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案例解讀本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5-1
ISBN: 9787503695117
開本: 16開
定價: 15.00元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運用法律處理日常事務的需求也越來越普遍。但是,對於一般讀者而言,法律本身的專業術語過於艱深,學法的難度很大。為了便於讀者學法用法,我們在編輯出版法律注釋本的基礎上,組織力量編寫了這套案例解讀本。本系列旨在通過具體案例,說明法律規定的具體內涵。這套書具有如下特點:
(1)針對性。根據相關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法律行為,選擇與此相關的案例,進行解說。
(2)通俗性。本書所選案例,緊扣條文的內容,對案例進行解析,其語言力求通俗易懂,便於理解。
(3)延展性。為便於讀者對法律、法規之間的連續性有所了解,在條文後邊還附有關聯法規的目錄或者條文,讀者可以方便地查閱和運用。
編輯推薦
權威文本
選取標準文本,由權威立法機關審定並撰寫條文主旨。
案例解讀
在重要法條下精選關聯案例,通過案例解計法律條文。
實用信息
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末附錄文書範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
相關規定
附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目的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案例l] 甲某等人訴乙飯店違法懸掛國旗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自願合法調解原則
[案例2] 法院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原則
第十條 審判制度
[案例3] 合議庭的組成
[案例4] 迴避制度
[案例5] 公開審判制度
[案例6] 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平等使用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案例7] 當事人辯論權的保護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
[案例8] 當事人的處分權範圍
[案例9] 對訴訟權利的處分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七條 地方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10] 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ll] 簡單涉外案件仍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12] 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院審理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
[案例l3] 自然人住所地的確定
[案例l4] 法人住所地的確認
第二十三條 例外規定
[案例l5] 對下落不明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案例l6]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案例l7] 雙方均被監禁或勞教時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 特殊地域管轄
[案例l8] 沒有約定契約履行地的契約糾紛的管轄
[案例l9] 沒有實際履行契約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協定管轄
[案例20] 協定管轄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六條 保險糾紛管轄
第二十七條 票據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 侵權行為管轄
[案例21] 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案例22] 侵權行為地的確定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損事故管轄
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
[案例23] 不動產糾紛案件的管轄
[案例24]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三十五條 選擇管轄
[案例25]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案例26] 法院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權的處理
[案例27] 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
[案例28] 管轄恆定原則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案例29] 地震致法院無法審判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案例30] 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異議
[案例31]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第三十九條 管轄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
[案例32] 陪審員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案例33] 重審案件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 審判長
第四十三條 評議原則
[案例34] 案件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義務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十二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式
第十三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