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機構是中國為實現稅收職能行使國家徵稅權力而設立的專門職能機構。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沿革

在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就建立起了相應的稅務機構。到解放戰爭時期,為了統一解放區的稅務行政領導,在1947年先後成立了東北稅務總局與華北稅務總局。隨著遼瀋、平津、淮海三大戰役的勝利,中國許多大城市相繼獲得解放,為了保障革命戰爭與恢復發展經濟的需要,中國共產黨提出接管舊機構,建立新機構,暫時沿用舊稅法,逐步建立新稅制等重大決策。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同年11月召開首屆全國稅務會議,確定了稅務工作統一管理的組織原則,草擬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1950年1月經政務院批准實施。中央財政部設稅務總局;大行政區設稅務管理局;省、直轄市設稅務局;專區及省轄市設稅務局;縣、旗、市、鎮分別設稅務局和稅務所等六級稅務機構,均受中央財政部領導,總局以次各級局、所,除受其直屬上級稅務機關的領導外,大行政區稅務管理局受同級財政部門的領導。根據《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於1950年1月1日成立。各地也相繼建立了稅務機構。1958年,由於受“左”傾思想的影響,撤銷稅務機構,“精簡”稅務幹部,許多城市實行財政、稅務、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併,基層稅務所併入公社財務部門,稅務機構遭到極大削弱。1961年國家提出“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國民經濟建設方針後,稅務機構相繼得到恢復。但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稅務機構普遍遭到衝擊,並再次大撤併。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後,國家全面恢復了稅務機構,增加了稅務幹部編制。1982年,國務院兩次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稅收工作的報告,實行地方政府和上級稅務部門雙重領導,業務以上級稅務部門領導為主。1983年8月,國務院提出,地、市、縣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原則上應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稅務局垂直管理。為了保證稅務機關獨立行使職權,1988年12月國務院再次強調全國稅務系統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領導關係。同年,國務院行政機構改革,將財政部稅務總局改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局級機構。1993年6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稅務局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0日,隨著所有縣級和鄉鎮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縣鄉國稅地稅機構正式合併,這也標誌著全國省市縣鄉四級稅務機構分步合併和相應掛牌工作全部完成 。

職責

中國稅務機構共設四級。即:國家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稅務局;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基層稅務分局和稅務所按經濟區劃設定,作為市、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各級局都規定有具體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

①擬定和執行國家稅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健全稅收法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稅制體系。

②參與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研究制定配套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強化稅收巨觀經濟調控職能,搞活微觀經濟。

③研究提出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管理許可權,改革稅收管理體制的意見,制定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加強督促檢查。

④負責工商稅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簡稱“兩金”)的徵收管理,編制稅收長遠規劃,編制和分配年度稅收計畫,組織收入,確保稅收計畫的實現。

⑤貫徹對外開放方針,研究擬定涉外稅收政策和法規,根據國務院授權,同世界各國談判和草簽、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管理國家海洋石油開採作業稅收,負責進出口商品工商稅收。

⑥協同有關部門制定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⑦加強全國稅務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建設。

⑧做好稅務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幹部職業道德教育、業務培訓和推動開展監察工作。

⑨研究社會主義的稅收理論、稅收政策,了解和分析經濟信息,掌握稅收動態,宣傳稅收政策法令,編輯出版稅務報刊。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方針和法規,全面領導本地區的稅收工作,根據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許可權處理有關事項;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徵收管理、嚴肅稅收法紀的有關稅收措施,正確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監督檢查本地區各部門和所屬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負責本地區工商各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兩金”的徵收管理,根據上級局下達的稅收計畫,組織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確保稅收計畫實現;負責本地區稅務幹部隊伍建設。

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稅務局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稅收法規和上級稅務機關指示;領導和管理所轄地區的稅收工作,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關心民眾生活,組織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確保完成稅收計畫。

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稅收法規和上級局指示,加強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基層建設,組織各項稅收徵收管理,完成上級分配的稅收計畫。

行政劃分

城市的稅務局可根據行政區或行業,設立稅務分局;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和城市稅務分局可根據本地區稅源分布,按照經濟區劃,設定若干稅務所,作為縣(市)級局派出機構,直接進行稅收征管工作。各級稅務局可根據稅收工作需要,經上級局批准,設定稽查隊、組,檢查站、室,治安派出所,駐廠組,發票管理所等。

國家稅務機構還包括:海關總署,負責管理關稅;財政部農業稅徵收管理局,負責管理農業稅、牧業稅、農林特產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