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內容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4、進行其他調查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進行傳喚。
現場勘查流程
沿車輛行駛路線尋找現場痕跡
法證之父羅卡曾經說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所以在勘查現場時,我們需要注重對現場痕跡的發現與分析,這樣才有助於更真切的了解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以便劃分責任。那么我們需要尋找哪些痕跡呢?
⑴ 剎車印跡。車輛遇情況採取緊急制動後與地面磨擦會出現炭黑拖印。
⑵ 碰撞、碾壓、刮、擦、擠等痕跡。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車輛與牲畜、車輛與其他物體接觸後雙方留下的痕跡。
⑶ 現場遺留物。車輛發生碰撞後所剝落的漆皮、玻璃碎片、脫落破碎的汽車零件。
確定肇事接觸部位
接觸點是形成事故的焦點,又是判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確定肇事接觸點,對處理事故起關鍵作用。接觸部位是多種多樣的,要經過深思熟慮,全面細緻地進行分析。
判斷與分析
收集好各種證據以後,對這些證據進行整理、判斷和分析。判斷哪些證據是可以用來認定該起事故責任的,哪些證據似乎與該事故無太大關聯的。
通常,現場查勘人員經過現場拍照、測量以及收集物證、人證後應首先判斷分析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其次,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需要,還應對肇事車輛的車速、碰撞接觸點,以及現場的痕跡進行的分析。
現場勘查程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應當做好報案記錄。據情況進行大致了解,屬於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應及時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將案件移送至主管部門,且及時通知報案的相關當事人。
經現場勘查,案件確屬交通事故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不屬於交通事故的案件,經負責人批准,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以上事故的現場勘查,一般不得少於兩人數人。
屬於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必要時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現場。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其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維護現場秩序的工作,由管理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派員進行。
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應當立即進行傷者及財物的搶救;然後收集物證、尋找目睹事故發生的證人,並製作勘查材料;最後清點現場遺留的物品,做好清理疏散工作,恢復道路的正常通行。
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須有勘查員和繪圖員的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也應簽字,不在現場或不能簽字的由見證人簽字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且無見證人的,將情況如實記錄在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現場遺留的物品應當予以保護,除物證外應及時返還當事人,找不到物主,暫時無人認領的要妥善保管。
勘查記錄內容
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
首部主要內容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的天氣狀況,對交通事故進行勘查的時間、人員組成。
正文是該份記錄最重要的部分,它既是現場調查工作的紀實,又是記錄肇事事實,又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甄別當事人供述,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並為事故損害賠償和依法處理肇事人提供證據。因此,對於這部分的記錄必須客觀、全面,才能保證公平、公正地處理好事故。
正文主要內容包括: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道路情況、相關部門到達情況(比如說醫療救護),初步判斷人員傷亡情況,肇事的車輛情況,當事人及證人情況,痕跡物證提取情況,照相或攝像情況,還有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對於正文這部分內容的記錄,需要儘可能的詳細,這樣方便全面客觀的判斷事故當事人的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尾部的主要內容是:勘查人員簽名,記錄人簽名,以及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
這一部分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沒什麼重要性可言,可是當有人對此反悔時,確實一個很好的證據。因此,各方在簽名時,要仔細瀏覽下記錄的內容,如果發現與自己說法相異的地方,需要向記錄人指出,有記錄人加以改正或者是特別註明。
法院現場勘查
人民法院勘驗時,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他們了解勘驗情況,保障其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勘驗現場進行保護,並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驗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代表或者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勘驗工作的進行。
審判人員應當製作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和結果,由勘驗人、當事人、在場人簽名。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噹噹庭宣讀。勘驗現場時繪製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製的時間、方位、繪製人姓名和身份等內容。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事故現場保護
交通事故現場,是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從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要依據。如果事故現場破壞了,可能導致交通管理部門不能正確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認定事故責任,那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維護。
車輛痕跡及其他散落物品痕跡保護
1、應在現場清楚標記停車位置,儘量保持車輛在肇事中的原始狀態,並按照有關規定拉緊手制動,開啟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在制動拖印前置放警示標誌牌,以免其他車輛對現場物證的破壞或再次發生交通事故,然後迅速向警方報案。
2、做好對車輛制動印跡的保護,正確的做法是從路面顯示的制動輪拖印跡開始,用粉筆或磚頭、石塊標記出左半中括弧“[”,印跡終點用右半中括弧“]”標示。如果事故車輛未移動,只標記制動印跡開始點即可。
3、其他物品的散落痕跡也很重要,應同時用粉筆等進行範圍標記,並對大的物品進行詳細的標註。比如玻璃、貨物等散落物品。
對受傷人員及現場遺留物品保護
交通事故一般會造成人員傷亡,所以在交警到達現場前,未受傷一方或者受傷輕的一方應儘快撥打電話,將傷員送往醫院搶救。在醫護人員去搶救傷員的過程中,難免會讓現場受到破壞,故需要儘量努力將現場保護原樣,對破壞處應當向到達的交警說明。
對傷員倒臥方向位置及現場遺留物品的保護(傷者血跡、隨身物品、汽車掉落漆片、燈罩碎片等),可用粉筆或石頭、磚塊在傷員倒臥位置及遺留物品的邊緣圈定下來,必須標記清楚傷員倒臥路面的頭、腳位置。
阻止其他人進入事故現場
當事人在保護交通事故現場時,還必須阻止圍觀民眾進入現場,保護痕跡與物證完好如初。如遇雨雪天氣,可用防雨篷布或其他防雨物品將現場遮蓋起來,以便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正確的勘查取證。但採取此措施時,一定要小心,以免自己破壞了現場,好心反倒做了壞事。
當然,上述方法都是利用粉筆或土、石塊作標記,如果有相機等設備,自然最有利的是用相機將事故的現場拍攝保存。但是,相機拍攝保存現場的情況也不能代替標記,所以,即使有相機,也應同時用粉筆等進行標註,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