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交通違章後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扣押車輛)、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註銷駕駛證、行政扣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流程
一、車主在《交通警察》網站填寫並提交網上異地處罰申請表單,內容涉及機動車基本信息、駕駛人駕駛證號、有效通訊號碼、支付回單編號。
二、網上處罰中心工作人員查詢到駕駛人或車主提交的表單後,首先查詢該車的具體違法內容、罰款是否到帳並與當事人電話對帳。
三、工作人員按內部違法處理流程列印各種法律憑證和收款發票並交付快遞公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後簽收。
法律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05號令)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查詢
方式
交通違章查詢是指通過網路或者查詢終端的方式,查詢機動車輛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汽車違章查詢有交通支大隊終端查詢、汽車違章網站查詢,電話查詢、手機簡訊查詢、手機軟體查詢等五種方式。
1、到各市各區縣交通支大隊的辦公大廳通過觸摸查詢終端查詢。
2、登入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新銳查詢頻道找到車輛違章查詢,輸入車牌號和車輛發動機號,點擊查詢即可。
3、撥打各市各區縣聲訊電話查詢。
4、通過各市各區縣發布的特服號碼,編寫手機簡訊查詢違章。
5、在手機上安裝手機app軟體,輸入車牌號、發動機號、汽車車型等,即可查詢汽車違章信息。
步驟
1、選擇車輛違章省份的交通違章查詢。
2、點擊進入該車所在城市或去往城市。
3、輸入相關信息(姓名、車牌號、駕駛證號)即可快速、準確查詢違章記錄情況!
代碼查詢
交通違章代碼查詢:
違章代碼 | 扣分 | 罰款金額 | 違法行為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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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 0 | 1000吊銷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A:駕駛拼裝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1種行為 |
1001 | 0 | 1500吊銷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B:駕駛拼裝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1種行為 |
1002 | 0 | 1000吊銷 |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A: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2種行為 |
1002 | 0 | 1500吊銷 |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B: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2種行為 |
1003 | 0 | 吊銷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A: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 《法》第101條第2款 |
1003 | 0 | 吊銷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B: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省條例》第65條 |
1004 | 0 | 吊銷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 《法》第101條第1款 |
1005 | 0 | 1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A: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 |
1005 | 0 |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B: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 |
1006 | 0 | 1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A: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 |
1006 | 0 |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B: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汽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 |
1007 | 0 | 1500可以並處吊銷 | 把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2項第1種行為 |
1008 | 0 | 1500可以並處吊銷 |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2項第2種行為 |
1009 | 0 | 1500可以並處吊銷 |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3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2項第3種行為 |
1010 | 0 | 1000 |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A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第3種行為、《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 |
1010 | 0 | 1500 |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B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汽車的 | 《條例》第28條第3種行為、《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 |
1011 | 0 | 1000 | 非法安裝警報器的 | 《法》第97條第1款第1種行為、《法》第15條、《省條例》第63條第1種行為 |
1012 | 0 | 1000 | 非法安裝標誌燈具的 | 《法》第97條第1款第2種行為、《法》第15條、《省條例》第63條第2種行為 |
1013 | 0 | 200 | 駕駛證丟失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95條 |
1014 | 0 | 200 | 駕駛證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15 | 0 | 200 |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第4種行為、《法》第90條、95條 |
1016 | 0 | 200 | 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第6種行為、《法》第90條 |
1017 | 0 | 150 | 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 | 《法》第98條第1款 |
1018 | 0 | 150 | 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 《法》第36條第1種行為、第90條 |
1019 | 0 | 150 | 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 《法》第37條、第90條 |
1020 | 0 | 200 | 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 《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 |
1021 | 0 | 200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駛的 | 《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2款第1種行為 |
1022 | 0 | 200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駛的 | 《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2款第1種行為 |
1023 | 0 | 100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的 | 《法》第45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3款 |
1024 | 0 | 100 | 在沒有 交通信號燈 、交通標誌、 交通標線 或者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 《法》第45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025 | 0 | 100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 《條例》第53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26 | 0 | 50 | 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 《法》第46條、第90條 |
1027 | 0 | 150 |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1種、第90條、《條例》第54條第1款 |
1028 | 0 | 150 | 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5項第1種行為 |
1029 | 0 | 150 | 運載超限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 《法》第48條第2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
1030 | 0 | 150 | 運載超限物品時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 《法》第48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031 | 0 | 200 | 運載危險物品未經批准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
1032 | 0 | 200 | 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033 | 0 | 200 |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3種行為、第90條 |
1034 | 0 | 200 | 運載 危險物品 時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4種行為、第90條 |
1035 | 0 | 200 | 載客汽車載貨違反規定的 | 《法》第49條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54條第2款 |
1036 | 0 | 200 |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 《法》第50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2項 |
1037 | 0 | 200 | 未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 《法》第52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038 | 0 | 50 | 不避讓正在作業的 道路養護車 、工程作業車的 | 《法》第54條第1款、第90條 |
1039 | 0 | 200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 《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3條 |
1040 | 0 | 150 | 機動車噴塗、貼上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 《條例》第13條第3款、《法》第90條 |
1041 | 0 | 200 | 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 《條例》第35條第1款、《法》第90條 |
1042 | 0 | 200 | 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 《條例》第44條第1款、《法》第90條 |
1043 | 0 | 200 | 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44條第2款、《法》第90條 |
1044 | 0 | 200 | 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 《條例》第49條第1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045 | 0 | 200 | 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 | 《條例》第49條第1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46 | 0 | 200 | 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 《條例》第49條第2款、《法》第90條 |
1047 | 0 | 50 | 機動車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 《條例》第59條第2款、《法》第90條 |
1048 | 0 | 150 |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 《條例》第62條第8項、《法》第90條 |
1049 | 0 | 50 |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 《條例》第62條第2項、《法》第90條 |
1050 | 0 | 50 |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 《條例》第64條、《法》第90條 |
1051 | 0 | 100 |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道口通過的 | 《條例》第65條第1款、《法》第90條 |
1052 | 0 | 100 |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時間通過的 | 《條例》第65條第1款、《法》第90條 |
1053 | 0 | 50 | 機動車行經渡口,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依次待渡的 | 《條例》第65條第2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054 | 0 | 50 | 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的 | 《條例》第65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55 | 0 | 200 | 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的 | 《法》第53條第2款第1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6條 |
1056 | 0 | 200 | 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標誌燈具的 | 《法》第53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6條 |
1057 | 0 | 100 | 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的 | 《條例》第67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058 | 0 | 100 | 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避讓行人的 | 《條例》第67條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59 | 0 | 150 | 駕駛機車手離車把的 | 《條例》第62條第6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060 | 0 | 150 | 駕駛機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 《條例》第62條第6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61 | 0 | 150 | 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的 | 《法》第55條第1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062 | 0 | 150 | 拖拉機駛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 《法》第55條第1款第3種行為、第90條 |
1063 | 0 | 200 | 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 《法》第55條第2款、第90條 |
1064 | 0 | 150 | 拖拉機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065 | 0 | 100 | 學習駕駛人不按指定路線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066 | 0 | 100 | 學習駕駛人不按指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067 | 0 | 100 | 學習駕駛人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068 | 0 | 100 | 學習駕駛人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車輛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第4種行為、《條例》第104條第4項、《法》第90條 |
1069 | 0 | 100 | 使用 教練車 時有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第5種行為、《法》第90條 |
1070 | 0 | 50 | 實習期內未貼上或懸掛實習標誌的 | 《條例》第22條第2款、《法》第90條 |
1071 | 0 | 100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072 | 0 | 200 |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的 | 《法》第21條第1種行為、第90條 |
1073 | 0 | 200 |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 《法》第21條第2種行為、第90條 |
1101 | 0 | 200 | 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 《法》第51條第1種行為、第90條 |
1102 | 1 | 200 |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47條、48條第5項、51條第3項、57條、58條、59條第1款、61條第5項 |
1103 | 1 | 100 | 不按規定會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48條 |
1104 | 1 | 100 | 不按規定倒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50條 |
1105 | 1 | 100 | 機車后座乘坐不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3項第1種行為 |
1106 | 1 | 100 | 駕駛輕便機車載人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3項第2種行為 |
1107 | 1 | 50 |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1項 |
1108 | 1 | 100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3種行為、第90條 |
1109 | 1 | 100 | 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4種行為、第90條 |
1110 | 1 | 100 | 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5種行為、《法》第90條 |
1201 | 2 | 200 | 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1種行為、第92條第2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
1203 | 2 | 50 | 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 《法》第36條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204 | 2 | 200 |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 | 《法》第47條第1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205 | 2 | 200 |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 《法》第47條第1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206 | 2 | 200 |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 《法》第47條第2款、《法》第90條 |
1207 | 2 | 200 | 駕駛機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 《法》第51條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208 | 2 | 100 | 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 《條例》第51條第1項、《法》第90條 |
1209 | 2 | 100 | 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 《條例》第51條第3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210 | 2 | 100 | 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 《條例》第51條第4項、《法》第90條 |
1211 | 2 | 100 | 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 《條例》第51條第5項、《法》第90條 |
1212 | 2 | 100 | 通過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 《條例》第51條第6項、《法》第90條 |
1213 | 2 | 100 | 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載人的 | 《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214 | 2 | 100 | 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拖帶掛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1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215 | 2 | 100 | 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大於牽引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2項、《法》第90條 |
1216 | 2 | 100 | 使用軟連線裝置牽引故障機動車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 | 《條例》第61條第3項、《法》第90條 |
1217 | 2 | 100 | 牽引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未使用硬連線牽引裝置的 | 《條例》第61條第4項、《法》第90條 |
1218 | 2 | 100 | 使用汽車吊車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219 | 2 | 100 | 使用輪式專用機械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220 | 2 | 100 | 使用機車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221 | 2 | 100 | 牽引機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第4種行為、《法》第90條 |
1222 | 2 | 100 | 未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轉向或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3款、《法》第90條 |
1223 | 2 | 100 | 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 | 《條例》第62條第3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224 | 2 | 100 | 駕駛時觀看電視的 | 《條例》第62條第3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225 | 2 | 100 | 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 | 《條例》第62條第3項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226 | 2 | 200 |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 《條例》第62條第7項、《法》第90條 |
1227 | 2 | 200 |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 《法》第43條第1項、《法》第90條 |
1228 | 2 | 200 |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時未依次等候的 | 《條例》第53條第1款、《法》第90條 |
1229 | 2 | 200 |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 | 《法》第90條 |
1230 | 2 | 200 |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 | 《法》第90條 |
1231 | 2 | 50 | 機動車違反警告標誌指示的 | 《法》第90條 |
1232 | 2 | 50 | 機動車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的 | 《法》第90條 |
1233 | 2 | 200 | 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的 | 《條例》第22條第3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234 | 2 | 200 | 實習期內駕駛營運客車的 | 《條例》第22條第3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235 | 2 | 200 | 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 | 《條例》第22條第3款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236 | 2 | 200 | 實習期內駕駛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22條第3款第4種行為、《法》第90條 |
1237 | 2 | 200 | 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22條第3款第5種行為、《法》第90條 |
1238 | 2 | 200 |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 《法》第49條第1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1項 |
1301 | 3 | 200 | 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 《法》第35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302 | 3 | 200 | 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 《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38、40、41、42、43條 |
1303 | 3 | 150 |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 |
1304 | 3 | 200 | 從前車右側超車的 | 《條例》第47條第4種行為、《法》第90條 |
1305 | 3 | 200 | 前車左轉彎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1項第1種行為、第90條 |
1306 | 3 | 200 | 前車掉頭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1項第2種行為、第90條 |
1307 | 3 | 200 | 前車超車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1項第3種行為、第90條 |
1308 | 3 | 200 |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2項、第90條 |
1309 | 3 | 200 | 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 《法》第43條第3項、第90條 |
1310 | 3 | 200 | 在鐵路道口、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點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4項第1種行為、第90條 |
1311 | 3 | 200 |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後,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不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或未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的 | 《法》第52條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0條 |
1312 | 3 | 100 | 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 《條例》第51條第2項、《法》第90條 |
1313 | 3 | 100 |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 《條例》第51條第7項第1種行為、第52條第3項、《法》第90條 |
1314 | 3 | 100 |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 《條例》第51條第7項第2種行為、第52條第4項、《法》第90條 |
1315 | 3 | 100 |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 《條例》第52條第1項、《法》第90條 |
1316 | 3 | 100 |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交警指揮、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 《條例》第52條第2項、《法》第90條 |
1317 | 3 | 150 | 載貨汽車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318 | 3 | 150 | 半掛牽引車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319 | 3 | 150 | 半掛牽引車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0 | 3 | 150 | 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以外的且總質量700千克以上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1 | 3 | 150 | 掛車載人的 | 《條例》第56條第2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2 | 3 | 150 | 載貨汽車牽引掛車的載質量超過汽車本身的載質量的 | 《條例》第56條第3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3 | 3 | 150 | 大型載客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4 | 3 | 150 | 中型載客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5 | 3 | 150 | 低速載貨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第3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6 | 3 | 150 | 三輪機動車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第4種行為、《法》第90條 |
1327 | 3 | 200 | 機動車在發生故障或事故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 《條例》第60條、《法》第90條 |
1328 | 3 | 200 | 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 《條例》第62條第4項、《法》第90條 |
1329 | 3 | 200 | 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2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
1330 | 3 | 200 | 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331 | 3 | 100 |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2款第3種行為、第90條 |
1332 | 3 | 200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
1333 | 3 | 200 |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 | 《法》第53條第1款、第90條、第90條 |
1334 | 3 | 150 | 機動車不避讓盲人的 | 《法》第64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
1339 | 3 | 200 | 運輸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條46條、《辦法》第18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5項第1種行為 |
1601 | 6 | 1000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A: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不足50%的 | 《法》第92條第1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0條第2、3、4項 |
1601 | 6 | 1500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B: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不足100% | 《法》第92條第1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0條第2、3、4項 |
1601 | 6 | 2000 | C: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 | 《法》第92條第1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0條第2、3、4項 |
1602 | 6 | 1000 | A: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100%的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 《法》第92條第2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1條第2、3項 |
1602 | 6 | 2000 | B: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 《法》第92條第2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1條第2、3項 |
1603 | 6 | 1000可以並處吊銷 |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4項 |
1603 | 6 | 2000可以並處吊銷 |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4項 |
1604 | 6 | 500暫扣2月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1條第1款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59條第1項第1種行為 |
1605 | 6 | 500暫扣3月 |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法》第91條第2款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種行為 |
1606 | 6 | 1000 |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 《法》第92條第1款、《省條例》第60條第5項 |
1607 | 6 | 500 |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A:違反規定載客3人以下的 | 《法》第50條1款、《法》第92條第2款、《條例》第55條第2項、《省條例》第61條第4、5項 |
1607 | 6 | 1500 |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B:B違反規定載客3人以上的 | 《法》第50條1款、《法》第92條第2款、《條例》第55條第2項、《省條例》第61條第4、5項 |
1609 | 6 | 2000 | 運輸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辦法》第18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5項第2種行為 |
1701 | 12 | 200 | 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19條第一款、《條例》第28條、第90條 |
1702 | 12 | 1500暫扣3個月拘留15天以下 |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1條第1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59條第2項第1種行為 |
1703 | 12 | 2000暫扣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法》第91條第2款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59條第2項第2種行為 |
1704 | 12 | 1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A: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3種行為、《條例》第28條第5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3種行為 |
1704 | 12 |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B: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汽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3種行為、《條例》第28條第5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3種行為 |
1705 | 12 | 2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 《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3項第2種行為 |
1706 | 12 | 2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6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7項第2種行為 |
1709 | 12 | 1000 |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A:駕駛非汽車類 | 《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種行為、《條例》第104條第2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 |
1709 | 12 | 1500 |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B:駕駛汽車類 | 《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種行為、《條例》第104條第2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 |
4201 | 2 | 150 | 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2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4301 | 3 | 200 | 駕駛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 《法》第67條第4種行為、《法》第90條 |
4310 | 3 | 150 |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兩輪機車載人的 | 《條例》第83條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
4601 | 6 | 200 |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
5001 | 0 | 2000 |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16條第3項、《法》第96條第1款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3項第1種行為 |
5010 | 0 | 1500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法》第96條第1款第10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1項第4種行為 |
5011 | 0 | 1500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法》第96條第1款第11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1項第5種行為 |
5012 | 0 | 1500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 | 《法》第16條第3項、《法》第96條第1款第12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種行為 |
5013 | 0 | 1500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13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2項第1種行為 |
5014 | 0 | 1500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14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2項第2種行為 |
5015 | 0 | 1500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15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2項第3種行為 |
5016 | 0 | 1500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16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2項第4種行為 |
5017 | 0 | 1500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17種行為、《省條例》第62條第2項第5種行為 |
5018 | 0 |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強迫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5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6項 |
5019 | 0 |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故意損毀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7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8項第1種行為 |
5021 | 0 |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故意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7項第3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8項第3種行為 |
5041 | 0 | 收繳牌證 | 以欺騙、賄賂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 《條例》第103條 |
5051 | 0 | 扣車 | 車輛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 《違法處理》第13條第5項、《行政案件》第85條 |
7001 | 0 | 200 | 在機動車上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使用的裝置 | 《省條例》第10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27項第1種行為 |
處理辦法
違章罰款細則
將被罰款違章行為 | 金額(元) | |
1 | 駕駛與 駕駛證 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 200 |
2 |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 200 |
3 |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200 |
4 | 服用國家管制的 精神藥品 或 麻醉藥品 後駕駛機動車的 | 200 |
5 |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 | 200 |
6 | 逆向行駛的 | 200 |
7 |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 100 |
8 | 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 100 |
9 | 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 200 |
10 | 違反指示標誌、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指示的 | 100 |
11 | 違反 禁令標誌 、警告標誌、禁止禁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 100 |
12 |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 200 |
13 | 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 100 |
14 | 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 200 |
15 |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 50 |
16 | 不按規定超車的 | 200 |
17 | 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 | 100 |
18 |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的 | 200 |
19 |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占用對面車道的 | 200 |
20 |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穿插等候車輛的 | 200 |
21 | 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 | 100 |
22 | 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 200 |
23 | 通過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的 | 100 |
處理違章
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1、,記6分,罰100元。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6、行駛途中抽菸(地方規定),記1分,罰100元。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8、超速駕駛,記6分。
交通違章
1、熟悉交通法規。
2、熟練掌握駕駛車輛,眼睛可以看到的範圍更大,不至於手忙腳亂的分散注意力。
3、儘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導航儀類的安全行車系統做測速提示。
4、經常看看地圖,熟悉路線,減少出現繞彎的機率。
5、養成上網查看違章記錄的習慣,以免年底車檢不過。
處罰依據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繳納罰款流程
傳統繳費方法
交通違章繳費流程有兩種:一種是個人違章車輛繳費,只需帶上車主身份證,駕駛證及違章車輛行駛證的複印件即可在辦理視窗辦理;另一種是公司違章車輛繳費,除了需要個人違章車輛繳費所需證件的複印件外,還需帶上違章車輛所屬公司開具的委託書、營業執照和代碼證的複印件,且需蓋上公章,方可辦理。
網上繳費方法
各地交管部門技術監控資料記錄且依法可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即依法給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以線上銷單,但營運客貨車、危化品運輸車輛和校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外。
違章記分周期計算
違章記分分值
指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糾正、處罰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為的同時,根據其違章行為記錄相應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違章記分周期
違章記分周期記分周期為一年度,總分12分,從機動車駕駛員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累加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違章記分值已滿12分
駕駛員記分分值已滿12分的,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合格後及時發還,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但同時被處以弔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期限未到的,應當在弔扣期滿後發還。
違章記分累計12分以後
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再次記滿12分的,除須重新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考試外,還須增考場駕駛。駕駛員被記滿12分,經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考試的,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記分周期變更轉入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的。
無違章記分的獎勵措施
機動車駕駛員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免審驗一次;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同時延長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二年;機動車駕駛員連續十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二十年內免審驗和換證。
交通安全
新規與舊版
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在全國統一正式施行。
與舊版記分辦法相比,新規一次性扣12分的項目從7項減少到6項。
舊規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才會扣12分,而新規則規定,只要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就將一次性扣12分。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的,舊版規定扣6分,新規加重了處罰,都列入一次扣12分的行列。
加重處罰
有些自作聰明的人,為了逃避處罰,會想辦法用套牌、假證,或者在牌照上做點手腳塗改號牌,舊規定對前者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對塗改號牌的只扣3分。新規定中,對前者直接扣12分,對後者也加重處罰扣6分。
增加處罰
此外,新規對看到空檔就鑽的加塞行為也要說不了:如果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要準備被扣6分;如果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將被扣2分。
仔細比較,新規定更注重提醒駕乘人員注重安全。新規定增加了對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超載的處罰——私家車超載,以後也要不得啦!以前未系安全帶只扣1分,新規增加到2分;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以前扣2分,以後扣3分;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如果開上路,也將被扣3分。
一次扣分規定
根據新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的內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
1、一次記12分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的;
●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2、一次記6分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3、一次記3分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4、一次記2分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5、一次記1分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不按規定會車的;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異地違章
繳納罰款
據了解,2013年1月1日起實現全國交通違法信息異地交換系統聯網,駕車者無論在全國任何一地交通違法,其違法信息都將被轉回車輛登記信息所在地,並且必須接受處罰。
異地交通違章怎么繳納罰款?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按規定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
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那種情況你都要從接到罰單那天算起15天內辦理 ,超過的話就會每天以罰款金額的百分之3加收罰款滯納金。
吊銷駕照
1001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不扣分,罰款200~2000,吊銷駕照,收繳、強制報廢
1003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構成犯罪的 不扣分,吊銷駕照,終身禁駕
1004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不扣分,吊銷駕照
1007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不扣分,罰款200~2000,可以並處吊銷駕照
1008 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 不扣分,罰款200~2000,可以並處吊銷駕照
1009 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 不扣分,罰款200~2000,可以並處吊銷駕照
1016 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不扣分,罰款200,扣駕照
1603A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扣6分,罰款200~2000,可以並處吊銷駕照
1604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扣6分,罰款200~500,駕照暫扣1~3月
1702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扣12分,罰款500~2000,駕照暫扣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處理辦法
車主本人到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各地的處罰方式不同,請注意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或複印件。
特點:手續繁瑣、過程複雜。
2. 通過異地朋友代辦,如果違章當地有朋友的話,可以直接把將違章通知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的原件或複印件遞送給你的朋友,請朋友代勞辦理。
特點:一勞永逸,可節省不必要的舟車勞頓,但由於某些省市交管部門不接受他人代辦,仍需駕駛員本人辦理。
3. 通過一些開展異地違章代辦的車友俱樂部或其他相關經營機構辦理,但要注意選擇有正規資質和實力的機構,否則極易上當受騙。
特點:簡捷方便,省去車主本人到場的麻煩。但由於國家至2013年對此項服務還沒有相關的管理規定,責任和權利的歸屬是產生糾紛的隱患。
4. 通過郵政代繳違章罰款業務,郵政開展代繳異地違章罰款業務後,車主可以足不出戶就能辦理異地交通違章罰款的繳納,為車主節省時間和成本。
特點:但由於此項業務的實施需要郵政部門、交管部門和物價部門等多個部門的溝通協調,因此至2013年此項代繳業務只在全國部分地區省市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