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原縣農業機械事業局的職責劃入縣農牧和科技局。
(二)將生豬屠宰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將中藏藥現代化科技產業職責劃給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
(四)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增加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及草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增加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七)承擔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和國家及省知識產權局批准的科技支撐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試點項目的實施管理職責、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管理職責。
(八)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九)加強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十)加強發展現代農牧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牧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養殖業,科學技術發展、智慧財產權,農業機械化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牧業,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牧業,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牧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牧業依法行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科技、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黨政一把手抓第一生產力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二)研究制定農牧行業的有關產業政策,引導行業結構布局調整,扶持龍頭企業,推進產業化發展,制定農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和科技發展計畫,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和規劃,擬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規劃、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學技術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提出全縣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建議,組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研究和科技推廣,研究制定農牧業自然災害防控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全縣農牧業發展項目的規劃、評審、立項、申報、驗收及實施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農牧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參與重大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核、工程招投標的監管、作業設計的審批及工程質量的監督。負責國家、省、州、縣農牧業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立項審定及使用監管;負責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提出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調整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負責專利申請,推薦、選擇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負責對全縣重大引進或投產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評審。
(四)負責全縣農牧業技術推廣工作,制定畜牧、草原、獸藥、農藥、種子、飼料、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種子遺傳及種質資源保護,指導全縣地方珍稀畜禽及品種的保種、繁育、種系系譜建設,推廣優良品種和繁育、飼養新技術。
(五)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六)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七)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指導、協調科普活動和科技宣傳,推進科普能力建設,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負責科技、專利信息管理工作,指導信息開發利用。負責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管理,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負責科技成果鑑定、登記、統計,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的管理,負責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和智慧財產權中介組織建設。牽頭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法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組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八)指導農牧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負責糧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牧業發展、現代農牧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畜產品流通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九)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畜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縣級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 組織、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牧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十一)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及應急預案。組織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全縣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撲滅以及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監測工作,以及獸藥飼料生產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和草原防火工作,組織種子、飼料、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三)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牧業統計工作,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四)制定全縣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牧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牧業及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職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牧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八)承辦政府間農牧業,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農業機械化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牧業,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農業機械化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農業機械化援外項目。
(十九)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農牧和科技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統計、財務、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查、保密、工作制度、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目標管理、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牽頭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農牧業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資金的撥付管理,歸口管理財政安排的各類農牧業專項資金,負責縣級農牧業事業經費預決算的編制和綜合平衡,本系統財務工作;負責農牧業生產統計和定點調查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及監督;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農業股(農業行政執法大隊)。
貫徹實施農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農機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指導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種子(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農藥登記、植物檢疫等工作。擬訂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產業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負責農業產業項目的規劃、編制、儲備、立項和推介工作;負責農業扶貧工作,負責農業生產信息、災情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擬訂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耕地質量保護、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職責;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農民負擔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工作。
(三)畜牧股。
貫徹實施畜牧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負責畜牧業生產及重大項目建設的巨觀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研究擬訂畜牧科技與畜牧業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畜草產業發展項目的設計、審核、儲備、申報、評審及監督管理和指導;指導全縣畜牧業生產和畜產品加工企業健康發展;組織畜牧科技攻關、技術協作、技術推廣及科技成果的評審、轉化工作;參與畜牧業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承擔畜牧業對外經濟合作管理工作;指導畜牧獸醫行業學會和畜牧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負責預測並發布畜禽及畜禽產品和畜牧生產資料的供求信息,開展市場信息諮詢服務,促進產品銷售;指導種畜場的發展和畜牧業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草擬,研究擬訂促進全州畜牧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畜牧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調研、宣傳、培訓工作;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研究擬訂畜牧食品流通政策及行業地方標準;負責全縣獸醫、獸藥和飼料的生產、經營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承辦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護畜產品生產、經營和消費。研究擬訂獸醫獸藥、草地生態保護建設、畜禽繁養等專項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草擬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預案;組織全縣動物免疫、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和防疫檢疫工作,指導重大動物疫病預警監測;負責全縣畜草資源保護,畜禽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引進、試驗、推廣工作;指導畜牧業災害應急處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州草原防火工作;指導草原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全縣重大草原火災的撲救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火警監測、信息網路管理、災害評估和火災預測分析工作;負責草原火災統計、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全縣草原火災預報、撲救及專業隊伍建設;負責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工作。
(四)科技股。
貫徹實施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擬訂農牧區科技發展及科普工作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科技產業、農業科技示範基地、農業科技園區工作及先進適用技術的試點示範、成果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扶貧、科技興農工作;開展先進農業技術組裝配套;指導農村科技綜合開發和農業產業化試點工作;負責科技特派員、科技培訓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及科技外事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擬訂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成果管理、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負責智慧財產權的宣傳、管理、保護和轉化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組織開展專利試點和專利技術轉化及產業化工作;依法開展專利執法,調處專利侵權糾紛;負責專利申請及資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統計;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保密及技術出口的管理、審核工作;指導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管理及其糾紛的調解;負責技術商品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的工作。
(五)農機股。
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農機安全監理的政策指導和巨觀管理;組織開展農機安全隱患專項整治;指導農機安全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和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規劃、計畫和農業機械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機化服務組織、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機耕道路的規劃、建設的技術指導及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資質、人員資格的審定;組織、協調農機作業及燃油供應;收集發布農機化信息;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機電灌溉發展規劃、計畫;擬訂農村機電灌溉建設資金的需求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監督農村機電灌溉設施項目建設;組織實施機械化節水灌溉工作;組織機電灌溉專業化服務組織建設及其技術培訓和專業分級管理;組織農機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開發;組織農機產品質量調查與處理投訴,參與農機市場打假;組織實施農機裝備更新報廢和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組織實施農機產品目錄;負責農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農機維修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收集、發布農機裝備相關信息;負責農機行業標準化管理;引導農機生產、銷售行業發展。
(六)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農牧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指導農牧業科技隊伍及體系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職工崗位培訓;承辦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農牧業農村人才工作和農牧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