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許可權】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