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規信息
廳安監字〔2012〕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為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考評機構和考評員的管理,根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2〕175號),部制定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實施辦法》、《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管理實施辦法》、《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的管理,規範其考評行為,根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評員是指經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考評員的分類、資格認定、考評活動以及對考評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考評員的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考評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考評員專業類型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城市客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五種。
第六條 考評員資格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
資格條件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報考考評員。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交通運輸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四)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第八條 報考考評員的人員應通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信息系統向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附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相關證明檔案(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培訓合格證明等的電子文檔)。
第九條 考評員資格最多只能申請兩種專業類型。
考試與登記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制定考試大綱和編寫培訓教材。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和珠江航務管理局按管轄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培訓、考試工作。
第十一條 培訓和考試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規定;
(三)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考評技能;
(四)其他相關知識。
取證培訓時間不少於24個學時。
第十二條 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核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資格證。
直接從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練掌握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定,身體健康,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發證主管機關核准,可直接頒發考評員資格證。
第十三條 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考評員應受聘於考評機構開展考評活動。
第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將管轄範圍內的考評員登記信息報交通運輸部。
資格證管理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考評員資格證樣式(見附屬檔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和珠江航務管理局負責資格證的印製和發放等工作。
第十六條 考評員個人信息變動應及時向發證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全國統一的資格證書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考評員基本信息、證書信息和其他電子文檔內容。
第十八條 考評員資格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繼續從事考評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發證主管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考評員申請換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繼續教育證明;
所在考評機構出具的工作業績證明。
第二十條 考評員應妥善保管考評員資格證,不得損毀、塗改或轉借他人。考評員資格證遺失者,應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考評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考評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證考評工作質量和真實性;
(二)遵守考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考評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對考評工作負責;
(四)對考評結論持有異議的,可向考評機構報告,如對考評機構的認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主管機關報告;
(五)與申請考評的企業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自覺接受主管機關、考評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年度繼續教育時間不少於8學時。
第二十二條 考評員在考評企業時,應當出示考評員資格證。
第二十三條 考評員從事考評工作,應認真做好考評記錄,保證考評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對考評員的考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方式可採取現場檢查、企業反饋意見蒐集、詢問等。
第二十五條 考評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機關應當撤銷考評員資格:
(一)隱瞞企業重大安全問題的;
(二)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四)收受企業財物或者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不服從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的;
(六)資格證逾期不申請換證的;
(七)其他不能勝任考評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銷資格證的,終身不得從事考評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銷資格證的,2年內不得申請考評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考評員常住地發生省際間變更的,應申請換髮資格證。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