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實際,制定我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15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二、森林防火期間,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內容簡介

1、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土邊、燒田埂、燒秸稈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生產性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設好防火隔離帶,準備必要的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2、進入50畝以上連片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仁懷市林業局或者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3、進入國有奶子山林場、桅桿林場經營區,必須持有仁懷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三、防火戒嚴期間,在林區邊緣和林區內嚴禁一切生產性用火和非生產性用火。

四、防火期未經批准擅自在林區邊緣用火或隨意吸菸未造成損失的,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32條之規定,處罰款50元。

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及指揮人員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32條第5款之規定,處50—100元的罰款。

引起森林火警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賠償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森林火災經濟損失的統計標準”執行),並處100元—500元的罰款;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人員,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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