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十六名。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條 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十九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第八條 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請假。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第九條 選舉日期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三十六名。
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選人登記表》。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
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三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公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並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主席團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情況。
第十四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五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
第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 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干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後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第十九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的投訴,並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布遞補的代表名單。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代表出缺時的遞補順序,由主席團決定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遞補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