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國家海事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考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各省級地方海事局,中國海事服務中心:
為全面履行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規範和加強船員考試工作,提高船員考試的公信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註冊與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管理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考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考官管理辦法
國家海事局
2012年10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考官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考試考官(以下簡稱“考官”)管理,規範船員考試工作,提高船員考試的公信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註冊與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配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船員理論考試、實際操作考試和評估工作的海事人員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類別和等級
第四條 考官分A、B二類,每類考官又分為助理考官、考官、主考官和首席考官。
第五條 組織實施海船船員考試的各級考官應持有A類證書,組織實施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的各級考官應持有B類證書。
持有A類證書的駕駛專業各級考官通過B類考官的培訓、考試合格,以及持有A類證書的輪機專業各級考官,具有從事內河船員考試工作的資格。
第六條 助理考官具有組織、實施和監督船員理論考試的資格;考官具有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船員理論考試、實際操作考試和評估的資格;主考官具有組織、實施、管理、指導、評價和監督船員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的資格;首席考官具有指導、保障和督察船員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的資格。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各級考官由海事管理機構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各級考官應熱愛船員考試工作,熟悉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政策、法規、規定和技術規範,具備從事相應工作的知識和技能,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第九條 助理考官的任職資格:
A類助理考官:
(一)具有水上專業(或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從事船員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四)經助理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B類助理考官:
(一)具有水上專業(或海事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從事船員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四)經助理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第十條 考官的任職資格:
A類考官:
(一)具有水上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助理考官資格並從事該項工作3年及以上;或持有海船二等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輪、電子電氣員及以上適任證書,並從事船員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三)承擔船員適任評估工作的考官還應持有不低於被評估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務的適任證書;
(四)經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B類考官:
(一)從事內河一、二類船員適任考試考官的任職資格:
1.具有水上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2.取得助理考官資格並從事該項工作3年及以上;或持有內河一類二副、一類二管輪、三級引航員及以上適任證書並從事海事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3. 經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二)從事內河三類船員適任考試考官的任職資格:
1.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
2.取得助理考官資格並從事該項工作2年及以上;或持有內河三類駕駛員、三類輪機員、三級引航員及以上適任證書並從事海事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
3.經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第十一條 主考官的任職資格:
A類主考官:
(一)具有水上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考官資格並從事該項工作3年及以上;或持有海船二等及以上船舶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並從事船員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三)承擔船員適任評估工作的考官還應持有不低於被評估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務的適任證書;
(四)經主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B類主考官:
(一)具有水上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考官資格並從事該項工作3年以上;或持有內河一類大副、大管輪、二級引航員及以上適任證書並從事船員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經主考官培訓、考試合格。
第十二條 對從事計算機終端考試考場系統維護、網路管理和理論考試的各級考官其學歷要求可以為計算機專業的相應學歷。
第十三條 首席考官由分管船員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或省級海事管
理機構船員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第四章 培訓、考試與發證
第十四條 考官培訓分為適任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第十五條 申請適任培訓人員須提交《船員考試考官資格申請表》(見附錄1),並附帶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請人學歷證書、工作資歷證明、適任證書、適任評估員證書(如適用)等,經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核實後,方可參加相應級別的考官培訓與考試。
第十六條 助理考官、考官的適任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或主管機關根據培訓和考試大綱組織實施。主考官和首席考官的培訓由主管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培訓大綱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見附錄2)。
第十八條 經適任培訓合格者,助理考官、考官證書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簽發, 主考官和首席考官證書由主管機關簽發。
第十九條 申請考官類別轉換和等級晉升,應填寫《船員考試考官資格申請表》,經證書籤發機構核實後,申請人可參加相應的培訓。培訓合格者,由相應管理機構換髮相應的考官證書。
第二十條 證書有效期為5年。各級考官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類別和等級;
(三)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適用範圍;
(五)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第五章 考官職責
第二十一條 首席考官職責:
(一)指導和督察考試工作;
(二)保障本局各相關部門為船員考試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支持,確保考試安全有序;
(三)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主考官職責:
(一)審核考試計畫,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和評價考試工作;
(二)負責溝通相關單位和部門為考試提供相關保障;
(三)監督考試制度、計畫、程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解決考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總結、評價考試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並報告首席考官;
(四)指導考官和助理考官的業務工作;
(五)對評估員進行指導、監督並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考官職責:
(一)制定考試計畫;
(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對評估員、助理考官和監考人員布置具體任務,明確要求,宣布紀律;
(三)監督考試制度、計畫、程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解決考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常見問題,並報告主考官;
(四)指導助理考官的業務工作;
(五)對評估員進行監督並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四條 助理考官職責:
(一)負責監考人員安排;
(二)負責保管和使用組卷保密盤、考試密鑰;
(三)監督考試制度、計畫、程式的執行情況,解決理論考試過程中出現的一般問題,並報告考官。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考官信息庫,將取得考官資格人員的信息收集錄入信息庫,對考官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考官工作質量評價制度。
每年對考官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考官資格期滿審核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考官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和考核。證書籤發機構對考核及前4個年度綜合評價均合格的考官給予證書再有效簽注,對不合格者終止其考官資格。
第二十八條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報告證書籤發機構提前終止其考官資格: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考官的;
(二)因工作崗位調整,不宜再擔任考官的;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職責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考官的。
第二十九條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報告證書籤發機構取消其考官資格:
(一)違反船員考試紀律,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排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船員考試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主管機關或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的;
(四)年度評價不合格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從事考官工作的。
第三十條 提前終止或取消考官資格的,由證書籤發機構通知所在單位,並由其所在單位通知本人,其考官證書同時作廢。
第三十一條 被提前終止或取消考官資格者,2年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其中,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考官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船員考試考官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