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全市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四)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負責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擬訂工業行業規劃,組織實施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承擔電力行業的運行管理工作。 (八)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能源工業以外)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自治區、市和全縣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縣相關產業政策和標準,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經濟局的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將原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全縣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工業行業技術規章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和縣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貫徹國家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全縣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
(四)推進全縣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全市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監測分析全縣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設;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參與管理醫藥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負責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縣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市和縣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工業開發區和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
(四)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負責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擬訂工業行業規劃,組織實施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承擔電力行業的運行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縣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依託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和國產化。
(六)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自治區、市和縣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推動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經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及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工業礦產資源和工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能源工業以外)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自治區、市和全縣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縣相關產業政策和標準,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九)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十二)研究擬訂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履行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與行業管理職責,承擔煤炭行業經濟運行的巨觀指導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縣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承擔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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