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是以海關合作理事會(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以下簡稱《協調製度》)為基礎,結合我國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編制而成,自1992年1月1日起實施。2011年版目錄則是以2007年1月1日在世界範圍實施的2007年版《協調製度》為基礎編制而成的。
2011年版目錄所列商品分為22類98章(其中第七十七章空缺,以備將來使用),計有7900餘個八位數商品編號。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的前六位數編碼及其商品名稱與《協調製度》完全一致,第七、第八位數編碼是根據我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的需要增設的,第九十八章則僅根據我國海關統計的需要增設。本目錄還根據海關合作理事會建議書的內容,為每一個八位數編碼商品設定了國際標準計量單位。
目錄
第一類 活動物:動物產品
第一章 活動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雜碎
第三章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動物產品
第五章 其他動物產品
第二類 植物產品
第六章 活樹及其他活植物;鱗莖、根及類似品;插花及裝飾用簇葉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塊莖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堅果;甜瓜或柑橘屬水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
第十章 穀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粉;麵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實;雜項子仁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稻草、秸稈及飼料
第十三章 蟲膠;樹膠、樹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
第三類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製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十五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製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四類 食品;飲料、酒及醋;菸草、菸草及菸草代用品的製品
第十六章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製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製品
第十九章 穀物、糧食粉、澱粉或乳的製品;糕餅點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製品
第二十一章 雜項食品
第二十二章 飲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業的殘渣及廢料;配製的動物飼料
第二十四章 菸草、菸草及菸草代用品的製品
第五類 礦產品
第二十五章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礦砂、礦渣及礦灰
第二十七章 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瀝青物質;礦物蠟
第六類 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
第二十八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機化學品
第三十章 藥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及其他著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類似膠粘劑;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製品及化妝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機表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調製蠟、光潔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蠟”及牙科用熟石膏製劑
第三十五章 蛋白類物質;改性澱粉;膠;酶
第三十六章 炸藥;煙火製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製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電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雜項化學產品
第七類 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
第三十九章 塑膠及其製品
第四十章 橡膠及其製品
第八類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類似品;動物腸線(蠶膠絲除外)製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製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類似容器;動物腸線(蠶膠絲除外)製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製品
第九類 木及木製品;木炭;軟木及軟木製品;稻草、秸稈、針茅或其他編結材料製品;籃筐及柳條編結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軟木及軟木製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稈、針茅或其他編結材料製品;籃筐及柳條編結品
第十類 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回收(廢碎)紙或紙板;紙、紙板及其製品
第四十七章 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回收(廢碎)紙或紙板
第四十八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製品
第四十九章 書籍、報紙、印刷圖畫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設計圖紙
第十一類 紡織原料及紡織製品
第五十章 蠶絲
第五十一章 羊毛、動物細毛或粗毛;馬毛紗線及其機織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線及其機織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學纖維長絲;化學纖維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學纖維短纖
第五十六章 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特種紗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紡織材料的其他鋪地製品
第五十八章 特種機織物;簇絨織物;花邊;裝飾毯;裝飾帶;刺繡品
第五十九章 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的紡織物;工業用紡織製品
第六十章 針織物及鉤編織物
第六十一章 針織或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屬檔案
第六十二章 非針織或非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屬檔案
第六十三章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物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物
第十二類 鞋、帽、傘、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發製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護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類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傘、陽傘、手杖、鞭子、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絨及其製品;人造花;人發製品
第十三類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雲母及類似材料的製品;陶瓷產品;玻璃及其製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雲母及類似材料的製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產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製品
第十四類 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硬幣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硬幣
第十五類 賤金屬及其製品
第七十二章 鋼鐵
第七十三章 鋼鐵製品
第七十四章 銅及其製品
第七十五章 鎳及其製品
第七十六章 鋁及其製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為協調製度將來所用)
第七十八章 鉛及其製品
第七十九章 鋅及其製品
第八十章 錫及其製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賤金屬、金屬陶瓷及其製品
第八十二章 賤金屬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賤金屬雜項製品
第十六類 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製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八十四章 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電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製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十七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第八十六章 鐵道及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及電車道軌道固定裝置及其零件、附屬檔案;各種機械(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第八十七章 車輛及其零件、附屬檔案,但鐵道及電車道車輛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太空飛行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動結構體
第十八類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或外科用儀器及設備、精密儀器及設備;鐘錶;樂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屬檔案
第九十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或外科用儀器及設備、精密儀器及設備;上述物品的零件、附屬檔案
第九十一章 鐘錶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樂器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十九類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九十三章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二十類 雜項製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寢具、褥墊、彈簧床墊、軟坐墊及類似的填充製品;未列名燈具及照明裝置;發游標志、發光銘牌及類似品;活動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遊戲品、運動用品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九十六章 雜項製品
第二十一類 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二十二類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
第九十八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
附錄
附錄一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歸類總規則
附錄二 計量單位代號表
附錄三度量衡換算表
附錄四 磁帶長度計算表
精彩書摘
第六類第二十八章
第六類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
注釋:
1.(1)凡符合品目28.44、28.45規定的貨品(放射性礦砂除外),應分別歸入這兩個品目而不歸入本目錄的其他品目。
(2)除上述(1)款另有規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規定的貨品,應分別歸入以上品目而不歸入本類的其他品目。
2.除上述注釋1另有規定的以外,凡由於按一定劑量或作為零售包裝而可歸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及38.08的貨品,應分別歸入以上品目,而不歸入本目錄的其他品目。
3.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獨成分配套的貨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屬於本類範圍以內,混合後則構成第六類或第七類的貨品,應按混合後產品歸入相應的品目,但其組成成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其包裝形式足以表明這些成分不需經過改裝就可一起使用的;
(2)一起進口或出口的;
(3)這些成分的屬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二十八章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注釋:
1.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適用於:
(1)單獨的化學元素及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化合物,不論是否含有雜質;
(2)上述(1)款產品的水溶液;
(3)溶於其他溶劑的上述(1)款產品,但該產品處於溶液狀態只是為了安全或運輸所採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劑並不使該產品改變其一般用途而適合於某些特殊用途;
(4)為了保存或運輸需要,加入穩定劑(包括抗結塊劑)的上述(1)、(2)、(3)款產品;
(5)為了便於識別或安全起見,加入抗塵劑或著色劑的上述(1)、(2)、(3)、(4)款產品,但所加劑料並不使原產品改變其一般用途而適合於某些特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