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計畫安排和有關制度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國內安全和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情報和動態,分析、預測我市的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制定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
(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重特大經濟犯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組織跨市區以上重特大系列案件的偵破和全市性的集中統一行動。
(四)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和社會醜惡現象,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組織指揮處置重大騷亂、重大群體性鬧事、非法遊行、非法聚集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和重大治安事件;組織查處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導和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和來我市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在市內居留、旅行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消防工作,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的撲救和其他嚴重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七)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管理機動車輛及駕駛員。
(八)指導組織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管理及其他有關安全防範工作。(九)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及對計算機犯罪的查處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勞動教養審批事項。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省領導人以及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的研究和建設,為重特大案件的偵破提供技術保障和行動支援。
(十四)規劃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組織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
(十五)領導全市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對全市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依據上級規定,組織實施同外國及港澳地區警方的交往與合作。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訓練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公安宣傳和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活動;協助各縣級市黨委做好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十八)依據《警務督察條例》,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
(十九)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威海市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正科級單位1個
銀灘分局:辦公室、治安科、刑警隊
(2)副科級單位6個
指揮中心:秘書科、調研科、通訊科、指揮作戰科
刑警大隊:辦公室、技術科及5箇中隊
治安大隊
巡警大隊:辦公室、業務科及3箇中隊
交警大隊:辦公室、政工股、車管所、汽訓隊、事故股、安全宣傳股及6箇中隊
保全服務公司
(3)局機關科室
政工科、紀委、行政管理科、政偵科、外事科、經偵科、保衛科、戶籍科、法制科、信訪科、督察室、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4)派出所13個
勝利街派出所、商業街派出所、金嶺派出所、夏村鎮派出所、崖子派出所、育黎派出所、乳山寨邊防派出所、午極派出所、下初派出所、馮家派出所、南黃鎮邊防派出所、大孤山派出所、乳山口邊防派出所。
設立歷史
1941年8月牟海行署公安局建立。1945年,牟海行署公安局易名乳山縣政府公安局。1956年12月,易名為乳山縣公安局。“文化大革命”期間,公安機關受“紅衛兵”衝擊而癱瘓。1967年4月,縣革命委員會成立政法委員會,代行公、檢、法三個執法機關之職權。1968年1月,實行軍事管制,始稱中國人民解放軍乳山縣政法委員會軍事管制小組,後稱中國人民解放軍乳山縣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小組。1973年5月,撤銷軍管,恢復乳山縣公安局。1993年8月,乳山縣公安局隨乳山撤縣設市更名乳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