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管理實施辦法》於2012年6月12日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廳安監字〔2012〕134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考評機構類別與資質、考評機構資質條件、監督管理、附則5章25條,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實施辦法的通知

廳安監字〔2012〕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為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考評機構和考評員的管理,根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2〕175號),部制定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實施辦法》、《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管理實施辦法》、《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以下簡稱:考評機構)考評行為,根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簡稱:主管機關)對考評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考評機構的考評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評機構是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的單位。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具體負責認定和管理從事一級達標交通運輸企業考評工作的考評機構;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根據管轄範圍負責認定和管理從事二、三級達標交通運輸企業考評工作的考評機構。

第二章 考評機構類別與資質

第五條 考評機構資質類型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城市客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五類。

道路運輸資質類型含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經營類別;水路運輸資質類型含水路旅客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等經營類別;港口營運資質類型含港口客運(滾裝碼頭、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貨運、港口危險貨物營運等經營類別;城市客運資質類型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出租汽車營運等經營類別;交通運輸工程建設資質類型含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經營類別。

第六條 考評機構的資質分為一、二、三級。同一級別考評機構最多只能申請兩種專業類型。

一級考評機構由交通運輸部認定,二級、三級考評機構由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認定,並報交通運輸部。一級、二級、三級考評機構分別負責相應交通運輸企業的達標考評工作。

第七條 考評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頒發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資質證書包含考評機構的資質類型和資質等級,有效期5年。已認定的考評機構由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應於期滿前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可以換髮證書;不合格的,不予換髮證書。

第三章 考評機構資質條件

第九條 一級考評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事業單位或經批准註冊的交通運輸社團組織;

(二)具有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條件;

(三)從事專職管理和取得相應類別考評資格且未在其他考評機構從事考評工作的人員不少於7名(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

(四)從事相關業務領域管理、諮詢、服務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評管理制度。

第十條 二級、三級考評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事業單位或經批准註冊的交通運輸社團組織;

(二)具有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條件;

(三)從事專職管理和取得相應類別考評資格且未在其他考評機構從事考評工作的人員,二級不少於5名(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三級不少於3名(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

(四)從事相關業務領域管理、諮詢、服務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評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其管轄範圍內交通運輸企業數量、經營類別以及具備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條件的機構等情況,合理認定考評機構。

第十二條 申請考評機構資質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通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信息系統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交電子申報材料(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

第十三條 考評機構應當建立考評員檔案,並將下列材料匯總後報主管機關。

(一)考評員匯總表、登記表;

(二)專職考評員聘用證明;

(三)考評員培訓合格證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考評機構應對企業考評工作資料、現場審查記錄、音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評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檔案存檔時間不得低於5年,並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 被考評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 被考評企業安全生產相關檔案目錄;

(三) 現場抽查情況;

(四) 考評組及考評員對企業的考評意見和相關整改意見;

(五) 考評員資格證複印件。

第十五條 考評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獨立開展考評工作,如實反映被考評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嚴禁弄虛作假,並對考評結論承擔責任。與申請考評的企業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考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

(一)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從事專職管理和考評工作的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七條 考評機構對企業進行考評前,應告知企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十八條 考評機構的考評工作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利用考評工作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條 考評機構應進行年度考評工作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考評機構和考評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當採取專家評議、徵求被評審企業意見、抽查考評檔案等方式,對其認定的考評機構的考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發現考評機構存在問題的,應向考評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考評機構及時整改。整改結束後,考評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機關實名舉報考評機構。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組織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考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主管機關應當撤銷其考評資質,並收回資質證書:

(一)違反有關考評規定和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從事考評工作的;

(二)考評機構未按照主管機關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換證或申請換證但未獲得認可的;

(四)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應予以撤銷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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