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

"“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儲備基金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二第二部分第一項第四點規定:“從《中葡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從新批和續批土地契約中所得的各項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後由澳門葡萄牙政府和日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平分”。“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儲備基金,存入在澳門註冊的銀行。”澳門葡萄牙政府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儲備基金的名義”將應付給中方的土地收入撥入大西洋銀行。中方將依照《中葡聯合聲明》,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土地收入,以及由其產生的全部收益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前,澳門土地基金的管理機構是中葡土地小組中方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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