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順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十二)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技術領域標準化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業務技術合作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制訂勞動仲裁工作規則;負責由勞動爭議引發的突出事件的信息傳遞和處理;負責指導、協調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負責全縣勞動仲裁員的聘任和指導工作以及調解員的培訓和聘任工作;辦理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制訂勞動仲裁工作規則;負責由勞動爭議引發的突出事件的信息傳遞和處理;負責指導、協調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負責全縣勞動仲裁員的聘任和指導工作以及調解員的培訓和聘任工作;辦理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基本信息

單位全稱:泰順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單位地址:泰順縣城關東大街6號
郵政編碼:325500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巨觀規劃、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制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企業人事制度改革。
(二)負責制訂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編制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計畫;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統計和分析;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負責制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工作程式,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險信用評估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機構工作;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信息化工作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公共信息服務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的培訓;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擬訂就業政策和勞動力市場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全縣就業服務體系;綜合管理境內外勞動力在本縣的就業工作及其相關服務機構的資格審查;組織、承辦境內、外勞務輸出。
(四)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研究制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知識分子政策的制定和有關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綜合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對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檢查監督;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受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投訴,依法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
(六)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制定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的政策;發展、規範人才市場,綜合管理全縣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和人才市場中介組織;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指導;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統一管理全縣引進人才智力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縣直有關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巨觀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巨觀管理企業工資工作,擬訂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和工資總量調控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制訂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擬訂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制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八)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有關懲戒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和縣本級機關目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事項。
(九)制訂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制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方案;負責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制訂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十一)制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的標準;負責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二)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技術領域標準化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業務技術合作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具體實施辦法;綜合管理、指導全縣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管理全縣以技能培訓為主的各類職業培訓、職業資格鑑定及有關培訓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認定和核發工作。
(十四)綜合管理勞動關係調整工作;協調、指導和規範勞動契約制度及集體契約、集體協商制度的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實施企業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省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十五)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有關信息和預測報告。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內設辦公室、錄用調配科、科技人員管理科、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勞動力與監察管理科、社會保障科等六個科室。縣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內。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受局領導委託對全局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起草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保密、保衛和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綜合辦理信訪、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研究制訂人事人才和社會保障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規劃、標準;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局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工作,組織實施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綜合管理人事宣傳工作;負責承辦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來信來訪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和清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專業普法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負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配套改革政策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指導企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二)錄用調配科
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制訂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定、錄用、考核、職務升降、任免、輪崗、競爭上崗、交流、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辦理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審核縣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方案;負責全縣機關單位目標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事項;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調研、統計、預測、規劃、管理、協調人才流動與開發工作;發展、規範全縣人才市場,綜合管理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制定有關人才流動開發和人才市場管理等政策,會同縣人才開發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全縣性人才交流活動;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收、選調人員工作;負責制訂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管理指導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研究制訂人事爭議仲裁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處理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科技人員管理科(教育培訓科、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對執業資格註冊工作的檢查、監督;擬定全縣各類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管理、協調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監督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工作,制訂國家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制度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計算機、外語等技能培訓、考核;協調全縣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工作;負責全縣緊缺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
(四)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擬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標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縣直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負責縣直機關、有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和調入人員工資待遇的核定和調整;擬制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直機關的有關福利工作;承辦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調整;按許可權辦理有關人員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續;負責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參與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工資集體協商規則、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負責縣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五)勞動力與監察管理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制訂勞動力就業政策和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縣就業服務事業規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管理辦法;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及組織境外就業工作;制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制訂全縣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在泰企業及部隊所屬企業的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鑑證,管理各類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定“農轉非”政策;參與國家、省級、市級勞動模範的推薦和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負責企業勞動保障管理幹部的培訓、制發上崗證書工作。
制訂全縣職業技能開發規劃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 制度;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實施 辦法;負責管理、指導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工作,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綜合管理全縣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指導幫助城鎮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師、管理人員崗位資格培訓工作;制訂職業技能競賽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縣技工學校,指導教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教師的職務評聘工作。
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指導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負責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進行管 理;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制訂勞動仲裁工作規則;負責由勞動爭議引發的突出事件的信息傳遞和處理;負責指導、協調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負責全縣勞動仲裁員的聘任和指導工作以及調解員的培訓和聘任工作;辦理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六)社會保障科(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縣公費醫療辦公室、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養老保險工作,制定全縣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制訂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並監督實施;依照規定對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行審批和監督;制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網路,指導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職工正常退休的審批;負責事業單位、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工齡)的認定、提前或延後退休的審核、報批;負責特殊工種、喪失勞動能力職工退休的審核、報批;制訂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辦法;負責調整城鎮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辦企業職工工傷認定負責縣屬單位職工的勞動鑑定和指導全縣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制訂全縣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調劑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制訂全縣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調劑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研究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辦法。
負責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擬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標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縣直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負責縣直機關、有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和調入人員工資待遇的核定和調整;擬制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直機關的有關福利工作;承辦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調整;按許可權辦理有關人員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續;負責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參與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工資集體協商規則、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負責縣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五)勞動力與監察管理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制訂勞動力就業政策和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縣就業服務事業規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管理辦法;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及組織境外就業工作;制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制訂全縣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在泰企業及部隊所屬企業的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鑑證,管理各類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定“農轉非”政策;參與國家、省級、市級勞動模範的推薦和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負責企業勞動保障管理幹部的培訓、制發上崗證書工作。
制訂全縣職業技能開發規劃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實施辦法;負責管理、指導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工作,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綜合管理全縣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指導幫助城鎮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師、管理人員崗位資格培訓工作;制訂職業技能競賽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縣技工學校,指導教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教師的職務評聘工作。
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指導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勞動和社 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負責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進行管 理;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制訂勞動仲裁工作規則;負責由勞動爭議引發的突出事件的信息傳遞和處理;負責指導、協調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負責全縣勞動仲裁員的聘任和指導工作以及調解員的培訓和聘任工作;辦理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六)社會保障科(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縣公費醫療辦公室、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養老保險工作,制定全縣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制訂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並監督實施;依照規定對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行審批和監督;制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網路,指導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職工正常退休的審批;負責事業單位、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工齡)的認定、提前或延後退休的審核、報批;負責特殊工種、喪失勞動能力職工退休的審核、報批;制訂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辦法;負責調整城鎮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辦企業職工工傷認定負責縣屬單位職工的勞動鑑定和指導全縣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制訂全縣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調劑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制訂全縣失業保 制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和管理規則;負責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制訂全縣醫療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制訂醫療保險待遇項目並監督實施;制訂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以及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制訂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制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的費用結算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本級公務員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制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離退休人員和子女醫療費用統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收費標準調整工作;承擔縣公費醫療辦公室工作。
單獨設定縣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轉業幹部的在泰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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