒、病蟲害、牛馬踐踏等現象),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林業局制定。護林員領取工資須經本人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為了加強森林管護事業費的監督和管理,森林管護費統一實行一級核算,取消所有二級核算。森林管護事業費統一在市林業局(會計核算中心)報賬。
第七章 檢查考核
第二十七條 森林管護檢查採取鄉鎮自查,市林業局抽查的方式進行。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站對護林員的管護效果要按季度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每季度發放護林員工資的主要依據,年終全鄉進行自查。市林業局按季度隨機抽查各鄉鎮森林管護情況,年終進行全面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政府對鄉鎮森林管護兌現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經鄉鎮林業站檢查,護林員巡山護林達不到契約要求,管護區內出現盜伐、濫伐林木、人畜毀壞幼樹、毀林開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發現火情和病蟲害不制止不及時報告的,將扣減護林員工資直至予以辭退解聘。對森林管護效果和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鄉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市林業局將調減或停止安排森林管護費,直至完成相應的整改工作為止。
1、未按限定時間劃撥和核銷森林管護費,上報森林管護資料報表,護林員管護契約和護林員考核表的;
2、發生嚴重森林火災、盜伐濫伐森林、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及違法占用林地案件,並對案件查處不力的;
3、發生50畝以上森林病蟲害或50畝以下危險性森林病蟲害不及時報告的;
4、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森林管護、資金使用等方面問題突出的;
5、不能按時完成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和工程建設質量差的;
6、天保工程資金管理混亂,出現違規違紀的;
7、天保工程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滯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並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