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金融合作聯盟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是亞洲範圍內以國內中小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合作組織。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主要將致力於研究金融業發展問題,反映聯盟成員合理訴求。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成員包括33家中小銀行、保險、租賃等金融機構。

一、亞洲金融合作聯盟(AFCA) 的成立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英文名稱為Asia Financ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 AFCA),由中國民生銀行、包商銀行、哈爾濱銀行共同倡導發起,33家中小銀行、保險、租賃等金融機構積極回響,啟動儀式於2012年4月24日在海南三亞成功召開。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是亞洲範圍內以國內中小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合作組織。亞洲金融合作聯盟以“自願、公平、主權獨立”為發展原則,以“抱團發展、創造多贏、共同超越”為發展宗旨,成員單位按照聯盟章程,在聯盟合作協定框架下開展雙邊或多邊合作。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主要將致力於研究金融業發展問題,反映聯盟成員合理訴求。同時,更加強調成員間具體業務層面的合作,促使聯盟成員間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合作共贏,幫助聯盟成員突破發展瓶頸,提升客戶服務水平。
“自願、公平、主權獨立”是亞洲金融合作聯盟的發展原則。聯盟通過保證成員單位進入理事會的權力來保障會員的權益,理事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聯盟成員在理事會有平等的投票權。聯盟秘書處秘書長也是每兩年輪換一次,由聯盟選舉產生。

二、成員名單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成員包括33家中小銀行、保險、租賃等金融機構。
具體為:中國民生銀行、包商銀行、哈爾濱銀行、成都銀行、吉林銀行、晉商銀行、廣東南粵銀行、威海市商業銀行、富滇銀行、重慶銀行、甘肅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廣州農商行、河北銀行、徽商銀行、晉城銀行江南農村商業銀行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紫金農商銀行、南昌銀行、青島銀行、青海銀行日照銀行蘇州銀行、濰坊銀行、無錫農村商業銀行、西安銀行、廈門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鄭州銀行、華安保險、民生金融租賃和泰國泰華農民銀行

三、近期主要合作內容

近期,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將在戰略合作協定下陸續啟動下列合作:
1.共同推進“管理諮詢和研究”,共享經驗,提升成員單位整體管理水平,走特色化經營的路線;
2.成立“風險合作基金”,形成風險協調和分擔機制,提升防範風險和處置風險的能力;
3.開發“各行間櫃面通”,擴大網點影響,形成規模效應,提供更加便利的客戶服務;
4.建立“IT採購聯盟”,降低系統開發和採購成本,提高科技效率;
5.共享“高端客戶服務”,提供特色產品與服務,合作開拓高端客戶市場;
6.通過“金融市場交易和同業授信”的互助互利,在市場上形成合力;
7.開發“聯名卡”,通過聯名卡實現系統資源、客戶資源、品牌優勢、還款渠道的互享共贏等等。

四、為什麼要成立“亞洲金融合作聯盟”

促使民生銀行和各家城商行發起成立亞洲金融合作聯盟的原因主要是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
第一,世界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改變了金融機構的生存環境。經濟一體化一方面擴大了全球市場,另一方面也使得危機呈現加速放大效應。2008年以來的危機不斷傳播,從地產危機到金融危機,從金融危機到財政危機,下一步甚至可能從財政危機演變到到貨幣危機。當前美國經濟成長乏力,歐洲則陷於債務危機,中國則正經歷艱難的經濟轉型時期。危機改變了世界,促動了變革。亞洲不能獨善其身,中國也不再長袖善舞。
第二,當前金融機構發展面臨重重挑戰。競爭的激烈、監管的嚴格、經濟的低迷、民眾的置疑都將極大的改變今後我們的生存環境。何況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還要經歷利率市場化、人民幣國際化等重大市場挑戰,科技系統等問題也時刻困擾著我們應對各項挑戰的努力。
在此背景下,為了更好的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在民生銀行的倡議下,在各位成員機構的支持下應運而生。

五、亞洲金融合作聯盟的宗旨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將自身定位為由亞洲國家的中小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的區域性金融合作組織。致力於提供合作平台,共擔經營風險,促進聯盟成員共同發展,全心全意為成員服務。
聯盟以“抱團發展、創造多贏、共同超越”為宗旨,意在通過相互合作更好反映合理訴求、更好化解經營風險、更好實現優勢互補、更好提高服務質量、更好提升市場形象。現有的商業銀行大多處於創始階段,通過合作的力量尋求並獲得更多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支持,這也是聯盟成立的重要訴求。
聯盟以“自願、公平主權獨立”為合作原則,就是指聯盟成員在堅持成員機構獨立自主的前提下,可自願加盟或退出,自願選擇業務合作模式,並且所有聯盟成員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聯盟發展走的是一條“由小到大,由鬆散到緊密”的路徑,聯盟希望通過作用的發揮和效果的顯現帶動更多的成員加入,逐步擴大聯盟規模,並且在業務合作上由點到面、逐步深入,力求務實持久。
聯盟的標識可以用一句話詮釋,即“通過合作方式,實現共贏目標,在中國金融業中創造無限可能”,標識中的紅色象徵著眾人拾柴火焰高,銀行事業紅紅火火;圓形方孔這一貨幣符號代表金融和財務;手拉手代表合作共贏;金色的無限符號則象徵著聯盟的生命力和聯盟更加輝煌的未來。

六、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將發揮的功能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可以促使聯盟成員合法合規經營,實現資源共享、風險分擔、優勢互補,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實現成員單位的共同發展,體現為金融業健康發展的一份社會責任。
具體從下列四個方面履行職責:
(一)促進聯盟成員間全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聯盟成員通過論壇、網站、刊物等方式開展信息交流;在人員培訓、幹部交流等領域加強合作;在共同關注的風險管理、科技系統、運營管理、研究諮詢、公司業務、零售業務、金融同業等深層次領域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為聯盟成員提供合作機會。
(二)推動聯盟成員簽訂業務合作協定。建立協定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督促聯盟成員依法合規經營,採取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
(三)研究分析世界經濟及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就聯盟成員共同關心的區域經濟金融問題,通過組織會議和論壇方式集體討論,比較監管政策實踐,尋求問題解決方案;定期發布研究報告,為聯盟成員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四)開展外部交流與合作。建立政府、監管機構、新聞媒體、其它社團組織與聯盟成員之間的溝通機制,提高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在地區金融事務中的影響力。

七、亞洲金融合作聯盟業務合作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成員單位計畫在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本聯盟章程和聯盟成員內部管理制度前提下,聯盟成員一致同意在戰略規劃、風險管理、科技開發、運營管理、公司零售、小微金融、金融市場等領域上開展業務合作。前期我們已經召開過相關業務條線專題研討會。
(一)戰略管理
聯盟成員計畫在戰略研究領域堅持可持續性的發展原則,從重點關注的中小金融機構及小微金融發展戰略等具體課題研究入手,聯合研究、共同發布小微企業主信心指數,不斷擴大在金融機構的戰略管理、組織體系、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技術工具等方面的全面交流與深度合作,建立科學高效的戰略執行體系
(二)風險管理
聯盟成員計畫在風險管理領域建立靈活有效的風險協調和分擔機制:搭建聯盟成員間風險管理的交流磋商、技術共享和業務協作平台;提升聯盟成員共同抵抗風險和危機處理的能力;通過建立快速融資、風險轉移和資本支持工具實現短期、中期、長期的風險應急管理聯動機制,以支持聯盟成員快速應對流動性危機、保持穩健發展。
在條件具備時建立風險合作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以市場化運作方式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實現資產結構最佳化,提高資本充足率。
(三)科技開發
聯盟成員計畫在科技開發領域發揮聯盟集團優勢,建立集中招標採購機制,加強IT產品採購項目合作,共同談判適用聯盟成員的最優採購價格;聯盟成員在建設異地災備中心方面開展合作,以租賃、託管或交換機房空間等方式創造閒置機房空間生產力;聯盟成員以項目方式共同進行IT系統開發合作;聯盟成員可以免費提供核心銀行系統,供其它聯盟成員使用;聯盟成員間建立統一的支付平台,實施互聯互通工程,並首先開通櫃面通業務;聯盟成員間建立統一網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工具接入點,共同降低接入費用,擴大聯盟影響力。
(四)運營管理
聯盟成員計畫在資源共享、服務互補、管理互助的前提下,遵循重要性、可行性、簡便性原則,在運營要素集中採購、運營風險信息、運營風險預警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櫃面通”系統平台,實現聯盟成員間個人賬戶通存通兌、公共事業代收代繳費、對公賬戶通存以及信用卡還款業務的互聯互通;加強運營管理方面合作交流,提供運營流程再造、運營風險管理以及運營培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公司零售
聯盟成員計畫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和業務交流平台,在條件具備時開展公司零售業務,重點在財務顧問、併購貸款、私募融資、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與託管業務、財富管理、信用卡、私人銀行等領域加強合作。
(六)小微金融
聯盟成員計畫共享小微企業服務的主管機構及協會等政府資源,合作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為小微企業客戶提供一攬子的金融服務方案,積極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七)金融市場
聯盟成員計畫在銀行間市場債券承銷、債券交易、資金融通等業務方面開展互惠合作;加強理財資產管理、投資運用合作,優先加強投資標的為債券和貨幣市場類資產的理財產品投資合作;在一定條件下為其他聯盟成員提供資本支持便利,在特定情形下相互給予授信額度及緊急資金支持,並根據業務合作需要,秉承互惠平等原則,支持成員單位村鎮銀行的業務發展。共同致力於探索與創新金融市場業務。

八、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如何吸收新成員單位

亞洲金融合作聯盟目前已經建立了規範的會員準入、退出機制。新吸收加入的聯盟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情形: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單位成員合規守法經營,認同本聯盟的理念,信守與聯盟成員簽訂的業務合作協定;承諾每年就協定執行情況向常務理事會秘書處遞交《合作協定年度執行報告》,並全面承擔協定履行的法律後果。
(三)除首批加入本聯盟的成員外,需經至少兩家以上聯盟成員共同推薦後,按章程規定程式審議通過加入。原則上聯盟成員每兩年最多推薦一名成員加入本聯盟。
當然,對聯盟成員的退出,將採取自願原則。同時,若聯盟成員出現長期不參加聯盟活動,不繳納會費等情況,亦可啟動退出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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