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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教務部
發布時間:2007-03-16
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計畫錄取的新生,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在規定期限內來函向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請假,並附有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體檢標準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退回原地,情節惡劣者,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凡體檢複查不合格的新生暫不予註冊。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證明,短期內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校醫院簽署意見,報學院招生辦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往返路費和醫療費自理。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提出入學申請,並提交醫院開具的健康檢查及診斷證明,由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取得學籍者,由學校發給學生證。學生遺失學生證應向所在系辦公室報告遺失原因,並提交補辦學生證申請,由系辦公室統一報送教務部。由教務部統一登報聲明作廢(登報費用由學生支付),並按規定補發學生證。若補發後找到原學生證應主動交回教務部處理。
學生證只作在校學生本人身份證明之用,持證人不得私自塗改,不得轉借他人,不得弄虛作假和一人持多證;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七條 學生必須在每學年按學校規定準時交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每學期開學前兩天為學生註冊時間。學生必須按時持學生證到系辦公室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曠課1天按5學時計,下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凡休學,保留學籍或其它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批准復學者,不予註冊。系辦公室對未準時回校註冊的學生,要分別按病,事假或曠課記載,於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天向教務部報告學生到校註冊情況。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各專業設定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照專業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年限和學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選修課程的修讀。
必修課 是指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它是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有關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所確定的課程。原則上分為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選修課 原則上分為專業選修課和和公共選修課。
專業選修課 是指為了加深和拓寬專業知識學習,以及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能的課程。該類課程在規定範圍內由學生選修。
公共選修課 是指由學生自主選擇修讀的課程。它是為擴大學生知識面,加強素質教育而開設的課程。學生可在全校範圍或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選修有關課程。
學生應當積極參加各種專題講座,學術討論等,以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 課程的學分數是根據每門課程在教學計畫中的地位,授課時數及課外複習時間的多少確定。為了便於統一掌握計算學分,我校採用以學期為計算單位(每學期授課按18周計),原則上每周授課1學時,授足18學時計1個學分(實驗課36學時計1個學分)。一般課程學分的計算方法:用課程的授課總時數除以18(實驗課總時數除以36),即:
理論課學分= 授課總時數 實驗課學分= 授課總時數
18 36第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基礎上的績點制。績點制是根據績點計算學生學習質量的一種制度。
為便於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和對外交流,對百分制與績點的對應關係作如下規定:
(A)90—100分 折合4。0—5。0績點(優秀折合4。5績點)(B)80—89分 折合3。0—3。9績點(良好折合3。5績點)(C)70—79分 折合2。0—2。9績點(中等折合2。5績點)(D)60—69分 折合1。0—1。9績點(及格折合1。5績點)(E)59分以下的績點為0(不及格的績點為0)。
課程成績總評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課程按實得的分數登記入冊。重修成績達60分或以上者,取得規定的學分,但原始成績仍如實記錄在檔案中。重修課程績點計算如下:成績達60分或以上,低於75分(不含75分),其績點折合為1。0;高於75分(含75分),低於90分(不含90分),其績點折合為2。0;高於90分(含90分),其績點折合為3。0。
課程學分績點數的計算是將課程的成績按上述規定折合為績點數,然後將該課程的學分乘以該績點數,即得出課程的學分績點數。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數等於該課程的學分乘以課程所得的績點。其計算公式:
一門課程學分績點數=課程的學分×課程的績點
每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數等於該學期各門課程學分數分別乘以各門課程績點數求和除以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修業期滿的平均學分績點數等於在學期間所修讀的各門課程的學分數分別乘以各門課程的績點數求和除以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每學期結束及學生修業期滿都應計算學生學習的平均學分績點數。
第十一條 按教學計畫開設的課程,應當進行考試或考核。跨學期的課程,每學期作一門課程計算,均應進行考試或考核。期末考試原則上安排在學期末最後兩周進行。考試成績(除社會調查,社會實踐,生產實習,畢業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和科研成績可以用5級記分並加評語外)一律用百分制記分。課程總評成績及格者,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試成績及所得學分載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課程成績的評定,一般按學期末(課程)考試的成績占總成績的60%,平時成績占40%(平時成績含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臨床實踐性考核和課堂紀律,考勤等)計算;平時作業量較多或實踐環節占比重較大的,期末考試和平時成績可按各占50%計算;單獨開設的實驗課,按平時成績占60%,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40%計算。
第十三條 交換生所修課程,學時和學分,由教務部與學生所在系共同商定。
第十四條 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進行綜合評定。體育成績按學期登記入冊。
對身患疾病或由於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經校醫院證明,體育教學中心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參加保健體育課學習,不能免修。
第十五條 學生未獲學校批准免修(免聽課),一門課程曠課,請假的課時數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教學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該門課程應當重修。學生平時欠交作業(包括習題和實驗報告),缺做實驗的次數達到或超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或作業,實驗報告,臨床實習等不及格者,應當補做,重做,成績合格後,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學生應當獨立完成課程作業和實驗報告,如發現抄襲別人的作業和實驗報告等情況,應作出深刻檢查,並要重做。情節嚴重者,取消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重修該門課程。
任課老師和各系有關領導應在課程考試前,認真做好學生考試資格的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須事先向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不能考試的要附上學校指定醫院證明),經主管教學領導批准後可以緩考。未經主管教學領導批准而缺考的學生,作曠考論,成績以"曠考零分"記。經學生本人申請,院,系批准,曠考的課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緩考課程的考試原則上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當遵守考場紀律。對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監考老師有權勸阻;對不聽從勸阻者,監考老師有權責令違紀者離開考場,取消其考試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和考試作弊的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取消考試資格或考試作弊者(開除學籍者除外),經教育後確有真誠悔改,進步明顯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系批准,可以給予一次重修
第十八條 未通過必修課程及專業選修課程考試者,原則上應重修。每門課程的重修不得超過二次(曠考,考試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條 課程成績的評定,由任課教師負責按平時成績,期考成績和總評成績分別登記並簽名,於該課程考試結束後一周內連同試卷送交給學生所在的系辦公室(因故不能依時送交者,需經系主任批准)。並由學生所在的系辦公室負責將課程總評成績通知學生。
第二十條 課程總評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如任課教師發現錯漏應當更改的,評定成績的教師應當填寫"教師更改成績申請表",向系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經研究同意,複查小組審定後,由開課單位以書面通知學生所在系辦公室更改結果,學生所在系辦公室將更改成績的通知和學生的成績表一起保存。
學生如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查卷的,應向系辦公室提出查卷申請,由辦公室負責向任課教師查核。
擅自更改原評定成績者,學生按考試作弊處理,教師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學籍管理中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⑴ 凡跨學期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
⑵ 凡教學計畫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按一門課程計;
⑶ 單獨開設的實驗課,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
⑷ 畢業論文,畢業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設計,社會調查,均可按一門課程計;
⑸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本人(單獨或第一作者)在本學科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經系主任批准可作為畢業論文;
⑹ 軍事教育課按一門課程計;大學英語實行分級教學,每一級按一門課程計。
第四章 課程選修與免修
第二十二條 學生原則上按教學計畫規定的進程修習課程。對連貫性較強的課程,應先修讀先行課程,再修讀後續課程,凡有實驗的課程(不含單獨開出的實驗課),應同時修讀理論課和實驗課兩部分。
第二十三條 每學期第12周以前各系必須安排好下一學期的授課時間表並報送教務部,教務部於第13-16周完成並公布下一學期的授課時間表,公共選修課(素質教育選修課)一覽表等。向學生公布的授課時間表,其內容應包括課程名稱,任課老師姓名,職稱,選課要求,能接納選修人數,上課的時間地點等。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開設的公共選修(素質教育選修)課程,應提供該門課程的內容簡介,並註明選修該門課程的條件和要求。教務部應於學期結束前1周,按課程將下學期選修學生人數分別書面通知開課院,系和任課教師,以便組織教學和考核。
公共選修課的選課辦法可參照《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素質教育課程網上選課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導師指導下跨系選課,經雙方系主任批准後,選課有效。凡經批准選修的課程,一般不得退選。有特殊原因確需退選,改選的,應在開學初兩周內向所在的系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並經系主任審批(選外系課,須經開課系主任審批同意),辦妥手續後,由學生所在的系辦公室負責,將退選,改選,補選的情況送開課系,任課老師,教務部各一份。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選課,一經審批後,應按時上課,參加實驗,完成作業,並參加考試,否則作曠課或曠考論處。不辦選課手續或未經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實驗,實習,不予考試。
第二十七條 自學能力較強,學習成績優秀的三,四年級學生,經本人申請,任課老師同意,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准,可不參加非基礎課或非主幹課的課堂聽課,但要參加該課程的實驗,實習,按時交作業,參加測驗和考試。
第二十八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特別是重點培養的優秀本科生,在導師指導下,經系主管教學的系主任批准,可提前選修高年級課程。提前選修的課程若總評成績不及格,允許申請放棄。若提前完成規定學分制者,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免修制度。學生在轉學,轉專業,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時,如已修讀合格的課程,其內容,學分數符合將要修讀課程的教學大綱要求,可以申請免修;學生經過自學的課程,可申請免修考試,應在課程開出的上一學期第10周前向系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自學情況,閱讀的參考書及作業等),由開課系主任審批。
免修考試須在該課程開課前一學期的第18周內進行。考試成績達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理論部分內容,該成績作為免修部分的成績。實驗,實習部分內容不能免修,須按規定隨班參加實踐和考核。
第五章 主、輔修和雙專業
第三十條 輔修專業是主修專業之外附加選修的專業。選讀輔修專業的學生須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修讀有關課程。輔修專業學分不低於30學分(主輔修專業所修相同課程,其學分不再重複計入輔修專業學分)。
雙專業是指兼修本專業以外的任何一個專業,修滿兩個專業要求的學分數,可以取得兩個專業的畢業資格。第二專業學分不低於50學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第一學年所修讀的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數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學期申請修讀輔修專業。
在校三年級學生第一,二學年所修讀的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數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學期申請修讀第二專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申請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由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系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經系主任同意,送開設專業的系主任批准,報教務部審核,呈主管教學院長審批。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5周前各院系報送輔修專業,雙專業開課計畫。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8周辦理申請手續,第10周完成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輔修專業課程考試不及格,不影響主修專業畢業和學位。未能修滿輔修專業學分者,其輔修所取得的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課的學分。輔修專業的學籍管理和輔修專業資格等有關項目的審查工作由開設輔修專業的系負責。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取得規定的學分後,畢業時發給主修專業畢業證書和輔修專業證書。未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的學生,不發輔修專業證書。
修讀雙專業者,在取得第一專業的畢業資格,且第二專業也修完應修的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並取得規定學分,才獲得第二專業畢業資格。第二專業畢業資格審查情況由該專業的院,系報給教務部審核,呈主管院長審批。
修讀雙專業的學生其第二專業的學籍管理由開設第二專業的系負責。
雙專業畢業生,可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選讀輔修,雙專業的學生,要按規定按時繳費。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費者,應以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情況屬實經批准,允許其延遲兩周交費。逾期不交者,作自動放棄修讀資格處理。
修讀輔修的學生,原則上在主修專業規定學制內修完,修讀課程按學分交費。
修讀雙專業的學生,在主修專業規定學制內修讀的第二專業課程按學分交費,在延長年限(原則上一年)修讀的課程按第二個專業學費按學期或學年繳費。
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學分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凡被批准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者,若輔修專業,第二專業的課程與主修專業課程的上課時間衝突,經學生所在系辦公室徵得開設專業所在系主任和任課老師同意,允許免聽相衝突的課程,但應完成該課程的作業和實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如果主修專業課程與輔修專業,第二專業課程的考試時間有衝突,由兩個有關的系辦公室協商安排,若安排確有困難,輔修專業,第二專業課程的考試時間推至下一學期開學第一周內進行。
若繼續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有困難者,可申請放棄並按下列申請程式辦理: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領導和開設輔修專業,第二專業的系主任批准,送教務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開設輔修專業的系,應當於學生的畢業學期初,將學生輔修專業的學業情況報送學生所在的系辦公室,由學生所在的系辦公室匯總報教務部。學生所在的系辦公室負責將輔修專業課程成績記入學籍冊。
第三十七條 在第一專業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其教學內容,教學要求和第二專業的課程內容相同時,在修讀第二專業時可申請免修。雙專業申請免修課程的學分不得超過專業計畫總學分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為鼓勵學生跨學科,跨門類學習,學校採取輔修專業的教學計畫與第二專業,第二學位的教學計畫相銜接的方式;學生在學習副修專業的基礎上可按規定繼續申請修讀雙專業。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或專業完成學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轉學:
⑴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⑵ 學校認為學生就讀原專業或原校,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習者;
⑶ 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調整部分專業,並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入該專業。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⑴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⑵ 由外校轉入者;
⑶ 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者;
⑷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插班生;
⑸ 應作試讀或退學處理者;
⑹ 已轉過一次專業者(含批准攻讀雙專業者);
⑺ 無正當理由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按下列程式辦理:
⑴ 學生申請轉專業,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學生所在系領導同意,送教務部審核,並交轉入系審查及組織考核,面試後提出意見,由教務部報主管教學院長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有關係辦公室,由系通知學生辦理有關手續。
(2) 本省高校的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必須經轉出學校推薦,我校嚴格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3)我校學生要求轉到本省其他學校學習,由學生向所在系提交書面申請,經系主任審查同意後,送教務部審核並呈主管教學院長審批,並由教務部與擬轉入學校聯繫,報省教育廳審批。在接到省教育廳同意轉學通知後,學生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4)外省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學習,須由轉出學校將學生的轉學材料寄給我校教務部,經過嚴格審核,呈主管教學院長審批同意後,報省教育廳批准。待接到省教育廳同意轉學通知後,學生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我校學生要求轉到外省高校學習,學生本人應向系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因病轉學要有醫生證明),經系主任審查同意,送教務部審核,並呈主管教學院長審批同意後。由教務部發函與擬轉入學校聯繫,報省教育廳批准。
(5) 辦理校際間轉學審批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材料:學生轉學申請報告及有關證明(因病轉學要有醫生證明),省一級新生錄取審批表,入學以來的學習成績單,近期的體檢表,操行評定意見書,學校一級的審批意見,省教育部門的審批意見。
(6)校內轉專業的手續,詳見《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轉專業暫行實施辦法》。
(7) 本省跨校和跨省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辦理完畢。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⑴ 因傷,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確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⑵ 一學期內因某種特殊原因需請長假,缺課的時間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⑶ 學校按有關規定認定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 凡未取得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學業成績的學生不得辦理休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又未達到退學條件者,可申請進入延期畢業類別。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考慮休學,保留學籍:
⑴ 因家庭經濟困難等某種合理原因者,經本人申請,系領導批准,報教務部備案,可保留學籍一至三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⑵ 學生在校期間,因需要搞科技開發,創辦企業或其他特殊原因須暫時中斷學業的,經本人申請,系領導審查同意後,報教務部審批,可以暫停學業,保留學籍一至三年。
第四十五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向系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因病要附醫院證明),經系主任審批並簽署意見後,送教務部備案。凡經批准休學的學生,系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辦理休學的有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住在學校,也不準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復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 休學的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⑵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學學生的待遇。
⑶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有關醫保規定執行。
⑷ 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其戶口不變更。
⑸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 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向系申請復學,由系審核同意後報教務部備案。
⑵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有關恢復健康的體檢證明,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經學校同意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⑶ 復學學生原則上跟原專業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⑷ 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不準復學。
⑸ 復學學生的繳費標準與其復學後就讀的專業同年級學生相同。
第八章 退學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⑴ 未取得規定學分達到學校退學規定者;
⑵ 在校學習期間不論何種原因,學習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3年(如4年學制不得超過7年)者;
⑶ 休學期滿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⑷ 病休期滿經復學複查不合格者;
⑸ 按規定必須休學而拒不休學者;
⑹ 經我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⑺ 自費留學,經批准保留學籍,逾期未辦復學者;
⑻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⑼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⑽ 未請假離校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達到學校紀律處分規定者。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系提出,經教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 學生退學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⑵ 經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⑶ 退學的學生辦完離校手續後,由教務部發給退學證明,並對學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學生同時發給肄業證書;
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取消學籍,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因各種原因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九章 考勤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紀律與考勤:
⑴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組織安排的各項活動。每學期開學第1天開始考勤,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
⑵凡未經批准而擅自不參加聽課者,一律以曠課論。
⑶學生的考勤,由各系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在學習(包括上課,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勞動及教學計畫規定學生參加的其他學習活動)時間內,可由任課老師負責考勤並記錄,及時把考勤情況送系辦公室統計。各系每月在系內公布一次各專業各班級的考勤情況,每學期向教務部報告一次。班主任,學生教育管理老師應經常檢查,督促學生的考勤工作。
⑷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按計畫參加教學活動,須到系辦公室填寫請假呈批表,辦理請假手續,病假要附校醫院證明。學生請假1—2天的,由系辦公室管理人員或政治輔導員審批;請假3-7天,由系主任審批,報教務部備案;請假8天以上(含8天),報教務部審批。
⑸學生請假期滿或假期未滿回校複課者,應及時銷假。因故不能按時複課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第五十四條 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一學期內,連續曠課2周以上或累計達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作退學處理,50學時以下按下列規定處理:
⑴ 連續曠課2至4天或累計達10至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⑵ 連續曠課5至6天或累計達21至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⑶ 連續曠課7至8天或累計達31至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⑷ 連續曠課9至10天或累計達41至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下列5種:⑴ 警告;⑵ 嚴重警告;⑶ 記過;⑷ 留校察看;⑸ 開除學籍。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
第五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者,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規定處理:
⑴ 閉卷考試時攜帶有關書籍,資料進考場,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⑵ 在考試期間或考試進行時,有以下行為者即屬考試作弊:
① 違規傳遞考試信息;
② 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
③ 抄襲他人答案或為他人提供答案;
④ 互換試卷;
⑤ 請人代替考試,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⑥ 其他的作弊行為。
對犯有上述①—③款行為者,視其情節和認識錯誤態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處分;對犯有④,⑤款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對犯有⑥款行為者,視具體情況予以處分。
⑶兩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取消免試推薦研究生資格。
第五十七條 擬對違紀學生作出記過及其以下等級的處分決定的,各系應按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在弄清事實後十五天內作出處分決定,並報學生工作部會同教務部等部門審核備案後發文。
擬對學生作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所在系應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在弄清事實後十五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會同教務部等部門審核,由學院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五十八條 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畢業規定學分,德,智,體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中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獲得中山大學學士學位的辦法》的學生,可以申請中山大學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在學制規定時間內,提前取得規定學分的學生,須由本人提前一年向系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由系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務部審核,經院領導批准,準予提前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九條 已獲準提前畢業的學生,要求提前就業,應當提前一年向就業指導中心提交申請書,以便及時報省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第六十條 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但未取得畢業規定學分者,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時間或作結業處理。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學生,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經系主任同意,報教務部審核,送主管院長批准。申請及審批手續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⑴ 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但未取得畢業規定學分者;
⑵ 操行總評不及格者;
⑶ 留校察看期未解除者;
(4)超出最長規定學制仍沒取得足夠學分者。
第六十二條 屬第六十一條⑴款獲得結業證書的學生一年內可以向學校申請重修或重考。
重修考試或重考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不及格者,不再給予重修或重考。換髮的畢業證書應當註明換髮日期,其畢業時間按換髮畢業證書的日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