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國家海事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為規範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海事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事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局機關各業務處室:

為規範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海事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加強對海事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海事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事規範性檔案,是指海事管理機構為執行海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海事公約的規定,以及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覆適用的規章以下的檔案。

下列檔案不屬於本規定調整的海事規範性檔案:

(一)原文轉發上級檔案;

(二)僅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決定或者批覆;

(三)涉及對海事管理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內部事項管理的檔案;

(四)會議紀要;

(五)行業標準、技術操作規程和船檢技術法規;

(六)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不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海事系統海事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發布、備案和評估等工作。

第四章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參照執行。

第四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海事公約的規定以及國際慣例;

(三)公開、公平、公正和合理;

(四)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五)促進水路交通運輸事業科學發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業務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海事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批、發布和評估工作;法規部門主要負責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由其組織起草的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報批、發布和評估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和省級地方海事局參照前款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海事規範性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

第六條 涉及下列事項的海事規範性檔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海事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後,可以提請交通運輸部審批和發布:

(一)國際海事公約生效實施和口岸開放公告等重大海事管理事項;

(二)涉及重要海區、主要河流的管理規定;

(三)涉及海事管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職責的;

(四)設定對全國水上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海事管理事項;

(五)其他可以提請交通運輸部制定和發布的。

第七條 涉及下列事項的海事規範性檔案,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名義發布:

(一)對海事行政許可條件和材料進行說明和細化的;

(二)明確非許可類審批事項的條件和材料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名義制定和發布的;

(四)其他涉及全國性的海事監管事項。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可以為實施海事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而制定轄區海事監管事項規定。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和各級海事管理機構的內設部門不得發布海事規範性檔案。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九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的用語應當明確、規範、簡潔,邏輯嚴密,不得使用有歧義或者易誤解的辭彙、概念。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海事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的海事管理事項,本級海事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再作重複規定。

第十一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可以涉及下列海事監管事項:

(一)對海事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明確、細化,沒有新增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海事管理事項,需要作出具體說明和細化的;

(三)海事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以及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等事項的程式性規定;

(四)國際海事條約對我國生效後的實施性公告;

(五)其他海事監管事項。

第十二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超越海事管理機構法定職權範圍的事項;

(三)違法限制行政相對人權利或增設行政相對人義務的;

(四)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海事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管理要求;

(五)違法授予海事管理機構權力或免除海事管理機構責任的;

(六)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檔案設定的事項。

第四章 起草、審查和發布

第十三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僅涉及單個業務部門的,由該業務部門作為起草部門;主要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業務部門的,由其商定一個部門作為主要起草部門;主要內容涉及海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等事項的執法程式或者綜合性管理要求的,法規部門作為主要起草部門。

海事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以外部門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完畢後,起草部門應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文,並提供下列送審材料,以會簽的方式送法規部門審核;海事規範性檔案涉及局內其他部門職責的,在送審前送有關部門會簽:

(一)海事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海事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海事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和依據,與有關海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關係,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等);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法規部門主要審查海事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法規部門收到海事規範性檔案草案後進行審查時,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可以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審查時有不同意見的,法規部門應當與起草部門進行協調;起草部門對法規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認可的,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起草部門的副局長商常務副局長決定。

第十六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審查後,由主要起草部門提交分管副局長核簽,並經常務副局長簽署後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 根據本規定,應當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發布的海事規範性檔案,經常務副局長核簽後,由起草部門會同法規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的要求,辦文提交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章 備案、評估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發布海事規範性檔案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海事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5份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備案。

第十九條 海事規範性檔案頒布施行後,海事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較大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頒布海事規範性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從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對海事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

經過評估,認為需要修訂、廢止的,按照本規定製定程式,重新起草、審查和發布;認為需要制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法規制定工作程式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