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排放稅

二氧化碳排放稅

中國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有關課題組經過調研,形成了“中國碳稅稅制框架設計”的專題報告。所謂碳稅,是根據產品加工過程所排放碳的多少收稅的一種環境稅,在現實操作中也常常採用能源稅的形式,直接提高燃料最終用戶支付的價格。

基本信息

推出時間

國家發改委有關專家在“中國綠色公司年會”上表示,“我們碳稅專題組的基本研究工作已經做完,目前正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作進一步的溝通,我們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間開始徵收碳稅。”

據了解,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調研報告分析了我國開徵碳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在中國開徵碳稅的基本目標和原則,從稅制諸因素角度初步設計了碳稅制度的基本內容,並具體提出了我國碳稅制度的實施框架,包括碳稅與相關稅種的功能定位、我國開徵碳稅的實施路線圖,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建議。

專家表示,所謂碳稅,是根據產品加工過程所排放碳的多少收稅的一種環境稅,在現實操作中也常常採用能源稅的形式,直接提高燃料最終用戶支付的價格。碳稅能夠使企業在投資過程中,有固定的參考成本。

此前,財政部財科所有關專家透露“下一步資源方面的稅費改革要加快步伐。這個改革之後,在2012年或2013年,要推出碳稅,而且是低標準起步。” 接近財政、稅務部門的人士透露,國家有望在今年加大資源稅的改革力度,並開徵環境稅。其中資源稅的改革方向是擴大資源稅的徵收範圍,提高稅率,從定額稅變成累計稅,並改善資源稅的徵收範圍,從生產和消費環節同時徵收資源稅。環境稅則是在目前試點的基礎上開徵新的稅種。

據了解,目前環保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環境稅的方案已經完成。一位接近環保部的人士說。“更具體的時間表還要看情況,但是的確是在加快步伐。”這位人士進一步表示,中國的碳稅,就是把現在的資源稅改為碳稅,現在只有2%,把稅率提高。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權威人士近日向媒體透露,有關部門已在積極推動徵收“碳稅”工作,時間上不會拖太久,目前各省已在醞釀對企業提供節能扶持資金。

據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丹麥、芬蘭、荷蘭、挪威和瑞典五個北歐國家實施了碳稅或能源稅政策,而法國也準備步其後塵,將從2010年起開徵碳稅。

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表示,美國等已開發國家視“低碳經濟”為一個新的經濟成長點,一意孤行地徵收碳關稅的可能性極大。在這樣的狀況下,中國怎么辦?樊綱說,與其讓美國人征了我們的碳關稅,去補貼他自己的企業,不如我們自己先征碳關稅,所得的稅收再補貼自己的企業,以達到企業改變結構、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徵稅方式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有關研究報告對碳稅的徵收範圍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國內的專家認為,我國現階段碳稅的徵稅範圍和對象可確定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於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產生的,因此碳稅的徵收對象實際上最終將落到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據碳稅的徵稅範圍和對象,我國碳稅的納稅人可以相應確定為: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財政部有關專家表示,碳稅稅率形式與計稅依據密切相關,由於採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且二氧化碳排放對生態的破壞與其數量直接相關,而與其價值量無關。因此,需要採用從量計征的方式,即採用定額稅率形式。

據了解,每消耗1噸原煤所產生的二氧化碳約為1.9噸,消耗1噸原油(77.23,0.43,0.56%)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約為3噸。為此,財政部有關課題組建議,中國的碳稅最終應該根據煤炭、天然氣和成品油的消耗量來徵收。碳稅在起步的時候,每噸二氧化碳排放徵稅10元,徵收年限可設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稅的稅率可提高到40元/噸。

而環保部規劃院課題組則建議,每噸二氧化碳排放徵稅20元,到2020年可以徵收50元/噸。具體而言,煤炭(每噸)、石油(每噸)、天然氣(每立方米)分別徵收11、17、12元的碳稅。

對於徵收碳稅,鋼鐵企業德龍控股董事局主席丁立國表示,低碳發展是大勢所趨,鋼鐵等行業需要通過技術創新轉移稅負成本。但中國企業的稅負有點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稅時,能統籌考慮企業的負擔。

國家發改委能源所研究員姜克雋對此表示,“對企業來說,稅首先肯定是大棒,徵收碳稅,像鋼鐵這樣的高耗能高碳行業確實會受到負面影響。但在研究碳稅的時候,已經考慮到不增加企業總的稅負,讓碳稅更多充當胡蘿蔔的作用。”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研究報告稱,根據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對我國碳稅稅收優惠進行設計。為了保護我國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對受影響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業建立健全合理的稅收減免與返還機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業享受稅收優惠必須有一定的條件,如與國家簽訂一定標準的二氧化碳減排或提高能效的相關協定,作出在節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對於積極採用技術減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實行C C S(碳捕獲和儲存)技術,並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給予減免稅優惠。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情況,從促進民生的角度出發,對於個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氣排放的二氧化碳,暫不徵稅。

收入歸屬

對於碳稅的歸屬,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的專家稱,碳稅的收入歸屬上有三種選擇,即地方稅、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一般而言,根據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標準,地方稅應該是具有非流動性且分布較均勻、不具有再分配和巨觀調控性質、稅負難以轉嫁性質的稅種。而碳稅對整個巨觀經濟、產業的發展產生影響,還涉及一個國際協調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碳稅不宜作為地方稅,作為中央稅更為合適。但考慮到我國目前地方稅稅收收入過低,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建議將碳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7∶3。

北京環交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如何合理的設計碳稅確實是特別複雜。碳稅當然是普遍增收的,但在有懲罰機制的同時,獎勵機制也應有。”

世界資源研究所(W R I)中國首席代表鄒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理論上說,誰污染就對誰徵稅,專款專用,可以用於搞研發投資,可以補貼新能源企業。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這成為歐洲一些國家的主要做法。

中信產業基金董事長劉樂飛介紹說,歐洲美國新能源低碳項目之所以能這么成功的運行和發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確的,比如說建一個太陽能電站,政府則給企業什麼樣的補貼,以保證企業有較好的回報。建設太陽能電站在德國投資回報率接近10%,東歐的一些國家投資回報能達到15%左右,這樣的投資回報帶動了很多機構建設太陽能電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補貼,能夠真正明確了之後,我想才能夠帶動低碳經濟發展。”劉樂飛表示。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研究報告稱,由中央財政集中碳稅收入用於支持節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術開發以及其他節能事業的發展。還需要建立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考慮低收入或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地區,平衡地區間減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從強化我國財政管理的角度出發,碳稅的收入也有必要納入預算管理,與其他稅收收入統一進行使用和管理。鑒於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低,節能減排方面所需的資金不足,因此,財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稅收入,加大在節能環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報告表示,碳稅收入應該採用以下使用內容和方式:一是用於重點行業的退稅優惠和對低收入群體的補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國家專項基金,專門用於應對氣候變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節能新技術、新能源技術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實施植樹造林等增匯工程項目以及加強有關的科學研究與管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體使用方式上,應該更多地採用財政貼息等間接優惠方式,而較少採用直接補貼的方式,更好地發揮碳稅的作用。

社會評價

國內的專家認為,我國現階段碳稅的徵稅範圍和對象可確定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於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產生的,因此碳稅的徵收對象實際上最終將落到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據碳稅的徵稅範圍和對象,我國碳稅的納稅人可以相應確定為: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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