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有限論

在布拉格之春之後,勃列日涅夫提出的處理社會主義大家庭之間關係的論調,即社會主義國家的主權應受到社會主義國家陣營利益的限制,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主權是有限的。

“主權有限論”。

政府觀點

美國政府認為,凡是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國家,準許恐怖分子在自己領土上開展恐怖活動的國家,以及專制政權踐踏本國公民最起碼權力的國家,都不可能指望得到國際法所賦予的主權的完全保護;這些國家的主權是有限的;為了消除危害世界的隱患,美國就應採取一切手段進行干預;美國採取一切手段進行干預的權力是無限的。

個人觀點

美國國務院政策計畫辦公室主任查理德·哈斯認為,“在各國擁有的主權當中,應附帶不能殺害本國國民和不支持恐怖行動等一系列義務。不能實現這一義務的國家應被剝奪主權和不被干涉的權力。美國等其他國家應被賦予進行干涉的權力。”(註:【美】《紐約人》雜誌2002年3月號。)這一理論實際上是推行“人權高於主權”、“反恐高於主權”,借人權和反恐之名行謀求霸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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