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居民住宅用地指用於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其中,用於建造豪華住宅的土地為豪華住宅用地,用於建造普通住宅的土地為普通住 宅用地。
簡介
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將“一類居住用地”中的獨立式住宅的建設用地確定為“獨立式住宅用地”(R11),“二類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單元式住宅為主,其用地為“單元式住宅用地”(R21)。上述居住配套設施(如幼托設施、社區體育設施、社區文化活動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社區醫療衛生設施、社區管理設施等)、住宅區道路和綠地等,按照設施的內容及是否獨立占地等標準,劃分為5個用地小類。以“一類居住用地”為例,其配套設施用地分為5個小類:幼稚園及託兒所因為需要獨立占地而劃分為“一類幼托用地”(R12);需要獨立占地的社區居民體育活動設施的用地納入的“一類體育設施用地”(R13);包含了社區居委會、文化活動室、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肉菜市場、商店、維修店、會所等各類不需獨立占地的配套社區管理、文化活動、衛生醫療、商業等設施的“一類社區其它設施用地”(R14);包含住宅區道路、小街、小胡同及停車場的“一類住宅區道路用地”(R15);以及包含為居住用地配套建設的居住小區級及以下級別小遊園的“一類住宅區綠地”(R16)。不需獨立占地的居住配套設施可以組合設定在住宅樓裙房或低層住宅中,但是應設定獨立出入口,以避免對住宅樓的居民造成干擾。目前,深圳的居住區在設定居住配套設施時,都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則。“二類居住用地”(R2)也劃分了6個用地小類,除了“單元式住宅用地”(R21)以外,也相應包含上述5個用地小類。
其他
“一類居住用地”和“二類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屬於國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區的業主共有居住區的土地使用權。從住宅的建築形式區分,現在建設的城市居民住宅又包括獨立式住宅和普通單元式住宅兩種。獨立式住宅的數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層別墅的形式出現;單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為多層、中高層和高層的一梯多戶式建築物。由獨立式住宅和單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區是經過規劃由開發單位興建的住房,建築物分布疏密有致,並建有較完善的居住配套設施。以上述兩類建築形式為分類標準,分別確定了“一類居住用地”和“二類居住用地”兩個種類。
具體而言,“一類居住用地”是指獨立式住宅集中、擁有齊全的配套設施、並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獨立式住宅的層數基本是3層或3層以下。 “二類居住用地”涵蓋了分布廣泛的以多層、中高層及高層單元式居住建築為主、配套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該類用地在全市分布廣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導地位。
根據用地供應日趨緊張的趨勢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以後建設3層以下單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在“二類居住用地”中不考慮納入3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