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從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範圍、人口和計畫行政執法的法定職責、法定依據,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政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獎勵和社會保障政策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有關證件工本費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收費項目及其標準;計畫生育行政許可的內容及有關辦事程式;辦理相關證件或實施行政許可的時限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都要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
(二)公示方式:
1、公開發行的報刊;
2、政務公開欄;
3、公開場所或辦事大廳、辦事機構;
4、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建立的公共網站。
(三)公示內容:
1、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範圍;
2、人口和計畫行政執法的法定職責;
3、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法定依據;
4、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政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獎勵和社會保障政策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
5、有關證件工本費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收費項目及其標準;
6、計畫生育行政許可的內容及有關辦事程式;
7、辦理相關證件或實施行政許可的時限;
8、辦理結果。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還應公開監督舉報電話。
三、人口和計畫生育執法重大事項聽證制度
(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1、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2、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證》;
3、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
4、對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二)聽證程式遵循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三)聽證由作出計畫生育行政處罰或徵收決定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組織。
(四)符合條件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理案件,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告知通知書必須蓋有作出聽證決定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聽證機關的印章。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方式送達。
(五)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籤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聽證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或者逾期未申請聽證的,不得對本案再次申請聽證。
(六)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受理。
當事人申請聽證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七)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3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籤字。
(八)聽證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聽證的中止或者終結;
2、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聽證參加人;
3、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理的理由和依據詢問聽證參加人;
4、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5、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6、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提出審核意見。
(九)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指定一至兩名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設書記員一名,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事務。
(十)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是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作出聽證決定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書記員是否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十一)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1、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是本制度第十項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2、可以委託一至兩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應在舉行聽證前向組織聽證機關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代理人許可權;
3、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4、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5、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十二)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應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理的建議,同當事人進行質證。
(十三)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1、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理依據以及處理建議;
3、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
4、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質證和辯論;
5、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1、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2、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3、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鑑定的;
4、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1、當事人死亡、解散滿三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也不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
3、聽證進行中,當事人主動要求終止聽證的;
4、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十六)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聽證筆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七)組織聽證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須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聽證經費在辦案經費中列支,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一)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日常工作由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政策法規機構負責。
(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評議意見作為評議考核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對其內設機構及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每年都應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進行評議考核,並將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1、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2、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制工作機構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3、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4、規章或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審查和清理情況;
5、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具體行政行為情況;
6、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7、人口和計畫生育執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情況;
8、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其他情況。
(五)評議考核的主要形式:
1、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2、聽取民眾自治組織、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的評議意見;
3、上級或同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評議意見;
4、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對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的評議意見;
5、特邀社會監督員的評議意見;
6、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實行自查自評與組織互評、考評相結合,採取百分制計分的辦法。
自查自評的結果報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
7、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對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8、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評議考核結果,每1—2年表彰、獎勵一批行政執法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制度
(一)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制定並實施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績效評估以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為評估主體,以公眾是否滿意作為評價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績效總體目標。堅持績效評估與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持鉤、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掛鈎、與行政執法人員的獎懲掛鈎,獎優罰劣。
(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績效評估採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官方評估與民間評估相結合的方法,設定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進行及時信息收集、分析。
(三)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包含主要指標:
1、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存在越權執法;
2、人口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是否履行備案審查程式;
3、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4、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行政執法程式情況;
5、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存在違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違法情況;
6、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辦理情況;
7、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績效評估採取如下方式:
1、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自我評估;
2、隨機抽查;
3、平時接到的經過查實的舉報案件;
4、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6、發放行政執法調查問卷;
7、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議;
8、計畫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的評議;
9、聘請人口、法律等領域的專家評議。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獎懲機制,嚴格獎勵和責任追究與淘汰制度。
六、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制度
(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是指人口計生行政機關對下級人口計生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必須遵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三)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包括對被檢查監督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檢查監督。其內容主要是:
1、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3、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4、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5、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協調與督查;
6、其他需要檢查監督的事項。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一般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清理;
2、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及報告;
3、重大計畫生育行政處罰決定備案;
4、徵收較大數額社會撫養費決定備案;
5、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
6、重大計畫生育行政違法案件督辦;
7、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情況統計;
8、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採取的其他方式。
(五)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後,各級人口計生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施行後,每隔一至二年,應對該項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情況進行自查,並將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向上級人口計生行政機關寫出專題報告。
(六)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檢查監督,重點是: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3、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
5、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執法程式。
(七)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1、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託不當的;
2、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情況緊急、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糾正,再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八)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中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使用《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處理通知書》;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的,應作用《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建議書》。
被通知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部門;被建議部門收到檢查監督建議書後,必須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部門。
當事人已經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九)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徵收較大數額社會撫養費決定,應當上報備案。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檢查或複查。重大行政處罰、徵收較大數額的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界限,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確定。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失職、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投拆和舉報。
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有關機關要認真核實,依法處理,並為投訴和舉報人保密。禁止壓制、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
(十一)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行政執法監督員持證履行職務時,可以要求被監督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介紹執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有權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被監督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接受監督。
(十二)設區的市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成立計畫生育行政複議機構,配備法律專業人員,行政複議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公民不服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行為而提起的複議申請。
(十三)建立行政訴訟應訴制度。倡導人口和計畫生育機關行政首長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出庭應訴,重視司法建議,自覺、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和裁定。
(十四)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必須依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及各省(區、市)的具體規定予以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規範行政補償的範圍、標準、方式和程式。因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變更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決定,對相對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補償。
七、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一)各級人口計生行政執法機關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作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人口計生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規範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等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案卷。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公民有權要求查詢。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和徵收社會撫養費案件的案卷應包括:
1、立案審批表;
2、調查(詢問)筆錄;
3、作出數額較大罰款或徵收較大數額社會撫養費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還應有聽證申請書或當事人在聽證告知書上籤署的要求聽證的意見、決定聽證告知書的回執;
4、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5、行政處罰或徵收決定書送達回證;
6、相關證據材料。
(五)行政許可案件案卷應包括:
1、行政許可申請;
2、生育許可案件如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須有法定鑑定組織的鑑定結論;
3、行政許可審批表;
4、行政許可決定書;
5、行政許可送達回證;
6、相關證據材料。
(六)申請行政複議案件案卷應包括:
1、行政複議申請書;
2、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或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可以申請複議的處理決定;
3、調查(詢問)筆錄;
4、行政複議決定書
5、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回證。
八、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重大惡性案件報告制度
(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重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不當造成行政執法相對人人身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二)發生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重大惡性案件,應分別在案件發生後2、6、24小時內上報到縣(市、區)、市、省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省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在案件發生後48小時內將案件基本情況上報到國家人口計生委。
(三)發生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重大惡性案件,省、市、縣必須在接到報告後迅速派人前往調查或協助調查。
(四)查明原因後,須提交調查報告,寫明案發原因、事件發生經過,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和整改要求。
(五)發生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重大惡性案件的地方,對其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各單項工作評先資格,並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
(六)有意瞞報案件或拖延不報,一經查實,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九、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統計報告制度
(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包括:
1、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案件;
2、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
3、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複議案件;
4、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應訴案件;
5、人口和計畫生育申請非訴執行案件;
6、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惡性案件;
7、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賠償案件。
(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統計由國家人口計生委統一規範統計報表,每年統計一次。重大惡性案件隨發隨報。
(三)人口計生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的匯總統計和報表填報工作。
(四)報送每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統計報表的同時,應一併報送本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中的經驗和不足,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五)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統計工作是一項經常性、嚴肅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具體承擔統計任務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六)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案件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統計工作。工作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不按本制度填報統計報表的,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的,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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