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巨觀規劃、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企業人事制度改革。
(二)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研究完善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和交流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研究制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綜合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對執業資格註冊工作的檢查監督;負責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
(四)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的錄用調配和聘用鑑證工作。
(五)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統籌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再就業工作;制訂全縣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政策;發展、規範人才、勞動力市場,綜合管理全縣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指導全縣就業服務機構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縣普通高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指導。
(六)綜合管理全縣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負責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研究制定、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補貼、津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鈎、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制度;指導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負責制定、貫徹執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
(八)負責全縣軍官轉業接收安置工作,制訂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在三門的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
(九)統一管理全縣人才智力引進工作。
(十)制訂和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則;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和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縣職工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的相關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建立和完善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十一)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制訂全縣養老(含農村養老,下同)、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研究制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辦理以縣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
(十三)承擔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統計、分析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