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0〕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丹東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市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丹東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互濟和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遼人社〔2010〕102號)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如下:
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統一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繳納基數的下限不低于丹東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基數的上限不高于丹東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工傷保險費率按照行業分類規定的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執行。
三、統一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1.基金財務管理。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從2010年10月份開始,各縣(市)要調整入庫級次,並將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直接上解到市財政專戶。此前形成的工傷保險基金債權債務,由同級政府負責處理,基金的歷史缺口由原渠道逐步消化解決。
2.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工傷基金收支預算的編制的工作及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的數據報送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本級工傷基金收支預算,並匯總全地區工傷保險收支預算。全地區工傷保險收支預算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及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
年終,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本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相關數據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作為考核與基金劃轉的依據。
3.工傷保險儲備金。從2010年開始,財政部門負責按當年工傷保險結餘基金的30%提取工傷儲備金。工傷儲備金主要用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取消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每月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按月撥付到縣(市)財政社保基金專戶,經縣(市)財政局覆核後,撥付到縣(市)社保經辦機構。
2.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門印發的三項待遇調整指導意見適時提出,全市執行統一的調整時間和調整標準。其中,5、6級傷殘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以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的,按丹東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工傷認定工作的管轄許可權,按《關於貫徹實施〈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丹政發〔2006〕10號)第五條規定執行;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鑑定及傷殘職工的傷殘等級證書發放工作,由丹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鑑定材料的收集審核上報、鑑定結論送達發放、鑑定事項的諮詢解答、鑑定經費支付和鑑定現場管理等勞動鑑定的基礎管理工作。
六、統一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1.規範工傷保險業務基礎管理。
市、縣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保險參保登記、保費征繳、待遇審核與支付等業務,要按照全市統一的流程手續,進行規範操作;對工傷事故報告、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工傷待遇審核與支付、基金稽核等業務,要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巨觀管理工作。一是要統一按照工傷認定政策,嚴格履行辦理程式。二是要加強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認真執行報批手續。三是要加強行政監督管理,推進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效率和工作質量的提高,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標準化、規範化。
2.加快信息系統建設。一是要按照金保工程的統一規劃,加快工傷保險基礎網路建設,統一工傷保險業務系統套用軟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資源資料庫,實現市、縣網路互聯。二是要推進工傷實名制,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保險業務經辦的信息共享,提升工傷保險市縣一體、程式銜接的信息化水平。
1.當地政府承擔本轄區工傷保險工作責任。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後,各縣(市)區政府仍然為本轄區工傷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工傷保險工作,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擴面任務,實施目標管理(相關工作已納入政府績效考評範圍)。
2.確保年度工傷保險擴面征繳計畫指標的完成。各縣(市)區政府必須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指標,確保參保職工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發放。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而出現工傷保險收支缺口的,其缺口部分從本地基金結餘中解決,結餘不足的,由縣(市)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3.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市、縣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實名制要求,健全參保和享受待遇人員資料庫,結算、清理歷年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情況,並將工傷待遇人員名單、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鑑定通知單等資料分類歸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市級統籌工作按時推進。
八、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丹東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