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

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內容和編寫要求。適用於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以及其它對人體和環境具有危害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編寫。

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內容和編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以及其它對人體和環境具有危害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編寫。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GB 6944一19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劇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 LD50≤5mg/kg;經皮接觸 24h LD50≤40mg/kg;吸入lh LC50≤0.5mg/L的化學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5mg/kg<LD50(50mg/kg;經皮接觸 24h 40mg/kg<LD50≤200mg/kg;吸入lh 0.5mg/L<LC50;≤2mg/L的化學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為:固體經口50mg/kg<LD50≤500mg/kg;液體經口 50mg/kg<LD50(2000mg/kg;經皮接觸24h 200mg/kg<LD50之1000mg/kg;吸入 lh 2mg/L< LC50≤10mg/L的化學品。

標籤

4.l 表示

安全標籤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

4.2 內容

4.2.1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約分標識

4.2.l.1 名稱

用中文和英文分別標明化學品的通用名稱。名稱要求醒目清晰,位於標籤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號和數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數,居名稱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項可略.

4.2.1.3化學成分及組成

標出化學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組分、含量或濃度。

4.2.1.4編號

標明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 No.和CN No.表示。

4.2.1.5標誌

標誌採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GB 13690規定的符號。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二“個標誌。標誌符號居標籤右邊。

4.2.2警示詞

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和類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分別進行危害程度的誓示。具體規定見表l。當某種化學品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危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警示詞位於化學品名稱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4.2.3 危險性概述

簡要概述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特性、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居警示詞下方。

4.2.4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學品在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要求內容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4.2.5 滅火

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及滅火注意事項。

4.2.6 批號

註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生產日期用XXXX年XX月XX日表示,班次用XX表示。

4.2.7 提示向生產銷售企業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4.2,8 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電話。

4.2.9 應急諮詢電話

填寫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應急諮詢電話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諮詢電話。

製作

5.1 編寫

標籤正文應簡捷、明了、易於理解,要採用規範的漢字表述,也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義必須與漢字相對應,字形應小於漢字。相同的含義套用相同的文字和圖形表示。具體參照附錄A、附錄B所提供的短語進行編寫。當某種化學品有新的信息發現時,標籤應及時修訂、更改。

5.2 顏色

標籤內標誌的顏色按GB13690規定執行,正文應使用與底色反差明顯的顏色,一般採用黑白色。

5.3 印刷

標籤的邊緣要加一個框線,框線外應留≥33mm的空白。標籤的印刷應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膠粘材料應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標籤可單獨印刷,也可與其它標籤合併印刷,樣例見附錄C。

使用

6.1 使用方法

標籤應貼上、掛拴、噴印在化學品包裝或容器的明顯位置。多層包裝運輸,原則上要求內外包裝都應加貼(掛)安全標籤,但若外包裝上已加貼安全標籤,內包裝是外包裝的襯裡,內包裝上可免貼安全標籤;外包裝為透明物,內包裝的安全標籤可清楚地透過外包裝,外包裝可免加標籤。

6.2 位置

標籤的位置規定如下: 桶、瓶形包裝;位於桶、瓶側身;

箱狀包裝:位於包裝端面或側面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貨櫃、成組貨物:位於四個側面。

6.3 使用注意事項

6.3.1 標籤的貼上、掛栓、噴印應牢固,保證在運輸、貯存期間不脫落,不損壞。

6.3.2 標籤應由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廠前貼上、掛拴、噴印。若要改換包裝,則由改換包裝單位重新貼上、掛拴、噴印標籤。

6.3.3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或包裝,在經過處理並確認其危險性完全消除之後,方可撕下標籤,否則不能撕下相應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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