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隸屬中華文化藝術發展戰略投資集團(香港),成立之初,贏得一大批國內著名的藝術家們大力支持,其活動開展博得了廣大藝術家的讚譽和好評,同時為中外文藝家互相交流學習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宗旨
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宗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華大地各個領域的廣大同仁一道,共同肩負繼承和繁榮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共同弘揚和傳播中華民族先進的文化藝術,推進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和藝術家的友誼,挖掘、扶持和培養新時代文藝新人,為中華文藝創作者開拓更為廣闊的文藝創作和發展空間,繁榮中華文藝事業而努力同時搭建一個展示才藝及資源、傳播思想、溝通信息、交流智慧、分享經驗,聯誼互動的平台。
任務
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任務:立足世界,面向未來,“蒐集、整理和研究中國文學、藝術,增進對人民的文學藝術遺產的尊重和了解,薈萃文藝精英,陶冶民眾情操;開展有益活動,豐富民眾生活;宏揚傳統文化,光大民族精神;推動和幫助了各民族、各省、市這方面的活動,並吸取和發揚它的優秀部分,批判和拋棄它的落後部分,使有助於社會主義文化的建設。”
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理念:弘揚傳統文化,彰顯藝術魅力,傳承中華文明,促進藝術交流,團結全球華人華僑,以道德服務社會,把藝術奉獻給人民。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化藝術協會和文藝界人士,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實現祖國統一、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業務
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國內外從事文化藝術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團體及個人,開展學術研究、藝術交流、對外文化交流、會議展覽等專業活動。
(二)圍繞文化藝術相關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進行調查研究,同時承接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開展專項研究,舉辦各類學術論壇。
(三)承接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開展並參與多種形式的講座、研討會,為社會培養文化藝術方面的專業人才。
(四)承接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編輯出版有關文化、藝術等理論書籍及資料, 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大陸)優秀藝術家的成果及成功經驗。
(五)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協會建立聯繫,策劃、組織 、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六)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準許的文藝交流活動。
九州一家,四海共勉,在這和諧的社會,願所有炎黃子孫緊密相連,攜手通行,為振興中華,為譜寫人類文明新樂章而奮鬥不止。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ULTURL ARTS HERITAGE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第二條 本會是一個由優秀的文藝人才以及書法、美術、攝影、戲劇、音樂、影視等藝術家或相關團體自願結成的,集文藝研究、交流、傳播於一體的資源平台。
第三條 研究會的宗旨是: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繼承和繁榮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共同弘揚和傳播中華民族先進的文化藝術,推進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和藝術家的友誼,挖掘、扶持和培養新時代文藝新人,為中華文藝創作者開拓更為廣闊的文藝創作和發展空間,繁榮中華文藝事業而努力。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進程中發揮積極和建設性作用。
第四條 本會註冊地: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及主要任務:
(一)團結和組織國內外從事文化藝術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團體及個人,開展學術研究、藝術交流、對外文化交流、會議展覽等專業活動。
(二)圍繞文化藝術相關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進行調查研究,同時根據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開展專項研究,舉辦各類學術論壇。
(三)受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舉辦世貿組織培訓班,開展並參與多種形式的講座、研討會,為社會培養文化藝術方面的專業人才。
(四)受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編輯出版有關文化、藝術等理論書籍及資料, 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大陸)優秀藝術家的成果及成功經驗。
(五)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協會建立聯繫,策劃、組織 、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六)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準許的文藝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成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文化藝術理論研究領域和實際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開展的多項活動;
(三)有權獲得本會所提供的信息、資料、研究成果及其他多種服務;
(四)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關心本會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活動;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意見,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本會收取會費的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主管單位撥款;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獎金;
(五)各界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戰略研究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