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節假日和雙休日,是廣大商家促銷宣傳的高峰期,各式各樣的廣告宣傳手段層出不窮。不少沿街商家熱衷各種“人體廣告牌”:組織員工做操、上街頭喊口號,雖然推廣了企業文化,但沒考慮到周邊市民的感受。從某種意義上說,商家的這種行銷模式有些“霸道”了。其實,“人體廣告牌”也是一種行銷的智慧。在如今這個“酒好也怕巷子深”的時代,沒有廣告宣傳就不可能有企業的發展,就不可能有生意的順暢。而“人體廣告”因為其造價低廉,影響廣泛的優勢,漸漸受到了企業的歡迎。“人體廣告牌”中的“人體”也是一種傳播載體,這裡的“人體”和電視、報紙、雜誌、廣告牌是一樣的,它們都是傳播載體的一種形式。
形式
現實生活中,對於這種廣告形式卻是沒有部門介入監管的。總體而言,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人體廣告”的宣傳形式沒有底線。藉助“人體廣告牌”開展宣傳的公司有很多。對於排隊遊街、打舉廣告這樣的形式,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也有很奇怪的“人體廣告”,比如說“臉蛋廣告”、“身體廣告”就有點譁眾取寵的意思了。有的時候,有美女穿著比基尼搔首弄姿做廣告。有的時候,還是赤身裸體,在身體上畫上各種廣告,還有的呼喊口號,這實際上就是視覺污染、噪音污染。“人體廣告”的形式需要有法律底線。
其次,“人體廣告”的宣傳內容需要審批。
對於傳統的廣告,其內容是必須經過審批才能付諸宣傳的。但是,對於“人體廣告”的內容卻沒有人去監管。試問,“人體廣告”說的那些內容是不是真實的?表述的內容是不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其實,很多“人體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是騙人的,是誇張的。對於傳統廣告的內容已經出台了新的管理辦法,而“人體廣告”也是廣告的一種,其內容也應該要經過審批。否則的話豈不禍害了消費者。
現象
2015年11月,北京一家公司在這“乍寒還暖”的季節,讓一群妙齡女郎身著比基尼去行銷一款手機APP,背後大書“用我”等頗顯機巧的廣告語,即是一例。其行銷效果是,首都人民立刻報警,現場保全給予了制止,而公司也很快發表聲明道歉,可見,這“人體廣告牌”,雖然吸引眼球的效果夠好,且價格十分實惠,但不是可以隨便使用的。
這類現象其實遠非個案,2015年七月份在北京出現的穿著暴露的“斯巴達三百勇士”、太原的比基尼女郎熱舞洗車,以及一些車展上出現的裸體車模等,都是借“人體廣告牌”行銷的案例。從低俗宣傳、惡俗行銷的現象來看,情況就更為普遍了,其花樣可謂五花八門,不斷翻新。
問題
人體廣告牌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是,商家以追求轟動效應為最高目標,而對其與社會習俗和民眾觀念上的不協調未加考量,這裡有兩個相關問題不能不讓人思考:這樣做是否合適,如此行銷效果是否真好。從法律層面來看,對此類行銷的定性存在一定爭議,如著比基尼算不算故意裸露身體?引起圍觀算不算擾亂公共秩序?這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恐怕不易界定。而且,如果我們援引國外相似案例,恐怕一些商家會振振有詞地認為,穿比基尼已經是對社會保守觀念加以充分的“體諒”了,國外天體浴場、裸體遊行等已經是見怪不怪了,比基尼行銷又算得上什麼。
從廣告宣傳的效果看,“人體廣告牌”也並不會那么管用。看人體不等於看廣告,看廣告也不等於用產品,即使在廣告的概念行銷上取得一定效果,那也只能是一種短時效應,而無法產生長久的品牌效應。而且,此類低俗的宣傳,所反映出來的企業文化理念讓人無法認同。“人體廣告牌”加上曖昧的廣告詞,迎合了一種猥瑣的趣味和心理,再將其與產品聯繫起來,它對品牌美譽度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人體廣告牌”的濫用說明,商家在對眼球經濟的理解上,出現了很大的偏差。
監管
中國的《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廣告應當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而判斷的標準,即是中國社會文化的普遍觀念。因此,可以說此類“人體廣告牌”明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在當下是不恰當的行銷手段。
此外,我們該糾結的不是“人體廣告”該不該存在的問題,既然一個事物出現了,就有其存在的理由。廣告宣傳是需要的事情,既然允許傳統的廣告宣傳存在,也應該接納這種新的廣告形式。只不過不能讓“人體廣告”游離於監管之外。不能讓“人體廣告”成為低俗廣告、虛假廣告、擾民廣告。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將“人體廣告”也納入廣告監管體系之內。
“人體廣告”可以有,但是要納入監管之內,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廣告市場的秩序井然。“人體廣告”不能是沒娘管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