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1〕128號
中央教科文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促進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預算執行效率,保障全年預算任務完成,我們制定了《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促進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保障全年預算任務完成和教科文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包括財政部批覆的當年部門預算、財政部批覆確認的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年度預算執行中調整預算的執行管理。
第三條 中央教科文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是部門預算執行的主體,對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承擔主要責任。財政部對部門預算執行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職責。
第四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執行管理責任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把預算執行的管理責任明確和落實到具體承擔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管理機制。根據各自業務工作特點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改革和創新管理機制,把業務工作與預算執行工作有機結合,建立健全體現部門特點的預算執行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部門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預算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提高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水平。
第七條 科學合理編制部門預算是保證預算有效執行的重要基礎。各部門應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按照綜合預算的編制原則,結合部門事業發展規劃和目標,科學合理地編制預算,全面提高預算編制質量。
第八條 嚴格項目預算編制。各部門要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原則上不得代編預算,切實提高預算到位率。要切實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完善項目信息,規範信息填報,做好入庫項目的審核、論證、立項、遴選及排序等工作。未列入項目庫的新增項目必須事先進行充分論證,提出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安排、預算執行初步方案,否則不能申報預算。
第九條 加強預算審核工作。各部門應結合各自實際,提前做好預算編制前的相關準備工作,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審核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內部集中會審、聯合會審等行之有效的審核辦法,在部門內部嚴把預算編制審核關。
第十條 嚴格控制預算調整事項。嚴格控制預算執行中的追加事項,除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相關政策措施需追加的特殊事項外,原則上其他事項不予追加。對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出的事項,各部門要及時向財政部提出調減預算申請。各部門申請追加預算,除特殊事項外,應在8月31日前將追加預算的申請報財政部,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加強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各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統計、分析和統籌使用,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和結餘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實行預算執行計畫管理制度。各部門應當分別編制年度財政撥款預算執行計畫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執行計畫。年度預算執行計畫隨“二上”預算一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在批覆部門預算後15個工作日內批覆執行計畫;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資金執行計畫隨同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情況申報表一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在批覆確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表後15個工作日內批覆執行計畫。部門編制預算執行計畫時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則,部門編制國庫用款計畫時應與報送的預算執行計畫相結合。
第十三條 實行預算執行分析會議制度。根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不定期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對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門也應建立本部門預算執行分析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 實行預算執行定期報告制度。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要求各單位定期報送預算執行進度以及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各部門應於預算執行年度的每季度終了7個工作日內,將部門季度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實行預算執行通報和警報制度。財政部對各部門預算執行進度進行通報,每年上半年通報1次,下半年逐月通報。凡預算執行進度低於計畫執行進度10個百分點的部門均納入警報範圍。警報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三個級別。警報與通報同時發布。各部門對所屬單位也應建立預算執行通報警報制度。
第十六條 實行預算執行約談制度。財政部對預算執行進度慢的部門實行約談制度,共同分析問題、研究改進措施。各部門對預算執行進度慢的所屬單位也應實行約談制度。
第十七條 實行預算執行督查制度。對預算執行慢的部門,財政部將通過不同方式對其進行專項督查。
第十八條 加強部門預算執行的基礎管理工作。各部門應加強基礎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設,加強基層單位管理工作的建設。要按照國庫管理規定及預算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地編制國庫用款計畫。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預算,應當提前做好政府採購的審批、招投標等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實行預算執行與預算編制掛鈎制度。財政部對各部門當年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可以對相關部門當年預算進行調整。同時,財政部在審核測算部門下年度預算時,把部門當年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等,作為編制下一年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部門對所屬單位也應建立預算執行與預算編制掛鈎制度。
第二十條 實行預算執行總結制度。預算執行年度終了,財政部將對上年度預算執行工作進行總結,並對預算執行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通報表揚。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預算執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2009年12月29日印發的《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498號)同時廢止。