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對象

人口普查對象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規定的統計口徑應該普查登記的全部人口。確定人口普查對象是確定人口普查的空間標準。中國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規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常住的人,都是普查對象。由於人口數是處在不斷的變動之中,要確立具體在某一地區應該普查登記的人口,就要區分和確定人口普查的人口範疇。人口普查通常考察註冊人口、現有人口和常住人口三個人口範疇。

從人口普查史上看,奴隸制經濟時代主要考察註冊人口。早在19世紀中葉歐洲的人口普查就放棄統計純註冊人口或法律人口,但在整個19世紀在俄國一直被保留。而近似註冊人口的範疇,則在奧地利和法國被保留了相當時期,在法國和比利時則保留到20世紀。在19世紀前3/4的時期里,偏重於普查現有人口。由於人口的流動性較大,按現有人口範疇比按常住人口範疇統計人口狀況和整理人口資料困難多,誤差大,因此,20世紀以後,多轉向普查常住人口或同時普查現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同時普查兩種範疇的人口時,兩種人口在統計處理上具有不同的地位,只有常住人口應該被列為統計整理的對象,從而排除暫時在外的人口規模及社會成份影響常住人口的規模及社會成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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