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規定

城區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的具體實施由各區辦事處負責,其責任區域為其行政管轄區域。 第七條各區辦事處應組織轄區內的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第八條責任單位違反國家、省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落實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執法、建設(環境衛生管理處、園林管理處、市政管理處)等部門予以監督落實。
城區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的具體實施由各區辦事處負責,其責任區域為其行政管轄區域。各區辦事處可與其轄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為責任單位)簽訂《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責任單位的衛生責任區域。
第三條責任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由區辦事處會同區城管辦劃定,原則上責任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為該責任單位物業門前及周邊範圍的人行道、路面、台階、空曠地等,但在此區域內有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和零散攤位等的,由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經營管理單位和零散攤位的承租人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四條各責任單位對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承擔下列責任:
(一)維護外牆立面、天面、陽台的整潔衛生,沿街牆面應保持潔淨、美觀,確保沒有亂張貼、亂塗寫、亂拉掛、亂刻畫等影響市容環境的現象;
(二)保護門前綠化,不得在樹上亂塗、亂貼、亂掛物品及往樹腳亂倒污水;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作業、堆放雜物,不得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等,不得設定影響交通、形成隱患的其他設施,不得在門前堆放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店鋪物品擺放不超出門檻;
(四)自備垃圾容器,放置在責任單位門檻以內,對各種垃圾實施分類袋裝存放。責任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投放在指定的垃圾集結點,或由環衛作業公司統一上門收集,不得亂丟亂放或投放在道路兩旁的分類垃圾箱內。嚴禁將垃圾掃地出門,禁止亂倒污水;
(五)店鋪的門面招牌必須每天保持清晰整潔,無明顯陳舊或破損,文字要規範,無錯字、缺字;
(六)未經相關單位批准,門前不得私自設定檐篷、遮陽布、宣傳品、廣告等影響市容的物品,也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設定或擺放宣傳廣告牌、指示路牌等設施。經批准設定的設施應當由設定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定期修飾,保持整潔、美觀。
第五條責任單位應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執法、建設以及區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其落實環境衛生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責任單位應指定相關責任人對其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進行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或環衛專業公司安排專職衛生清潔保潔員對責任單位的責任區域進行專職管理的,責任單位應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繳納衛生清潔費。
第六條專職衛生清潔員應按照要求,認真做好責任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的清潔衛生工作,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各區辦事處應組織轄區內的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第八條責任單位違反國家、省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其他各鎮區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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