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2013年5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人社部發〔2013〕36號印發《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該《規定》分嚴格考試報名管理、嚴格試題命制管理、嚴格考試組織實施、嚴格執行考試政策、嚴格資格證書管理5部分。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大力推進考試規範化建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較好地維護了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隨著人事考試事業的發展和考試環境的日趨複雜,人事考試工作的風險點也在不斷增加,違紀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出現了個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這些人員雖然是少數,但影響極其惡劣。為進一步加強黨風政風建設,規範和制約人事考試工作人員行為,我們制定了《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以下簡稱《紀律規定》)。現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紀律規定》適用於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從事公務員錄用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貫徹執行《紀律規定》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組織落實。要結合本地和不同考試的實際情況,進行充實細化,提出進一步要求。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執行並貫徹落實好《紀律規定》,同時要重點抓好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等工作,使《紀律規定》落實到具體工作中。

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廣泛開展《紀律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紀律規定》要全部內容上網(單位入口網站)、重點場所上牆。要安排專門培訓,組織專門學習,在每年的工作會議上都要提出這方面的工作要求。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使每一位從事人事考試工作的人員入腦入心,做到《紀律規定》宣傳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區。

三、嚴格執行紀律要求

要加強對《紀律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中發現或民眾舉報的違反《紀律規定》的問題,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查處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一經查實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於發現問題後不及時上報,隱情不報以及調查處理過程中對違紀人員袒護、包庇、縱容的部門和人員,要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要將《紀律規定》執行情況列入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優、晉級的重要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中參與公務員公開遴選考試、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的工作人員亦應嚴格遵守《紀律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紀律要求落到實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規定

人事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嚴守工作紀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規範操作、秉公盡責,在考試工作中嚴禁利用職務職權和工作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嚴格考試報名管理

(一)不準違規設定報考資格(資質)條件,嚴禁因人設崗和因人設定條件;

(二)不準拒絕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報考申請或違規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報考申請予以認可,嚴禁對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報考材料(信息)予以認可;

(三)不準擅自更改報考人員信息,嚴禁泄露報考人員個人信息;

(四)不準組織或參與組織考前培訓,嚴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嚴格試題命制管理

(五)不準探聽、偷看、擅自複製或留存試題及與命題相關的保密資料,嚴禁泄露考試試題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準使用非涉密電腦或電子介質命制、存儲試題和保密資料,嚴禁將涉密電腦或電子介質接入網際網路;

(七)不準泄露考試命題專家或者相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信息,嚴禁在公共場所或有無關人員在場時談論涉密事宜;

(八)不準違規進行試卷印製、押運、交接、保管、啟用、回收、銷毀等工作,嚴禁緩報、瞞報試卷管理的重大異常情況。

嚴格考試組織實施

(九)不準違規分派主考、監考、巡考人員和面試考官,嚴禁縱容、協助或者參與考試作弊;

(十)不準瞞報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嚴禁擅自撤銷或更改違紀記錄;

(十一)不準編造、仿造和捏造違紀違規的處理依據,嚴禁擅自更改違紀處理決定;

(十二)不準擅自更改評分標準,嚴禁在評分時打人情分、關係分;

(十三)不準擅自拆開密封答卷冊或違規塗改報考人員答題信息,嚴禁參與更改、偽造考試成績等信息。

嚴格執行考試政策

(十四)不準接受可能影響考試公平的請託,嚴禁收受相關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等;

(十五)不準隱瞞應當迴避的情形,嚴禁做出可能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

(十六)不準違規指定體檢醫療機構,嚴禁干預體檢醫療機構做出體檢結論;

(十七)不準審批錄用(聘用)不符合條件和程式的擬錄用(聘用)人員,嚴禁公務員招考不考而錄的行為。

嚴格資格證書管理

(十八)不準擅自扣發他人合法取得的資格(合格)證書,嚴禁利用發放、補辦證書非法收取費用;

(十九)不準虛報、瞞報資格(合格)證書遺失信息,嚴禁擅自留存空白證書;

(二十)不準為考試不合格或未參考人員頒發資格(合格)證書,嚴禁偽造、變造資格(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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