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是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條例,於2000年10月22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條例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機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八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第九條 下列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佇列入裝備訂貨計畫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十四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 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下,全球汽車市場面臨著嚴峻的形勢,我國車市也同樣受到了國際環境的影響。為振興汽車產業,國務院決定,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減稅政策的出台,對於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有效拉動汽車消費,擴大國內需求,促進國內汽車產業的穩定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

1、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購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暫減按5%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執行時間是指車輛的購置日期,而並非納稅申報日期。購置日期的確定,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減徵車輛購置稅的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1)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

(2)國產客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3)國產越野汽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4)國產專用車:是指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5)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政策調整的貫徹落實,切實方便和服務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積極做好政策調整的各項準備工作,調整車輛購置稅徵收系統,簡化減稅的申報程式,培訓徵收管理人員,確保減稅政策按時實施。

附屬檔案

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表

應稅車輛

具體範圍

注釋

汽車

各類汽車

機車

輕便機車

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km/h,發動機汽缸總排量不大於50cm3 的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機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於50cm3 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機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於50cm3 ,空車重量不大於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電車

無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線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有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掛車

全掛車

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掛車

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輛共同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農用運輸車

三輪農用運輸車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運輸車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28kw,載重量不大於1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概述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發生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時,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複印件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機車證明書》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確認稅款繳納後予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係;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數字元合邏輯關係,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籤章,將申報信息採集錄入系統,確認稅款繳納後,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徵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

2.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證明管理

一、概述

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完稅證明(含免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或者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應到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補)發完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向納稅人核發新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完稅證明遺失時使用),2份

2.《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時使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損毀、丟失的,提供車購稅繳稅憑證或車購辦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及複印件、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輛變動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2)車主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

(3)車主辦理車輛轉入手續時,應提供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

(4)車主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需補辦的,車主應在遺失聲明登報之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

2.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換髮完稅證明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合法、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審核無誤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或《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如果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完整,內容填寫準確,符合規定條件的,換(補)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通過系統辦理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手續,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3.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減免稅

納稅人申請免稅

一、概述

納稅人購置的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車輛,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稅、免稅,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佇列入軍隊武裝裝備訂貨計畫的車輛,提供訂貨計畫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5.留學人員、來華專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2)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6.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2)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相符,並與相應的免稅規定對照,確定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3)紙質資料不全、填寫不符合規定或符合免稅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重新填報或不予免稅的理由。

2.核准

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符合免稅規定的,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籤章,將申請信息採集錄入系統,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

3.資料歸檔

生產企業(納稅人)申請免稅車型

一、概述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予以受理、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匯總。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生產企業(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複印件

2.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檔案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於300萬,並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型號,僅限車輛生產企業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需列入免稅圖冊提起申請的,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轉下一環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分別於每年的3、6、9、12月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申請當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圖冊。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

(1)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通過系統調閱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信息,對其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審核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通過的,定期列入免稅圖冊,將相關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退稅

一、概述

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稅退還納稅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徵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正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和稅款繳納情況;

(2)審核《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閱申請退稅車輛的電子檔案和實物檔案,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稅規定;

(4)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通過系統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申報徵收信息

2.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信息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退稅意見。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還上一環節;符合退稅條件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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