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國近代史上籤訂的最後一個不平等條約。全稱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該約系根據1943年 1月11日中美新約第七條規定:雙方同意於戰後6個月內商談訂約。美國首先提出了約稿,與國民黨政府秘密商談後於1946年11月 4日在南京簽訂,共30條及一項議定書,於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換批准書生效。定期五年,期滿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廢止,期滿後繼續有效。
主要內容
①兩國國民均可在對方全境經營工商、金融、科技、宗教及慈善事業,購建房屋,租土地,雇職工,並享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②兩國國民、法人、團體在對方均可取得或處理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互給最惠國待遇。他們在對方的財產,非經合法手續並償付公平的外匯,不得征取。③兩國輸出入商品的關稅、內地稅和他們在對方設廠製造的商品的納稅,互給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④兩國一切船舶,均可進入對方開放的口岸、地方及領水,沿途起卸貨物時交納噸稅或港稅與對方船舶相同;船舶及載貨待遇按最惠國辦理。⑤兩國一方如將採礦權、內河航行權或沿海貿易權給予他國,對方按最惠國待遇(見外國在華經濟特權)享受。此外,還規定一方政府實行管制國際支付,獨占或專賣時,對方應享受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又規定美國給予古巴、菲律賓及巴拿馬運河區的優惠,中國皆不得享受最惠國待遇;美國限制中國人的“入境移民律”仍繼續有效。條約表面上雙方享有對等權利,而實際上由於當時中國的遠洋運輸不發達及生產落後,根本無法與美國平等地實現其中規定的權利。通過條約,全中國領土均向美國開放。
但是相反的,此條約也保障了在美各州華僑與華工之生命與財產,不受美國各州的排華法案,而遭到剝奪。
另外此條約第29條也要求美方同樣的放棄自清末以來簽訂之不平等條約,含1844年7月3日在望廈簽訂之中美五口貿易章程、1858年6月18日在天津簽訂之中美和好條約、1858年11月8日在上海簽訂之中美貿易章程說明、1868年7月28日在華盛頓簽訂之中美續增條約、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簽訂之中美續修條約、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簽訂之中美續約附款、1903年10月8日在上海簽訂之續議通商行船條約、1920年10月20日在華盛頓簽訂之修改通商進口稅則補約與1928年7月25日在北京簽訂之整理中美關稅關係之條約。
條約簽訂後,給中國的主權和政治、經濟利益帶來了極大地損害。美軍駐紮中國不走,為非作歹。同時,美國商品如潮水般湧入中國市場,形成獨占地位,這對民族資產階級是個毀滅性的打擊。工商企業大量倒閉破產,工人失業,國統區的工業體系趨於瓦解。
美國利用該條約對中國進行了無休止的經濟掠奪,加上國民黨的野蠻掠奪和戰爭消耗,國統區的經濟危機空前嚴重,進而引發了更嚴重的社會危機。它加速了國民政府的瓦解,更將民族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推到了共產黨一邊,使得國民黨在政治上更為孤立。
中國共產黨於1946年11月26日在《解放日報》發表社論評;美蔣商約
這是歷史上最可恥的賣國條約,是蔣政府把中國作為美國附屬國(殖民地)的重大標誌之一,是中華民族又一次新的大國恥。在內容上包括了中國人在本國領土上都萬難享受的各種權利。為袁世凱、汪精衛所不敢作的,蔣介石為取得內戰資本,現在悍然地做了。在這一個看似雙方“平等”為絕對虛偽的煙幕,實際上絕對不平等的條約之下,中國對美一切開放,美國帝國主義在中國領土上如在其本國領上上一樣,可以為所欲為。美國企業在華享受了各種特許的待遇。中國完全斷喪了關稅自主權,斷喪了沿海及內河的航行權,無怪紐約的官員要誇耀他們從此“以明確而合法的形式”,取得了剝削中國的“特權”。
蔣介石——這個出賣國家利益的無恥戰爭販子——簽訂了這張賣身契,就把中國一切經濟命脈雙手獻給美國金融財閥!把中國變成美國商品傾銷的殖民地市場!把從水上到陸上,海洋到內河的全部中國領土、中華民族的生存權利,拍賣得乾乾淨淨了!”中共指出這些條約、協定和換文都是非法的,並鄭重聲明:1946年1月10日以後,由國民黨政府單獨成立的一切條約和協定,“共產黨現在和將來均不承認,並決不擔負任何義務”。
千家駒說:“它是出賣國家主權最露骨最具體的體現,是不平等條約的新版,是新的二十一條約!即使‘二十一條’也不如本約斷送主權之甚。”鄭森禹也認為該條約“前無先列”,超過了“二十一條”,說:“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條約。對過去說,其所及事物之廣泛,權益之優厚,地域之深遠,是打破任何條約的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