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評估員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10日,國家海事局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評估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格與職責,培訓、考試與發證,監督與管理,附則5章30條,自2012年10月10日起實施。

發布信息

國家海事局通知

國家海事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評估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各省級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訓機構、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船員服務機構,中國海事服務中心:

為全面履行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規範和加強船員適任評估工作,確保評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潔和高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註冊與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評估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評估員管理辦法

國家海事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評估員管理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適任評估員(以下簡稱“評估員”)管理,規範船員適任評估工作,保證船員適任評估公平、公正、廉潔、高效,根據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及其他船員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海船船員適任評估、內河船員實際操作考試工作的評估員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簡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評估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船員適任評估工作的人員應持有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員適任評估員證書,並在證書籤注範圍內進行評估。

第二章 資格與職責

第五條 評估員主要由海事管理機構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擔任,也可由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船員服務機構的船長、輪機長及航海院校、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擔任。

第六條 申請評估員資格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海事管理機構中具有水上專業(或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持有不低於被評估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過該職務;

(二)航運企業中具有水上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持有不低於被評估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過該職務;

內河三類船員實際操作考試評估員持有內河三類及以上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三)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中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有關船員實際操作培訓教學人員要求的專業教師。

第七條 申請評估員資格者,應由所在單位推薦,並統一向所在地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適任評估員證書申請表》(見附錄1);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近期直邊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張;

(四)學歷教育畢業證複印件;

(五)船員適任證書和特殊類型船舶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六)水上服務資歷證明;

(七)教學資歷證明(如需要)。

第八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允許參加由主管機關或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的評估員培訓。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評估員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檢查本項目評估所需場地、設備、設施、器材、圖書資料等的符合情況;

(二)核對考生身份,按照評估要求進行評估,並做好評估記錄;

(三)按照評分標準確定評估成績,並點評考生實操技能,總結評估工作,提出相關建議;

(四)維護評估現場秩序;

(五)評估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主考官通報。

第三章 培訓、考試與發證

第十條 評估員培訓分為適任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培訓由主管機關或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評估員培訓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家船員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二)考試大綱、評估規範等技術標準;

(三)相關示範課程;

(四)包括模擬器在內的評估設備的使用;

(五)模擬評估;

(六)案例分析。

第十二條 完成評估員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完成至少1次覆蓋申請評估項目的評估見習,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簽發評估員證書。

第十三條 評估員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適用的評估項目;

(三)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第十四條 評估員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五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公布和更新評估員名單。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評估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提前制定評估實施計畫。評估實施計畫包括評估日期、評估地點、評估項目、考官和評估員的組成。

第十七條 確定評估員人數時,應充分考慮下列情況:

(一)參加評估的考生數量、評估項目以及評估總工作量;

(二)評估設施、設備的數量和場地分布及具體時間安排。

第十八條 調配評估員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迴避原則:評估員本人承擔了相關評估項目的訓練指導或與被評估對象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會影響評估公正情形的,應當迴避;

(二)資格相當原則:評估員持有不低於被評估船員所申考證書等級、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過職務(英語評估除外)。

第十九條 評估實施計畫經審核、批准後,海事機構應通知評估承辦單位,並以《評估員調配通知》(附錄2)形式通知評估員所在單位。

第二十條 評估員所在單位收到《評估員調配通知》後,應及時通知評估員,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評估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服從調配,自覺遵守迴避制度;

(二)著裝規範,持證上崗;

(三)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地評判船員實操能力;

(四)舉止文明,無影響正常評估的行為;

(五)嚴守紀律,不以權謀私、不弄虛作假;

(六)按要求參加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對登記在冊的評估員實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1年內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調配2次及以上;

(二)1年內2次及以上被考官評價為不合格(評價表見附錄3);

(三)被舉報收受被評估者財物並被查實;

(四)有影響評估公平公正情形。

第二十三條 考核不合格的評估員,終止其評估員資格,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通知所在單位,並由其所在單位通知本人,其評估員證書同時作廢(考核表見附錄4)。

被終止評估員資格的人員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估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廉政紀律或嚴重影響評估公正公平並經調查核實,或者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評估員,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將註銷其評估員資格並書面通報其所在單位,且不得重新申請評估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考核合格的評估員,在證書到期前的12個月內,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後,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為其換髮相應的評估員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連續2年考核優秀或對評估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評估員,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給予通報表揚,並在調配時予以優先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船員適任評估”系指通過相應船舶、設備或模擬器操作、聽力測驗、口試等,對海船、內河船舶的船長、甲板部船員、輪機部船員、無線電操作人員、引航員等進行的技能評估和實際操作考試。包括對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所要求的評估和實際操作考試。

第二十八條 評估員的交通費、評估補助由海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實施。

附錄:

1.船員適任評估員證書申請表(略)

2.評估員調配通知及回執(略)

3.船員適任評估員評價表(略)

4.船員適任評估員年度考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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