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判事

它是指唐太宗時期,為防止權利集中而實行的分權而治,各部門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

內容部份

在君主專政時代,國家權利是通過皇帝頒發召令執行的。

說明部份

“五花判事”只是唐初公文制度中的一個細節,但大唐之所以出現貞觀之治這樣千古傳頌的局面,由此可見一斑。其包含的政治智慧,至今值得人們研究借鑑。
唐承隋制,中書省負責起草詔書,中書省有六位中書舍人,起草詔書時,他們必須“各執所見,雜署其名”,然後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選定一種意見,加以補充修潤,成為正式詔書,謂之“五花判事”。但這一制度到此並沒有完結,唐時朝廷實行三省制,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各有其責,形成制命、出命和行政三大治權分設、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的政制,再通過宰相會議決策使三省職責聯結貫通,共同向皇帝負責。一道政令在中書省形成之後,再轉門下省,由門下省的給事中、門下侍郎進行複審,如果沒有問題,則送皇帝審閱劃“可”,再交尚書省執行。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詔書,即將原詔書批註送還,稱為“塗歸”,意即將原詔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擬之意。“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等,其意義略同。即使命令發出了,也可“執奏”,持而不行,重新奏議。
“五花判事”,唐以前即有先例,唐初沿襲了這一制度,但執行得不好。唐太宗發現,官員們由於偷懶、礙於情面,或從於壓力,對於一項政令往往不提不同意見,發現問題也不願駁正。於是,貞觀元年(627年),他對黃門侍郎王珪說了這樣一段話:“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正以人心所見,互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捨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短,遂成怨隙;或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怨。此乃亡國之政,煬帝之世是也。卿曹各當徇公忘私,勿雷同也。”後來,他又多次對侍臣說:“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詔敕有不便者,皆應論執。比來惟睹順從,不聞違異。若但行文書,則誰不可為,何必擇才也!”貞觀四年,他在與房玄齡等討論隋朝滅亡的教訓後,又一次下令在朝廷各部門倡導“執奏”之風:“自今詔敕未便者,皆應執奏,毋得阿從,不盡己意。”
“五花判事”就是這樣在唐太宗的大力推行下,得以確立、推廣並延伸。這一政制也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據史書記載,“五花判事”認真實行後,“由是鮮有敗事”。
可惜就像貞觀之治一樣,“五花判事”自唐太宗之後,隨著中國封建社會人亡政息的規律,很快消失在歷史煙雲中了。這表明唐太宗確有其獨到之處。為政在人,任何制度都是靠人來制定和執行的,如果人們沒有好的風氣、習慣,再好的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實行和堅持。唐太宗的高明之處,就是他找到了癥結所在,看到了官場的舊傳統、舊習慣以至官員待人處事的弱點,因而明確反對“盲從”、“曲從”和“阿從”,在一段時間裡樹立起了獨立思考、對事不對人、敢於提出不同意見的風氣。“五花判事”這一制度一度綻放出曇花一現般的光彩和活力,原因也許就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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