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政務微信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交辦政研〔2016〕162號印發《交通運輸部政務微信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交通運輸部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政務微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辦政研〔2016〕162號

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部政務微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30日

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政務微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微信管理,有效運用新媒體開展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微信,是指以交通運輸部為主體,在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平台開設的微信公眾賬號。微信公眾賬號名稱為“交通運輸部”。

第三條 政務微信運行和管理,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唱響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堅持全面、準確、專業地發布信息,確保信息發布的統一規範;堅持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堅持服務意識和創新精神,使用規範、簡潔、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政務微信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轉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央主要新聞網站、官方微博微信發布的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信息。

(二)解讀交通運輸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法律法規、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

(三)發布交通運輸部舉辦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信息。

(四)宣傳交通運輸改革發展成就、重大工程、先進典型人物和傑出人才。

(五)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資訊。

(六)傳播交通文化與文明出行、安全風險防控等知識。

(七)回應交通運輸熱點問題。

(八)介紹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部署。

(九)澄清不實報導、謠言。

(十)其他需要發布的事項。

第五條 部政策研究室負責政務微信的運行管理,承擔政務微信的發布、監測分析、評估、輿情應對等工作。部相關司局積極配合做好政務微信的選題策劃、素材提供、審核等工作,提出應對熱點問題和社會關切的意見口徑,參與輿情監測和分析研判。

部政策研究室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承擔政務微信的運行維護工作。

第六條 部政策研究室定期組織政務微信發布會商會,部相關司局指定聯絡員參加會議,並根據要求提供信息線索。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前,應至少提前3天將選題報至部政策研究室,經編輯製作後,同步在部官方網站和政務微信發布。

第七條 政務微信實行分級審核、統一發布(發布流程圖見附屬檔案)。

(一)部相關司局提供信息線索及素材,部政策研究室確定發布選題。

(二)中國交通報和交通運輸部網站已經公開的信息、已審定的新聞通稿,由部政策研究室編輯、審核後對外發布。

(三)重大政策、重要解讀的發布,部政策研究室編輯製作後由部相關司局審核,部政策研究室審定後對外發布。

(四)涉及重大事項或敏感信息的,由部政策研究室商相關司局,報部領導審定後發布。

第八條 部政策研究室應加強對政務微信的監測、分析、評估,對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項、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以及其他敏感信息的,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相關要求,協調相關單位擬定回復口徑,報部領導審定後,嚴格按照流程回復。

第九條 政務微信發布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信息提供部門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發布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以及未經審核、不能公開或公開後可能引起爭議的信息。

第十條 嚴禁利用政務微信進行產品推廣、有償推送、活動行銷等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政務微信運行中出現後台被攻擊、內容被篡改或發布信息引發較大爭議,由部政策研究室及時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運維部門溝通處置。若信息必須撤銷的,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和後續應對建議,部政策研究室審核後撤銷。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交通運輸政務微信發布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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