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自然災害救助實施辦法

《仁壽縣自然災害救助實施辦法》為仁壽縣政府出台的針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應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自然災害救助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眉山市自然災害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眉市民發〔2016〕30號)、《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仁府辦發〔2012〕52號)等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受災民眾的生活困難主要通過災區民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

第三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開、注重時效的原則。

第二章 災情核查與評估

第四條災情發生後,受災地區村(居)委會要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將災情上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接到災情後,要迅速了解災害基本情況,半小時內上報縣民政部門,縣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後,及時審核、匯總,2小時內上報縣政府應急辦和上級民政部門。

第五條根據災害發生的情況,鄉鎮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要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災害現場核實受災情況,對災害損失情況和應急救助需求進行評估,並做好災情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對達到縣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需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條件的災情,縣民政部門要及時上報縣減災委啟動救災應急回響。

第六條鄉鎮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台賬,做到災情統計工作流程清晰,數據詳實。對因災死亡(失蹤)人員、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的農戶、需生活救助人員要及時建立台賬,保障重要災情信息真實可靠,有據可查。

第三章 資金預算安排與使用範圍

第七條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原則,縣民政局應根據常年災情與縣財政部門協商編制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原則上按每人2元的標準測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對年度預算進行調整。

第八條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經費,納入年初財政預算。採購經費由縣民政和縣財政部門按近三年災情確定的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平均數的70%確定,管理經費按每年實際儲備物資金額的8%確定。

第九條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範圍: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含失蹤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造成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災民眾恢復重建住房,幫助受災民眾維修因災一般損壞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旱災受災民眾解決無力克服的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因災造成當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間無力克服的口糧、衣被、取暖、飲水、傷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救災物資採購和管理經費。用於採購、儲存、運輸和管理救災物資。

第四章自然災害救助標準

第十條一般性自然災害和啟動縣本級自然災害應急回響但達不到市級以上回響的自然害救助由縣本級財政負責。救助原則上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災害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根據受災對象實際生活困難情況確定救助天數,原則上不超過15天和90天,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5元的標準進行補助。

(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原則上按因災死亡(含失蹤人員)每人5000元標準執行。

(三)倒塌和嚴重損壞的永久性生活住房需要恢復重建補助。根據受災農戶的經濟狀況和家庭人口實行分類分檔補助,具體標準為“兩類三檔”。第一類:一般戶家庭人口1—3人每戶補助26000元,4—5人每戶補助29000元,6人以上每戶補助32000元;第二類;困難戶(低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人口1—3人每戶補助30000元,4—5人每戶補助33000元,6人以上每戶補助36000元。“三孤”和散居五保對象原則上不再單獨新建住房,通過入住農村敬老院解決。一般損壞住房需維修加固的,根據受損程度按500—5000元每戶進行補助。納入災後重建的農戶若進城購買商品房,按受災對應標準發放補助資金。

(四)旱災臨時生活救助。救助對象主要是指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級(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員占農業人口1—5%或5—10萬人)以上回響的旱災受災困難民眾,救助標準和時間根據取飲水困難程度、因旱災農作物損失程度和家庭困難情況等確定,按每人每天不低於5元的標準進行救助,救助期限根據災情發展情況確定。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救助對象主要是因災造成當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間在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補助標準根據受災困難民眾的受災程度、家庭類別和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具體分兩類進行救助,其中一類對象為受災的散居五保戶、低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城鎮“三無”人員、孤殘人員、重大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難者,救助標準為每人原則上不高於600元;二類對象為一般受災戶,救助標準為每人原則上不高於300元。具體救助可根據家庭情況和受災情況,採用現金或現金與物資相結合的方式發放。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可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如遇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另行規定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安排按照上級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救助資金申請、撥付與發放

第十二條每年汛期結束後,各鄉鎮要開展因災需救助對象的情況調查,建立需救助對象台賬,並向縣民政、縣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報告。

第十三條縣財政和民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和民政部門下撥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後,會同縣本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根據受災情況、需救助情況及評估結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式報批後及時下撥。

第十四條救助資金髮放要嚴格時限要求,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金、上級下撥的應急補助資金、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旱災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原則上在收到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戶。實行分段救助、分批發放的,要一次性將資金指標分解到戶、告知到戶;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在收到資金後15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把補助資金額度落實到戶、通知到人,資金具體發放可根據恢復重建施工進度進行。

第十五條緊急情況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資金可以以現金或物資的形式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救助對象可直接由村(居)委會災情審核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但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情況必須在村(社區)公示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除緊急情況外的其他資金髮放必需嚴格按照要求經過戶主申請、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會民主評議、村(社區)公示、鄉鎮政府審核、縣民政局審批等程式。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實行現金髮放的,原則上應打卡發放。發放情況在村(社區)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鄉鎮政府對所有救助資金和物資發放情況要建立台賬,並存檔備查5年以上。

第六章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應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不得用於與自然災害無關的救助和節日慰問等。

第十八條鄉鎮政府對救助資金應進行跟蹤管理,每項救助資金髮放完成後,及時填報救助情況。縣民政和財政部門每年組織對鄉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九條鄉鎮政府和縣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救助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涉嫌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於一般性自然災害和啟動縣本級自然災害應急回響但達不到市級以上回響的自然災害。啟動市級以上回響的重特大自然災害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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