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和頒證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全縣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承擔全縣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負責全縣土地利用計畫管理。
(四)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糾紛和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農田用途管制,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充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檢查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登記、標定地價制定、基準地價更新和土地分等定級、地價評估備案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會同農業部門指導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合理分配礦產資源,進行礦產資源的統計和分析;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採礦權進行初審、審核及登記發證;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九)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管理;負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上級和縣財政撥予的專項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信息網路系統,負責推廣和套用國土資源信息技術。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事業工作。負責測繪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及套用工作;依法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監督管理和測繪資金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