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派遣

勞動者派遣

勞動者派遣是指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動者派遣協定,由勞動者派遣單位招用雇員並派遣該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勞動者和派遣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勞動派遣者的術語:雇員租賃、雇員派遣、勞動派遣、勞務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力派遣等。

性質

勞動者派遣是一種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是一種組合勞動關係。

在勞動者派遣中,存在著三種主體和三重關係。三種主體是勞動者派遣機構、接受單位和受派遣勞動者;

三重關係是勞動者派遣機構與受派遣勞動者的關係、勞動者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關係和接受單位與受派遣勞動者的關係。

勞動者派遣的本質特徵是雇用和使用相分離。勞動者派遣中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實際用人單位)對於受派遣勞動者兩兩之間的關係都是勞動關係。但是這兩種勞動關係卻都是不完整的勞動關係。二者結合起來觀察,它們則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勞動關係,一種特殊的組合勞動關係。兩種不完整的勞動關係能夠組合在一起的橋樑或紐帶是勞動者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定。該協定規定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建立起民事法律關係。正是通過這種民事關係將不完整的形式勞動關係和實際勞動關係合併構成組合勞動關係。

主要特點

(一)形式過去關係的運行

勞動者派遣機構是形式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是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其職責是派遣勞動者的招聘、甄選、考核和錄用,將勞動者派遣到接受單位,支付工資、提供福利待遇、為受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督促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

(二)實際勞動關係的運行

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是獲得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用工單位。

(三)勞動爭議處理

在勞動者派遣所形成的組合勞動關係的運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派遣中的勞動爭議,即可能發生於派遣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也可能發生於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雖然也會涉及派遣者的利益,但不屬於勞動爭議,而是屬於民事糾紛。處理異地勞動爭議可以參照以下原則;派遣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的勞動爭議,由派遣機構所在地管轄;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的勞動,由接受單位所在地管轄;派遣勞動者不慌不忙派遣機構和接受單位的勞動爭議,可由勞動契約或勞動者派遣協定約定,由當事人選擇派遣機構所在地或接受單位所在地管轄。

成因

(1)勞動法規日益增多,小企業沒有能力應付,需要專業人員管理;

(2)小企業需要專業人員管理人力資源,以提高效率;

(3)企業因為業務量波動而不需僱傭經常性人力;

(4)勞動彈性化和兼職。

管理

在勞動者派遣的組合勞動關係運行中,勞動者派遣機構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機構具有作為受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係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禦勞動者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動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資格嚴格管理。

1.資格條件。勞動者派遣機構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註冊資本,足以抵禦可遇見的系統風險的保證金。

2.設立程式。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設立應當實行許可制度。

3.契約體系。在組合勞動關係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契約,其一為形式用人主體與受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契約;其二為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定。

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人主體,作為組合勞動關係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派遣雇員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動者派遣協定規定的義務。

1.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

3.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一律平等。

4.派遣雇員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並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契約的終止手續和工作交接。

關係

關於勞動者派遣關係,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認為勞動派遣關係是一重勞動關係,只有派遣機構和受派遣人(勞動者)之間存在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而要派單位與受派遣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務關係。或用人單位(要派單位)與派遣機構的關係是勞務關係,受派遣人與要派單位的關係是服務關係。二是認為勞動派遣關係是一重勞動關係雙層運行,派遣機構只是派企業勞動管理事務的代理主體,只有當要派單位這個主義務人未能承擔責任時,才應當由派遣機構這個從義務人承擔擔保責任。三是認為勞動派遣關係是雙重特殊勞動關係,直接使用受派遣勞動者的要派單位,由於美國法有所謂的共同僱主(joint employer)的概念,因此要派單位有時亦須承擔僱主責任。在勞務派遣中,派遣機構和受派遣勞動者之間以及要派單位與受派遣勞動者之間,形成的都是特殊勞動關係。所謂特殊勞動關係,是介於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勞務關係之間的過渡狀態。特殊勞動關係是主體資格上有瑕疵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的一種用工關係。

一重勞動關係說的要害是將受派遣勞動者與要派單位的關係界定為民事關係,從而幫助實際用人單位規避勞動法。其理論缺陷在於,將勞動關係的兩個判別標準“隸屬性和從屬性”簡化為一個標準“隸屬性”。實際上,“隸屬性”即勞動者的歸屬,只是名義控制;“從屬性”即勞動者的管理,才是實際控制。從社會效果來看,

一重勞動關係說必然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重勞動關係雙層運行說的要害是將受派勞動者與要派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作為主勞動關係,而把派遣機構看作是要派單位的代理人,是受要派單位的委託招聘、代發報酬等的受託人。這種以代理理論解釋勞動者派遣關係的做法,實際上混淆了普通人力資源外包和職業中介與勞動者派遣的區別。首先,代理人在實施代理時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而派遣機構是以自己的名義去招工、簽勞動契約。其次,如果勞動者派遣行為界定為代理、受派勞動者與要派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作為主勞動關係,則勞動者派遣喪失了存在基礎,因為派遣機構出現的主要作用是成為名義僱主、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僱主的主要責任。

雙重特殊勞動關係說的缺陷有四,一是將分割勞動關係當作雙重勞動關係,二是關於主體資格有瑕疵的說法不準確,三是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是介於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勞務關係之間的過渡狀態的結論缺乏依據,四是混淆了共同僱主與聯合僱主的概念。

1、雙重特殊勞動關係說顛倒了勞動派遣中三角關係的形成順序,將一個勞動關係分割形成的兩個不完整的勞動關係,當作兩個完整的特殊勞動關係,組合成雙重特殊勞動關係。實際上,雙重勞動關係是勞動者(雇員)與兩個用人單位(僱主)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即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又與另外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另外一個勞動關係。既包括業餘兼職的情況,也包括非全日制工作中同時為多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而在勞動派遣關係中,一個完整的用人單位被拆成名義用人單位和實際用人單位兩個不完整的用人單位,兩個不完整的用人單位構成一個共同用人單位(而不是兩個用人單位);受派遣勞動者履行一份勞動任務,獲得一份工資報酬,繳納一份社會保險,部分地受名義用人單位管理、部分地受實際用人單位管理。

2、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是主體資格有瑕疵的一種用工關係的說法,顯然混淆了國內和國外、理論與實踐。

從國外情況來看,法律普遍認可了勞動者派遣,因此不存在主體資格瑕疵問題;理論上,派遣機構解決了小企業無力應付複雜的勞動法律事務的狀況,有利於小企業遵守勞動法從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應該肯定其主體資格。只是國內實踐中,派遣機構和要派單位都不符合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的規定,因此都存在主體資格瑕疵問題。

3、特殊勞動關係是介於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勞務關係之間的過渡狀態的結論缺乏依據。

實際上,無論是派遣機構和受派遣勞動者之間,還是要派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不存在民事關係的影子;民事關係發生派遣機構和要派單位之間。也就是說,民事關係只是將兩個由於分割而殘缺的勞動關係聯繫起來的紐帶。

4、共同僱主與聯合僱主是不同的概念。

共同僱主英文是Co-employer,僅限於勞動者派遣中的僱主;聯合僱主英文是Joint Employer,既包括勞動者派遣中的僱主,也包括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僱主和某些生產緊密關聯的僱主。關於三方關係,日本勞動者法學界有比較統一的認識:(1)派出單位和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派出單位和要派單位之間是契約關係;(3)要派單位和派遣勞動者之間是指揮命令關係。美國則將勞動者派遣行為稱為共同僱傭、雇員派遣、雇員租賃、員工派遣、三角僱傭等;將派遣關係稱為共同僱傭關係、三角僱傭關係;將派遣機構稱為職業僱主組織(ProfessionalEmployerOrganization)、專業專業僱傭組織(Professional Employment Organization)、名義僱主(Employer of Record)、派遣企業(Dispatching Firm)、員工派遣公司(Staffing Company);將接受單位稱為現場僱主(Worksite Employer)、客戶公司(Client Company)、用人企業(User Firm)等;雙方對於雇員是共同僱主(Co-Employers)。

綜上所述,勞動者派遣中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實際用人單位)對於受派遣勞動者是共同用人單位,雙方關係是勞動關係;派遣機構與受派遣勞動者的關係和要派單位與受派遣勞動者的關係都是不完整的勞動關係(前者是不完整的普通勞動關係、後者是特殊勞動關係),二者結合起來構成完整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對於勞動者所承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勞動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所應承擔的義務)。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的關係屬於普通民事關係,適用民法。具體來說,勞動者派遣中存在三種關係的組合,一是派遣機構與受派遣勞動者之間以勞動契約為載體的主勞動關係(名義勞動關係),二是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之間以勞務協作為內容的民事關係,三是要派單位與受派遣勞動者之間以從勞動契約為載體的從勞動關係(實際勞動關係);主勞動關係和從勞動關係是一個完整的勞動關係分割而成的,二者以民事關係為聯繫紐帶,合併構成複合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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