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該公約共有8條,對網友在使用人肉搜尋可能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層面的負面效應均有約束,如第三、四條分別如此要求:“以網路道德為準繩,儘量不參與搜尋他人隱私”、“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但緊接著第五條又說明“對於涉及‘貪污、腐敗’、‘懲惡揚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條的約束”。
隨後,該帖子被迅速轉載,有網民發帖稱“人肉搜尋”終於有自己的“法規”約束了。想以自律的形式來規範網民行為的“公約”除了會被廣為轉帖外不會有太大的效果,因為網民的素質參差不齊,我們的整體國民素質還差的許多。如果靠自律可以,那我們就不會有陰暗面了。 制定公約的網民的初衷值得讚揚。不過在現階段下,自律的同時更需要法律,在人的素質沒有上升到相當高的高度之前,沒有被法律規範的“人肉搜尋”始終是存在著危機的,還需要法律的規範。
發起人

而從網友回應來看,大多持支持態度,不過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這么一份只在網路上流傳的所謂公約,還是只能靠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強制約束力,是否真能為時下日漸泛濫的人肉搜尋行動做出規範,實在值得懷疑。
社會效應
“人肉搜尋”從誕生之日起就面臨爭議。2009年1月1日,在一些網站幾乎同步出現了一條名為“人肉搜尋公約1.0Beta版”的帖子。發帖者稱此公約的制定是為了加強網路公民的網路道德意識,加深人們對人肉搜尋正確定義的理解,使人肉搜尋向正確的方向發展。
在轉型過程中,被遮蔽日久的公民精神正在由內及外地復甦。“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尋誕生,並歷經“虐貓門”、“銅須門”、“辱師門”之後,已隱然成為網路監督利器。舉凡“虎照門”、“深圳怪叔叔”,“南京周至尊”以及“出國考察門”等,人肉搜尋均扮演了關鍵的角色。網路發言的便捷,事實上使那些原本屬於個體的公民言論得以凝聚,從而構成影響巨大的“網路事件”,公民經由“人肉搜尋”獲得了某種組織化。毋庸置疑,人肉搜尋一直在道德與法律的牽引下遊走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以人肉搜尋成功揭弊的監督事件來證明其利,和以人肉搜尋侵犯他人隱私的個案來證明其弊,都欠缺足夠的說服力。人肉搜尋只是一個工具,用之得當,則利大於弊;用之不當,則弊大於利。
要讓人肉搜尋真正實現揚善懲惡,就得倚重於網民的自治,而不是全部依賴於行政干預。從該公約的內容來看,無論是“維護網路和諧”的宗旨,還是“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的自我限定,雖需與法律進一步相契合,但也要看到這種自我救贖正是人肉搜尋能夠繼續存在,並朝正確的方向前進的重要保障。
人肉搜尋公約的出台,還可視為方興未艾的網路民主的一次操練。據發帖人Yule介紹,此公約綜合了各方網友的不同意見,“Beta版”顯然類似於“立法草案”,發帖者的用意並不在於以一張帖子來為人肉搜尋建規立制,而在於以一個“草案”為基本,來更廣泛地徵求網路民意,以便將“1.0Beta版”早日升級為“1.0正式版”。
“人肉搜尋公約”當然並非盡善盡美。“1.0Beta版”這饒有網路特色的版本說明也預告了它還有著廣闊的升級空間。至於有網友表示公約“只能靠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強制約束力,是否真能為時下日漸泛濫的人肉搜尋行動做出規範,實在值得懷疑。”筆者認為這種懷疑過於憂心了。
人肉搜尋其實從來不缺外在約束。以媒體熱炒的“人肉搜尋第一案”為例,被網友人肉搜尋的王菲以泄露個人隱私為由將三家網站所屬單位告上法庭。這在法律性質上,與網下的侵犯隱私權案件並沒有兩樣,不同的只是侵權的媒介。網路上的個人隱私當然是個人隱私權的應有內容。在網路上侵犯個人的隱私權,仍然受民事法律的調整。法院必須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判明事實,定分止爭。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規則,其實就是“人肉搜尋”不得不遵循的“外在的強制約束力”。 不缺少這種外在的強制約束力,不需要超出法律之外的行政強制力;而網民自治的每一步,都需要公權力的尊重和引導。
意義

啟迪之二,網路需要規範。一提到對網路規範,有些專家、學者總擔心,規範會不會壓抑網路自由,現在,網民都自己提出要規範了,管理部門為什麼還不順應民意提出規範呢?這也是對那些偏激專家學者的提醒,規範不可怕,只要公平、科學。其實,只有規範,才能規範出健康,規範出陽光。
啟迪之三,網民的素質在日益提高。一提到網民,某些官員總認為是一群烏合之眾,深惡痛絕,的確,有這樣的網民,但必須堅信,大部分網民是好的,必須堅信,網民的素質是在日益提高的,網民自發制訂“人肉搜尋公約”就是一個證明。
發展方向

公民意識的甦醒,並努力生長,走向蓬勃,本身也正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等活動主體的一種心理認同與理性自覺。既然這種“人肉搜尋公約”附載著強烈的公民意識,那么,這背後包含權利與義務關係,也只有真正獲得制度化的界定,才能真正構成理性的約束。為此,我們就必須以這種公約承載的道德與權利的訴求,來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來使人肉搜尋只能作為傳送知識、理性、正義的載體,而不至於淪為威脅公民合法權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