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簡介

今日,農業部舉行新聞發布會,解答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開展情況。據悉,2014年農業部在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試點基礎上,又選擇山東、安徽、四川3省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同時選擇27縣開展相關工作。目前,全國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縣有1988個,涉及到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3.3億畝承包耕地。

涉及內容

據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介紹,為了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業部還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通力合作,成立了全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部門分工、確定試點地區等重大問題作出部署。同時抓緊建章立制,制定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等3項行業標準,聯合國家檔案局下發了檔案管理辦法。目前,中央財政設立了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的專項資金,並及時撥付了2014年試點經費,農業部也舉辦了多期培訓班,充實人員力量,強化人才隊伍保障。

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開展,農業部方面表示,第一,明確總體要求。在總體部署方面,在穩定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完成這項工作。在試點安排上,各地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不求齊步走,不搞"一刀切";第二,準確把握政策原則。既要解決問題,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又要防止引發矛盾,真正做到民眾認可,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給農民"確實權、頒鐵證";第三,抓好重點任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核心是確權,重點是登記。要在紮實做好承包檔案資料清查、權屬調查的基礎之上,完善承包契約、建立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推進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契約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契約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籤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契約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複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髮、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髮、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換髮”、“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該證(包括編號),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契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檔案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並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髮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藉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製,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製,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讀

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家庭承包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是依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由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對家庭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重點。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是指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經營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經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土地承包的權益

1、為什麼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轉等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重要財產權利。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要求,應當對農民所擁有的這種權利平等地還權賦能,賦予其長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權權能,不僅能夠釐清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者關係,為堅持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奠定基礎,同時也為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市場運行中的抵押、擔保和轉讓奠定重要法律基礎,為發揮市場配置農村土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構築堅實的制度基礎。

2、為什麼要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答:(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市場經濟制度的需要。市場經濟的基礎是產權制度,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2)是摸清基本國情的重要舉措。眾所周知,家庭承包是從聯產承包開始的,當時農村為了保證“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糧食等農產品,普遍存在以產量最高的農田作為標準田,其他的耕地採取折扣方式以多頂少,即1.2或1.5實際畝折扣為一標準畝,據此承包給農戶。由此,導致承包檔案資料記載的面積與二調面積出入較大,通過全面的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有助於將這些數據摸準搞清,為巨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3)是賦予農民真正財產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保證。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財產權利,通過按《物權法》要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能夠依法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權能,為農民通過入股、抵押、擔保和流轉等形式,增加財產性收入暢通渠道。

3、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答:(1)有利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促進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的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礎。把土地承包關係搞紮實,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進一步搞清楚,有利於夯實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動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的落實到位。   (2)有利於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頒證,是建立城鄉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舉措,能夠依法落實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讓農民的財產權益依法得到有效保護。

(3)有利於落實黨的強農惠農政策、發展現代農業。通過開展確權登記,把地塊、面積、位置搞清楚,既利於保護好耕地,保障13億人的吃飯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和落實一系列的強農惠農政策,更有利於國家依據登記的數據,擬定現代農業發展規劃,出台促進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通過引導土地規範流轉,在堅持家庭經營基礎上,大力促進種田大戶、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育、壯大,有效解決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後誰來種地的問題。

(4)有利於創新農村社會管理、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影響農村穩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護不力,流轉過程中契約不規範、面積不準確、信息不對稱等。通過確權登記頒證,將農戶承包數據和資料實現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農民流轉會產生歸屬糾紛的擔憂,又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數據,為化解農村的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堅實的基礎。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有哪些?

答:法律法規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

政策依據有:2008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號檔案;2011年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2014年山東省委1號檔案。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是一種物權登記。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不動產物權要通過登記明確權屬加強保護。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權等都要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以更好地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以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

2013年中央1號檔案提出:“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

2014年山東省委1號檔案要求:加大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在更大範圍內推開。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依靠農民民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原則有哪些?

答:(1)依法依規、規範操作。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農辦經〔2012〕19號)的要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症。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契約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係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尊重農民意願,結合村組實際,在保持家庭承包權長期穩定的原則下,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允許村組對承包地適時適當作調整。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耕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選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準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係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7、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步驟有哪些?

答:本次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各種潛在的歷史矛盾十分複雜,必須採取積極、穩妥、慎重的辦法逐步推進,一般按6個步驟開展工作:  (1)宣傳發動。要把確權登記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遵循原則等,通過致農民朋友一封信、編印操作手冊,召開鄉、村、組幹部動員會和農民民眾座談會等形式,進行深入廣泛的宣傳,將基層幹部民眾的思想廣泛發動起來,調動他們積極主動參與。

(2)清查核實。將歷史資料、地塊現狀、民眾反映、爭議糾紛等有關資料、情況要一一摸清查實,切實做到資料全、數據真、情況準,為開展確權登記奠定紮實基礎。

(3)調繪勘測。由專業測繪人員為主、組織農民代表參與,依據二輪承包契約及權證等資料,對農村承包土地進行調繪勘測,力求精準實。

(4)張榜公示。將清查的歷史資料、調繪勘測初步結果在村民集中活動場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要由農戶簽字認可。有異議的要對(2)、(3)二個步驟重新核查,核查結果再次張榜公示,直至絕大部分農戶簽字認可。對極少數仍存異議的,暫緩確權登記。

(5)登記頒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戶承包土地,按規定程式予以登記頒證,並將結果再次公示,確認無異議後向承包農戶發放權證。

(6)歸檔管理。將本次各階段相關資料按紙質和電子兩類分門別類、歸集整理、全面系統、科學建檔,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分別妥善保存,並按要求為今後查閱打好基礎。

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契約、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實現“四相符”和“五到戶”,即:承包面積、承包契約、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書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戶、承包地四至邊界測繪登記到戶、承包契約簽訂到戶、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基本農田標註到戶。

9、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時間進度要求是什麼?

答:2013年中央1號檔案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4年江西省委1號檔案要求,到今年底全省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據此,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方案提出,今年4月份全面啟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5年年底前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全面完成並檢查驗收。需要解釋的是,所謂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指完成80%以上的確權登記任務或完成60%以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任務。

1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

(3)承包經營期限和起止日期;

(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及日期;

(7)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1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哪幾種方式?

答:(1)家庭承包方式。

A、準備前期資料。收集整理承包契約、土地台帳、登記簿、農戶信息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處理國土“二調”或航空航天影像數據,形成用於調查和實測的基礎工作底圖。

B、入戶權屬調查。根據基礎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後再登記。

C、測量或標註地塊成圖。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範”要求對承包地塊進行測量或標註和繪圖,並標註地塊編碼和面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

D、公示審核。由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組審核地籍草圖後,在村內公示。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核實、修正,並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後作為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上報所在鄉(鎮),匯總並核對後上報縣政府。

E、建立登記簿。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應當採用紙質和電子介質。為避免因系統故障而導致登記資料遺失破壞,應當進行異地備份。如果條件允許,應採取多種方式多地備份。

F、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內容,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G、資料歸檔。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0〕12號)規定,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整理登記相關資料並歸檔。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當地國土部門已經有航空數碼彩圖的,本次確權登記時可以直接採用,在該圖基礎上勾圖到戶並製作戶籍圖貼上到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上。

(2)其他承包方式。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承包農村“四荒”地的,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頒發經營權證。對境外企業、組織和個人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暫不予登記。

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承包期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者滅失的,進行變更、註銷登記:

一是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導致承包地塊或者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是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

四是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

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併的;

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

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

八是承包地被發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

九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註銷的情形。根據當事人申請,由鄉(鎮)報請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註銷登記,並記載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12、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實土地承包檔案。以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建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為基礎,對農村土地承包底冊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實,全面摸底查清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相關情況。

(2)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在對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以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契約、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調查勘測,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實測結果經村公示、鄉(鎮)審核後,作為確認、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契約以及確認、變更、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依據。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已建立登記簿的,要依據上述規定進一步健全,充實完善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地類和空間位置;未建立登記簿的,要在現有土地承包契約、證書的基礎上,結合本次確認的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等登記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4)加強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加強土地承包契約變更、解除等日常管理,並及時做好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換髮、註銷等工作。

(5)對其他承包方式開展確權登記頒證。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符合登記有關規定的,報請縣政府依法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

(6)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歸檔。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規定,實現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驗收。堅持分級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類歸檔、安全保管、公開查閱等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縣級政府檔案管理部門分別保管。

(7)實施土地承包經營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將登記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土地流轉契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記信息錄入工作完成後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經營權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以及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

1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記載的土地承包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與土地承包契約中簽訂的時間一致。

14、對外出務工未歸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進行登記?

答: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經商為由而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對於常年外出未歸、未委託代理人又無法聯繫的外出人員,可先查清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土地承包狀況,按現有承包契約登記的四至和面積預留出相應的土地,待聯繫到當事農戶後再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預留期間當事農戶無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暫由集體代為管理。

15、二輪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麼為基礎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契約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契約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確權登記頒證應以土地承包契約為基礎。

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簽訂土地承包契約的,以二輪土地承包契約為基礎;土地承包契約不完善的,應補簽承包契約後再確權登記頒證;補簽承包契約的起止時間要與當地二輪土地承包契約時間一致。

16、實測土地面積與承包契約及原來的經營權證書記載有出入的,如何填寫登記簿和新證書?

答:確權登記頒證應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規定,對實測面積,經公示後據實登記。在登記簿中如實填寫“承包地二輪契約面積”和“實際測量面積”(註:農業部登記簿樣本中“承包地塊情況”分別設計了“承包地契約面積”和“實測面積”兩項內容,無論實測面積與契約面積是否有出入,都應分別填寫)。對二輪契約面積因地塊等級不同折畝計算的,要在登記簿“承包地塊情況”的“承包地二輪契約面積”欄內予以註明;對出入較大的要對土地地籍草圖進行審核,在村、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才能確權登記。經營權證書只填寫實際測量的面積。

17、對以前個別進行了承包土地調整的地方如何確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對以前個別地方對承包地進行了調整的,按照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工作原則,在不違背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實行民主協商、村民議決。只要民眾認可無異議,在履行完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民眾有異議的,按照法律程式解決爭議後,再行確權登記頒證。

18、對土地集體所有權有爭議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集體經濟組織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爭議的,先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土地所有權,再按照相關程式對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土地所有權一時難以明確的暫緩登記。

19、未經批准私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對於農戶或其他組織未經國土部門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進行建房或建設其他建築設施的,此次確權不予登記。對相關責任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行為,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20、土地經統一規劃整理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規劃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農村土地流轉以後受讓方統一規劃整理了的土地,應按土地整理或流轉以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係,重新測量,經組內農民大會討論決定,可按確權確股不確地方式確權到戶後進行登記,也可在整理後的地塊圖上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面積和四至後進行登記。此種情況的登記,既要尊重農民意願,也不得改變已形成的土地流轉關係。  21、二輪土地承包契約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塊能否進行確權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土地二輪承包契約以外新增加的地塊,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則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了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

二輪延包時及之後,村組幹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員留給自己的未簽訂家庭承包契約的地塊不能登記為該戶的家庭承包地,應作為集體機動地處理。

22、對農戶開墾的土地是否登記為家庭承包地?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102號)等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農戶自行開墾的土地,已經作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如果存有爭議,按照法律程式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3、農戶占用田間路、溝渠等耕種的能否確定為家庭承包面積?

答: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規定,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戶占用田間路、溝渠等耕種的土地不能確定為家庭承包面積,應當按照原承包地塊測量的面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4、農戶流轉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相關法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確權登記頒證:(1)農戶以互換的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雙方有書面流轉協定(契約)的,按照協定據實確權登記頒證;沒有書面協定的,由雙方達成協定、向村集體備案並簽訂流轉契約後,再依據契約確權登記頒證;互換有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後再確權登記頒證。

(2)農戶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未經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的,仍按原承包農戶確權登記頒證。經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的,按照流轉協定(契約)據實測量土地並確權登記頒證。

(3)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按原承包農戶確權登記頒證。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國家徵用的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此次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承包地全部被國家徵用的應進行註銷登記,被國家部分徵用的,應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並進行變更登記,未被徵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26、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此次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別進行註銷和變更登記,未被徵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27、集體所有的機動地能否在這次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進行承包地調整?

答: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承包地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留有機動地的村集體,原則上待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結束後,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是否解決人地不均矛盾而進行調整。如果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結合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一併解決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調整。

28、在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承包戶要求分戶與合戶的怎么辦?

答:根據農業部《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這次工作任務,是對已經簽訂土地承包契約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戶的分戶與合戶的內容,不進行承包戶的分戶和合戶工作。

對於以前已經實行分戶經營的承包地,按照《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並申請分別簽訂承包契約的,發包方應當分別簽訂,並依照法定程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規定,分戶經營被當事人認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戶後各戶對土地的承包現狀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如因分戶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解決爭議,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9、存在承包經營糾紛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對於承包地塊、面積、邊界及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和糾紛的,由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程式依法解決,糾紛解決後再進行登記。承包糾紛一時難以解決的,可以暫緩登記。

30、對符合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確權登記?

答:1997年以來未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派遣到工作單位的大中專院校農村生源畢業生回原籍落戶的,仍屬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集體應保留或按程式從預留的機動地中分配給其承包地,並應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31、自然災害毀損承包地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毀損減少的承包地,無法恢復的,應核減承包地面積。可部分恢復的,按恢復後的實際面積確權登記。

32、承包農戶家庭消亡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給新增人口後再按此次工作程式進行確權登記。  33、合併村民小組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村民小組合併前各小組人均承包地面積不一致的,登記中不要求在合併後的村民小組範圍內統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積,應根據合併前各村民小組的實際人均面積標準,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合村並居的參照此規定。

34、對出嫁女和入贅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進行確權登記?

答:出嫁女和入贅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給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5、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是否有權確權登記?

答: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條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員。

因此只要原戶口在本村,上述人員均應該確權登記。

36、全家遷入小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規定,全家遷入城鎮居住且戶口仍在農村的,仍然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戶,應當如實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37、在小城鎮落戶的家庭如何對農村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已遷入小城鎮落戶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則應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經營權的,則尊重其意願不予確權登記頒證。

38、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地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魯發〔2010〕7號檔案和國辦發〔2011〕9號檔案精神,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發包方不得強行或變相收回。

因此,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之前沒有交回或收回,之後再轉為城市戶口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39、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應尊重“五保戶”的意願,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頒證。集體不能強行收回“五保戶”的承包地作為集體機動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確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契約上籤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確定?

答:個人或單位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契約上籤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契約上籤字的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協商決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如何確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調查結果由誰簽字確認?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

44、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登記簿費用由誰承擔?

答:根據2014年中央1號檔案要求,本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費用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經研究並報省領導批准,我省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登記簿由省農業廳按規定樣式統一印製,費用由省級財政負擔,調繪勘測及其他工作經費由市、縣財政列入預算,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45、對於退耕還林和退田還湖的如何確權?

答:對於退耕還林,農戶如果領取了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頒證。如果沒有領取林權證的,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貼,應尊重農戶自己的選擇,是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還是等待領取林權證。對既沒有領取林權證,也沒有領取補貼的,應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於退田還湖的,如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明文規定的,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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