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侵權責任法的頒布是我國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驟,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採取分階段分步驟的方式,侵權責任法的頒布是繼物權法之後的一項重要方作。立法機關、實務部門和民法學界三方合作交流,廣泛聽取社會方方面面的意見,這種“三結合”的立法模式保證了侵權責任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這部法律就是實行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說是廣大法學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集體智慧的結晶。
作者簡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於湖北省仙桃市。現任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侵權責任優先】
第五條【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併、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第十九條【侵害財產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
第二十二條【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為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公平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過失相抵】
第二十七條【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後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網路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第五章 產品責任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屬檔案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