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葡萄牙共和國就澳門問題共同發表的一份聲明。1987年3月26日,《中葡聯合聲明》的草簽儀式在北京舉行,由周南和麥端納分別在聲明上籤字。於1987年4月13日,由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時任葡萄牙共和國總理阿尼巴爾·安東尼奧·卡瓦科·席爾瓦在北京簽訂。中葡兩國政府在1988年1月15日互換批准書,聲明正式生效。

簽訂過程

中葡兩國政府代表正式簽署《中葡聯合聲明》中葡兩國政府代表正式簽署《中葡聯合聲明》

1987年3月26日,《中葡聯合聲明》的草簽儀式在北京舉行,由周南和麥端納分別在聲明上籤字。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總理分別代表本國政府正式簽字。

1987年6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批准了《中葡聯合聲明》,同時指出,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符合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心愿。

1988年1月15日,中葡兩國政府互換批准書,聲明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

《中葡聯合聲明》共7款。其主要內容是:澳門是中國領土,中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其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可以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與各國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其財政獨立,不向中央政府交稅。上述基本政策,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明文規定,並在50年內不變。

正文之外,還有兩個附屬檔案和兩個備忘錄。附屬檔案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把聲明中所提到的基本政策予以具體化。附屬檔案二為《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規定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葡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以為澳門治權的交接創造更妥善的條件。

中、葡兩國在澳門人的國籍問題上存在分歧。因此,在《中葡聯合聲明》之外,雙方各以備忘錄的形式表明本國的立場。葡萄牙方面的備忘錄聲明:“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1999年12月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即主張將來某些澳門人可以具有雙重國籍。中國方面的備忘錄則聲明:澳門居民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是中國公民。雖可繼續持證到外國旅行,但不得在中國領土上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即不承認任何澳門居民可以享有雙重國籍。

檔案意義

《中葡聯合聲明》是一個歷史性的檔案。它在1887年《中葡條約》草簽100周年後的同一天簽訂,確是一個歷史的巧合(1887年3月26日~1987年3月26日),而其意義則截然不同。100年前由英帝國主義分子金登乾代表腐朽的清政府到里斯本去草簽的那個條約,把澳門主權拱手讓給葡萄牙。而100年後,中葡雙方政府在北京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則向全世界莊嚴宣布:中國將在自己的領土上最後消除殖民主義的痕跡,並進而完成祖國的統一大業。

檔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兩國建交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的發展,一致認為,由兩國政府通過談判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並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對澳門執行如下的基本政策: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它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

(四)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它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它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葡萄牙和其它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澳門的旅行證件。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資金進出自由。澳門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為保證本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一九九九年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二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關於澳門土地契約和其它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作為本聯合聲明組成部分的附屬檔案均將付諸實施。

七、本聯合聲明及其附屬檔案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批准書將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屬檔案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趙紫陽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代表 AníbalAntónioCavacoSi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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