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中機動車方,包括車輛所有者、實際使用者、控制者。
機動車方
因為,機動車作為動車,其使用者與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1)當被盜搶的機動車肇事時,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須承擔責任。
(2)雇員執行公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與僱主意洽承擔連帶責任;
(3)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實際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時,出借的車輛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仍出借的,出借人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