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國家對造價工程師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造價諮詢等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崗位配備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師是由原全國造價員取消後,新增的職業資格考試。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相關職業資格決定的通知》(建辦人〔2016〕7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造價管理協會及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應停止開展與造價員資格相關的評價、認定、發證等工作,也不得以造價員資格名義開展培訓活動。同時應協助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造價員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的銜接工作。

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相應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全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庫,促進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和信用信息共享。

考試

第一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的考試制度。

第二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定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取得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六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二級)》。該證書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註冊

第一條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工作。

第二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第三條準予註冊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二級)》(或電子證書)。

第四條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註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註冊證書的製作和發放;執業印章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製作。

執業

第一條註冊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並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行業自律。

第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應共同建立健全註冊造價工程師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範,並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三條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註冊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國際互認和國際交流,以及與港澳台地區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料測量師)的互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實施。

第五條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協助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獨立開展的具體工作內容: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畫、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契約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六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應在其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成果上籤章。

第七條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築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築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三條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築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3小時。

第五條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已取得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七條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且取得學士學位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只參加《建築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科目。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八條符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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