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動爭議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爭議案件的處理。 人才流動爭議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的處理分調解和仲裁兩種形式。 市、縣(市、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接到仲裁申請後,進行調解。

人才流動爭議案件

人才流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實行區域管轄。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爭議案件的處理。市(地)轄區內跨縣(區)的人才流動爭議由市場預測(地)仲裁機關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跨市(地)的人才流動爭議由省仲裁機關處理;跨省際的人才流動爭議由全國人才流動中心協調處理。下級仲裁機關對於自己管轄的案件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上級仲裁機關處理,上級仲裁機關有權向下級仲裁機關交辦案件和直接受理下級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

人才流動爭議的處理

人才流動爭議的處理分調解和仲裁兩種形式。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因流動和單位發生爭議時,均可向上級主管機關的人事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向市、縣(市、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市、縣(市、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接到仲裁申請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精神進行裁決。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是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仲裁的原則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科技隊伍的合理分布,有利於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政策為準繩,秉公處理。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流動過程中發生人事爭議都可以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受理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其仲裁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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